㈠ 證券的性質、特點和組成要素是什麼
證券的定義:
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證券按其性質不同,可分為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憑證證券又稱無價證券,是指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證券。
證券具備兩個最基本的特徵:一是法律特徵,即它反映的是某種法律行為的結果,本身必須具有合法性。二是書面特徵,即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或與書面形式有同等效力的形式,並且必須按照特定的格式進行書寫或製作,載明有關法規規定的全部必要事項。
證券]
是用來證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匯票、支票、保險單、存款單、借據、提貨單等各種票證單據都是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憑證證券兩大類。
有價證券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2)貨幣證券,包括銀行券、票據、支票等;
(3)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棧單等。憑證證券則為無價證券包括存款單、借據、收據等。
[有價證券]
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通常簡稱為證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債券兩大類。其中債券又可分為公司債券、國家公債和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有價證券本身並沒有價值,只是由於它能為持有者帶來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
[證券業]
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服務的專門行業。是證券市場的基本組成要素之一,主要經營活動是溝通證券需求者和供給者直接的聯系,並為雙方證券交易提供服務,促使證券發行與流通高效地進行,並維持證券市場的運轉秩序。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協會及金融機構組成。
[證券商]
是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成立的證券市場上經營代理證券發行業務,代理證券買賣業務、自營證券買賣業務及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支付紅利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它主要由法人機構組成。證券商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證券發行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承銷商;另一類則是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又可分為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商兩類。
[證券經紀商]
經營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商,是證券投資者參加與證券市場的中介。證券經紀商的利潤來源是向委託證券買賣的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稱傭金,各國一般對傭金收入作一定的規定。證券經紀商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證券投資經驗,而且信息來源廣泛,辦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了解少,投資金額小,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市場,通過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是一條可取的途徑。
[證券市場]
證券商品的交易市場,是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有價證券的交易場所。證券交易通過發行各種證券,組織、吸收長期資金,提供政府和企業所需要的財政資金和長期資金。具體包括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兩部分。從整體上看,證券市場隸屬於長期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是其構成部分之一。證券市場交易種類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且兩者均由各自的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構成。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范圍]
主要包括:
①組織管理上市證券;
②提供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
③辦理證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證券的交易信息;
⑤對證券商進行管理,制定上市證券交易規則(採取自律式證券管理體制的國家);
⑥辦理集中證券過戶;
⑦證券市場管理部門許可或委託的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經紀人]
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①傭金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系,其職責在於接受顧客的委託後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並在買賣成交後向委託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②兩美元經紀人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託,而只在傭金經紀人的委託,從事證券買賣。
③債券經紀人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證券發行公開原則]
是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發行債券、股票等人價證券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之一。所謂證券發行的公開原則是指有價證券的發行主體在發行證券時,必須按規定將其發行情況及其財務經營狀況等向投資者公布。它的范圍:主要是特定投資人和社會公眾。發行公開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發行注冊]
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核和管理制度之一。即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以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並提交公開說明書、公司章程以及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表等文件。經證券主管機關審核債券方可發行的一種制度。在證券發行注冊中,公開說明書是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必須真實並完全公開,否則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開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和出售其證券的公司向證券購買人說明該公司財務狀況和發行證券的數量、價格的正式印刷文件。該說明書應當盡可能全面和詳盡,以便投資人能夠對發行公司的情況做必要的了解,並據以做出是否投資的決定,其內容除對發行涉及的基本問題發發行種類、數量、價格、股東權益、起止日期、認購方法等做出明確規定外,還須詳細介紹公司的歷史沿革、組織設置、經營內容、近年的財務狀況等情況。我國《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招股說明書有明確的內容和格式的要求。
[上市公告書]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證券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於其證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況及證券上市的有關事宜,通過證券上市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向社會公眾公布的宣傳和說明材料。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①證券獲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②證券發行情況;③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證券在證交所交易的決議;④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情況;⑤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溢利預測文件;⑥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事項。
[證券承銷合同]
由證券發行者與證券承銷者雙方簽訂的、確立各自權利義務須共同遵守的協議。也稱證券承銷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承銷方式,承銷總額,承銷費用,承銷起止日期,證券交接和款項交割日期,剩餘證券的退還方法,違約責任,其他需約定的事項等。
[包銷]
承銷商與發行公司商定發行底價簽定銷協議書,然後組織力量在證券市場以某種方式進行銷售。如果證券不能全部銷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為資產歸承銷者所有或任其降價出售,自行承擔損失。對承銷者來說,包銷所獲豐厚,但風險很大,所以,在新發證券數額較大時,一般由幾家承銷人組成包銷份額、包銷收費水平、承擔風險的方式等有多種確定方式。在國際證券市場中,銀團包銷方式最常見。
[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是各種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等發行和交換的地方。
證券市場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首先,它能為企業從社會籌集和獲得自有資本以及長期債務提供一種辦法。其次,它能為各種投資提供清償條件,從而鼓勵儲蓄者投資於股票,把資本有效地導向生產領
域。第三,它為股票持有人的膽略提供應有報酬,並使他們的資本轉向新的事業,以促使風險資本工業的發展。第四,證券市場可以在更廣泛的領域網羅小額投資者從事經濟發展的投資,有助於在更大的范圍內分
配財富和所有權,以利於經濟的穩定。
證券市場包括: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兩大類。
[證券發行市場]
證券發行市場是發行證券的場所,它為資金使用者提供了獲得資金的渠道和手段。要資本主義國家,新證券的發行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籌款公司自行上市發行,只要示投資銀行給予協助,由投資銀行充當發行公司與固體投資者之間的媒價,並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種發行方式當然可以節省費用,但籌集時間往往較長。另一種是委託一家或幾家投資銀行承購保銷,由投資銀行收取手續費。投資銀行有的是獨立機構,有遙是經紀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向籌集者建議發行證券的種類,比如,是發行債券,還是發行股票,或發行何種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最佳發行時間,即選擇股票價格上升的時期,因為在這個時期內投資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股票的出集團價
格,使其既利於籌資者,又吸引投資者,雙方都有利可嵊。確定合理價格,不僅可以擴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減少投資銀行的風險,使投資分行能夠在必要的發行時間內全部賣出持有的發行股票。同時,投資銀行本身也認購股票,並將這些股票以高些的價格賣給投資者,從中獲得一定的利潤。這種認購還可以通過幾個投資銀行所形成的投資銀行集團聯合進行,使集團中每個成員都購買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後各自分別向公眾出售,賺取買價與賣價之間的差額。委託投資銀行發行股票的做
法,可以使籌集者在較短時間內得到資金。
[證券交易市場]
1、證券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是買賣證券的場所,它為證券發行後證券所有權的轉移提供了條件。證券交易市場分為兩在類:一類是大型、活躍而有秩序的場內交易,即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另一類是沒有固定地點的場外交易,大多是電話中成交。
股票由發行者推銷出動和股票公開出售並到達投資公眾手中是兩個不同的階段。資本主義國家的證券市場一般分為「一級證券市場」(或稱「初級證券市場」)和「二級證券市場」兩類。在一級證券市場流通
的是企業和國家新發行的有價證券,這里場交易是占統治地位。在二級證券市場流通的是雙前發行或補充發行的有價證券,在這個市場上,交易所起主要作用。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在交易所買賣股票和經紀人必須是交易所組織成員,在交易所內買賣的股票必須是經過批
準的掛牌投票,由於在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費用較高,因而出現了掛牌的交易由非交易所成員經紀人在交易所外從事買賣的渠道。這種在交易所掛牌上市,卻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場,稱為「第三市場」。另外,各種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年金基金、互助儲蓄協會等專業金融機構大量購買和持有股票,成了股票交易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力量。這些大機構和一些巨型公司願出高價購買交易所中的席位,以便更有利地從事各種股票、債券的買賣活動、這種方式的股票買賣已形成了一個獨立的市場,稱為「第四市場」。
㈡ 證券法屬於民事范疇還是刑事范疇
看情況而定。僅據一條《刑法》第292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組織(證券服務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處罰金。
㈢ 商業銀行出售的理財產品屬於什麼性質的產品是否屬於證券法上的證券
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大多是基金性質的,基金是證券的一部分.
證券包括股票,基金,債券以及金融衍生產品(例如權證,期貨等)
下次提問題記得給些獎勵分啊.呵呵
㈣ 如何理解證券法的性質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涉及二個層次的問題,一是調整哪些種類的證券;二是調整這些證券的哪些活動。對此一直有兩種不同意見,成為審議證券法草案的焦點之一。
一種意見主張,證券法應當成為統轄公司法和其他證券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各類證券活動首先以證券法為准,將其他法律、法規中對證券發行、交易的規范都納入證券法中,其調整范圍應當包括所有證券(也含其衍生品種),既規定其發行活動,又規定其交易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用這部法律對證券市場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制定證券法,其調整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學術名詞概念出發,而應當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踐基礎和現實條件出發,對目前適合我國需要的、有條件規定的證券種類加以規定,並與現行的公司法、有關證券管理的行政法規相銜接,還要考慮與今後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協調。從證券活動存在不同法律關系的歷史發展和現狀來看,並借鑒國外證券立法的經驗,調整證券市場關系的立法應當是由多項法律組成的,它們各有分工,又相互協調配合,不可能僅靠一部證券法來規定全部證券市場的法律關系,也難以用這一部法律將所有證券活動都管起來,因此,我國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關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債券等基本證券的交易活動,而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活動在公司法已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踐中的新情況作出補充性規范。此外的其他證券,即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券等,因其發行活動反映的法律關系各不相同,也區別於股票、公司債券的法律關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其交易活動雖與股票、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處,但在管理規范上還有較大不同(如:對政府債券的交易,其掛牌上市不實行審批制,並且發行人不承擔信息披露義務;再有,我國目前發行的金融債券不允許轉讓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簡單地實行與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同樣的管理規范。這些例外性規定以及是否適用證券法規定的交易管理規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規加以明確。
上述兩種不同意見的產生,關鍵在於立法指導思想不同和立法技術的把握上不同。從立法指導思想來說,就是在我國目前條件下,是外國證券市場上有什麼我們也都有什麼,與外國證券市場的作法完全接軌,還是慎重地從我國的現實需要和實際條件出發來作出選擇,而不是從概念出發;從立法技術的把握上來說,對我國目前能夠規定的證券種類,其發行活動和交易活動(學理上抽象為證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只能集中在這一部證券法中,還是要堅持法與法之間應保持銜接協調的原則,重視每項法律應調整特定法律關系的規律性。是否不將全部證券活動寫入這一部法中,就違反了法律適用的慣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為了進一步明確立法指導思想,並恰當把握好立法技術,來較好地確定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必要從基本法理、立法慣例、現行體制和立法技術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並加以說明。
第一,從立法指導思想上說,這部證券法具有階段性特點,目前其所調整的,不能與國際上的現有作法全面接軌,而應當就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實驗、有了一定實踐經驗、問題看得較清楚的、又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實需要的證券品種加以規定,而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名詞概念出發,更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的作法。
第二,從基本法理和立法慣例方面來看,證券市場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的行為規范,不可能集中在證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協調的多個法律共同配合進行約束和規范,各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過程和立法慣例都證實了這一點。這是因為各類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產生於不同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上,針對其不同的法律關系,在商事法律領域內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調整范圍又有相互聯系的多項法律。例如:對於構在證券市場最基礎券種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由於原始股發行、新股發行是設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為,公司債券發行是公司運作中擴大籌資的行為;而股票、公司債券的轉讓交易,反映股東、債權人對公司的關系,並構成當事人之間的股權、債權轉讓行為。這些證券活動的規范都是公司法范疇的基本內容,因此,各國在制定公司法時都包括了這些規范。又如:對於投資基金券,由於發行投資基金券是根據商事信託關系,在確立委託人、受託人、管理人的證券投資信託關系基礎上而設立投資基金,反映了以信託關系運用該基金從事證券投資而為委託人創取收益的法律關系,因此,投資基金券的發行活動要受證券信託投資法的調整,這在國外也都是單獨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證券投資信託法、投資顧問法;德國制定了投資公司法;韓國制定了證券信託投資業法;美國制定了信託契約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都調整投資基金券的發行活動。再如:對於金融債券,因為它是由特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些國家是作為公司債券對待(如英國、美國),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規范范疇;有些國家是作為特殊債券管理(如日本稱為金融債),按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來規范,日本是由長期信用銀行法加以調整。再譬如:對於政府債券的發行,本源上該發債行為不屬於商事法律范疇,但因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政府籌資,各國作為一種特殊證券活動以單獨立法來加以調整。各國的普遍作法是國債發行需要通過國會審批,其發行原則和資金用途則由專門法來調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財政法、財政處理特別措施法以及若干項關於發行國債的特別措施法;法國制定了關於財政法組織法;韓國制定了國債法、財政證券法;我國台灣省制定了財政收支劃分法。上述的這些法律專門調整政府債券的發行活動。
㈤ 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則屬於什麼性質
證券交易所 也屬於金融機構, 發布的規則肯定是讓投資者遵守證券行業的秩序。就像銀行發布條例一樣管理銀行人員以及客戶,公司規則 管理公司人員,學校發布校規一樣。
只是它是證券交易所,我們平時接觸的不多,所以你會覺得有些神秘, 在國外,很多交易所屬於公司型的,可以上市。中國的證券交易所是會員制,它是政府推動的產物,本質上是行政會員制,表現出極強的行政主導色彩。
㈥ 請問公司法,稅法,證券法,還有什麼法,這些屬於什麼法律的范疇
上述法律屬於經濟法的范疇,經濟法中核心的法律一般有: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等
㈦ 辦法屬於什麼性質的文件
答案:呈請性
原因:辦法屬於建議報告,而報告屬於典型的呈請性公文。
知識擴展:
陳述呈請性公文的一般特點是:公文的強制執行效用僅表現為對受文者閱處公文的行為有強制性影響,但不能強制對方執行公文的內容;行文需滿足諸多條件限制;語言平和。
報告是行政機關和黨的機關都廣泛採用的重要上行文。 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對自己職權范圍內的某方面工作有了深思熟慮、切實可行的設想之後,將其歸納整理成意見、辦法、方案,上報上級,希望上級機關採納,這就是建議報告。如林業部制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報告》。
㈧ 中國的證券公司屬於什麼性質的
中國的證券公司屬於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簡介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
一、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二、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三、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㈨ 證券法屬於經濟法還是商法
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2018版)一書中第155頁提到,證券法屬於民法
㈩ 證券法對證券公開發行的界定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如果被認定為公開發行證券,但未經過批准,則構成違法發行證券,也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為。
《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核准機構可以是證監會,也可以是國務院其他證券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
核准制不僅適用於我國公司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也適用於公司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不僅適用於我國境內企業在我國境內上市,也適用於我國境內企業在國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既包括公開發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發行人首次發行新股時,公司原有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也稱「老股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