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貨公司居間人怎麼才能證實自己的客戶交易了多少資金量,公司給的傭金比例如果變少了,自己怎麼察覺啊
期貨公司提供給你看,查財務是一方面,你可以要期貨公司這邊提供每個客戶的交易返佣,其實在客戶中培養幾個比較關系好的,核對下就可以了
Ⅱ 期貨居間人的管理研究
1、鑒於自然人居間人法律含義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建議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作為自然人居間人的管理機構,負責有關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管理的具體操作規則的制定,建立並更新自然人居間人誠信資料庫,以及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的考試、審核以及向社會公布、年檢、培訓、監督檢查、處罰等事宜。
2、在自然人居間人的資格標准方面,建議應採取區別制,即在立法上對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設定有區別的資格條件。兩種資格可以兼獲,但需要分別進行核准。
(1)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要求可以相對寬松,具體應包括:首先,為其設定自然條件(包括國籍、行為能力等內容)和學歷條件;其次,明確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職;再次,為其設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證監會、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以及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等規定;最後,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質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良誠信記錄。
(2)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要求須更為嚴格。一是要求更高專業水準。應為該類居間人設定較高專業水平的資格證書,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期貨知識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戶做出合理投資決策。二是從業經歷要求。如具有期貨從業經歷5年以上等。三是專職代理要求。為確保居間人能夠做出並執行有益於客戶利益的投資決策,必須保證其能夠有充足的工作時間和專注的精力以隨時跟蹤行情、分析走勢。四是嚴格禁入條件。如可將無不良誠信記錄的范圍擴大到證券、期貨領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領域、自由職業領域(會計師和律師)等。此外,還可以在制定規章時考慮是否根據期貨業務的種類設置不同的要求,如對於從事金融期貨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間人要求再嚴格一些。 鑒於機構居間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
機構居間人的業務資格應由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核發。將機構居間人納入資格管理序列,並根據不同的業務范圍劃分類別,核發相應的資格。如分居間業務、代理業務、自營業務、期貨基金業務、境外期貨業務等,設定不同的資格限制和監管方式。在此基礎上,也可以考慮按照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業務進行進一步區別。 機構居間人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分為三類:
1、法律上的困境。機構居間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雖然司法解釋中提到居間人可以是法人,但沒有明確非法人機構居間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夥企業),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都可以從事期貨居間,以及機構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門從事居間業務的機構等。因此,期貨公司在與機構居間人進行合作時存在著一定的顧慮。
2、財務及納稅環節的困惑。如果機構充當居間人,傭金自然應當直接匯到機構居間人賬戶中,但期貨公司不能確定該筆費用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以及在稅務方面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收入的財務及納稅方面也無相關規定。
3、機構居間人自身的問題。首先,機構居間人的規模較小(如咨詢類司的注冊資本通常較低),抗風險能力也較弱。其次,很多從事期貨居間業務的機構專業程度不高,從事居間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開戶後的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規范的監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產生全權委託或向客戶承諾盈利等問題。 機構居間人除為客戶和公司提供訂約機會外,其工作人員可能會存在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有的機構居間人還為客戶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設備或投資咨詢。此外,機構居間人也可能存在私下與客戶簽定獲利承諾或收益分配協議,或接受全權委託等現象。
身份轉化問題
與自然人居間人一樣,在實踐中也無法嚴格杜絕機構居間人由居間身份向客戶代理人身份的轉化,可能會出現客戶將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填入期貨經紀合同的有關授權條款的情況。一旦客戶與居間人之間發生爭議,監管部門或法院很難認定接受委託的工作人員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構居間人可能會因此規避法律責任。
所以,如允許機構居間人同時成為代理交易人,在今後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時,應對有關的操作細節進行明確規定。
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業務與期貨公司的經紀業務以及二級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代理交易業務與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仍然存在差異。首先,機構居間人與其開發的客戶之間不可締結期貨經紀合同。其次,機構居間人不可為客戶在本機構開立資金賬號。再次,機構居間人不能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因此只能藉助期貨公司的交易系統將交易指令傳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後,機構居間人無結算資格,期貨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對機構居間人結算。
期貨行業曾經出現的二級代理是指,期貨公司以外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並將其直接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存入該賬戶用於交易,同時,該機構代理客戶下單,並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機構居間人在可以從事代理交易業務的情況下,與二級代理的區別在於:首先,機構居間人開發的客戶直接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次,客戶在期貨公司擁有專門的資金賬號,資金不通過居間人劃撥。再次,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最後,機構居間人不具備獨立的交易系統。
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
機構居間人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財問題
1、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的關系協調。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之間是一種業務合作的關系,即居間關系,可以通過證監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雙方達成的居間協議,確定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機構居間人與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等的關系協調。通過證監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機構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從而明確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信託理財機構是否可以成為機構居間人。
在現實中,機構居間人很可能存在通過讓其員工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或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方式進行非法理財的行為。此外,一些機構居間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將從客戶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期貨交易。
異地管理
相對於自然人居間人,期貨公司對異地機構居間人的管理應更嚴格。機構居間人應由期貨公司統一管理。期貨公司應直接與機構居間人簽訂居間協議,從而確保公司總部能夠清楚地了解機構居間人的必要信息,並通過協議明確規定身份告知、風險揭示、傭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項,從而避免以後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爭議。公司總部對機構居間人的管理還應包括傭金的核算與發放等方面。
機構居間人作為期貨公司的營銷終端與非法經營期貨網點的區別在於:第一,機構居間人是合法成立的經營機構,應在合法的營業場所內開展業務,其具有證監會或協會頒發的居間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非法網點則無此二證照。第二,機構居間人必須在人員上與期貨公司隔離。第三,為了區別於非法網點,居間人必須在法規所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協助辦理期貨業務,不可代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一旦在有關的立法中將「期貨居間人」改為「期貨經紀人」、且將期貨經紀人的業務范圍擴展到代理交易的情況下,則可考慮允許機構居間人業務范圍包括向客戶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利益構成和來源方式
機構居間人的利潤構成和自然人居間人基本一致。在機構居間人的利潤來源方式上,有關的法規應對機構居間人的傭金實現方式以及計稅等有關問題予以規定。
Ⅲ 有誰做過期貨居間人,能賺錢嗎
期貨居間人誰可以賺錢的
1,期貨居間人 就是給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客戶交易產生傭金,期貨居間人收到傭金返還。
從這里可以看出期貨居間人是可以賺到錢的。
Ⅳ 期貨公司和期貨居間人是如何吃客戶的虧損
首先說明一點,正規的期貨公司 是沒有頭寸的---客戶交易盈虧都是真是發生的,沒有黑幕,更沒有莊家。
其次,期貨公司和期貨居間人賺取的是傭金,這都是國家准許的,其傭金收的多少是有標準的(證監會都有相關規定)
再次,客戶在做期貨時,都是自己操作,對手都是其他交易者,賺與賠主要靠個人判斷,沒有黑幕哦
正規期貨公司--證監會監管---交易費在合理的范圍內
Ⅳ 取消居間人,期貨公司該如何處理居間人及其名下的客戶資源
居間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名下客戶居間能帶走就帶走,帶不走的就給期貨公司了。
Ⅵ 有關期貨居間人的問題
居間人實際就是我國為金融投行經紀人所設定的一種法律地位名稱,這是司法解釋角度講,因為國內期貨行業經紀人屬於法規范疇之外,簡單說就是不合法.居間人實際就是經紀業務的中介人,和期貨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戶,具有法人地位,非期貨公司員工.和經紀人區別就在於,他只是促成客戶和期貨公司合同簽訂的媒介,而無其他經紀業務職能,經紀人是可以代客理財等多項職能.居間人沒工資,不算期貨公司員工,就是提成高,客戶開發到哪裡都行.
資深人士告訴你從業證的含金量!
我在期貨公司工作已經快8年了,這3年隨著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火暴,參與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人是越來越多了.
我參加的應該是第2次資格考試,第一次是筆試,還沒計算機,那時候題真簡單,看書1星期,保證能過,和現在比,簡直太簡單了!!
這3年考試的人多了,對這個行業興趣的人多了.但同時由於不了解,誤區也很多,做為一個算是資深的業內人士,我想說幾句,希望那些年輕的學子和有職業人士們不要因為一時沖動和誤會,而耽誤了自己的前途!!
這個行業很苦,沒有關系,沒有好的介紹人,沒有經驗,沒有資源,就是從最低層的業務員,經紀人做起.在國外經紀人這個職業稱呼,是比較正常,但在國內期貨行業內,一聽說你是干經紀人的,大家心裡都明白,你和大街上賣保險跑單的沒任何區別,甚至更低微!保險業務員那些工作程序基本和一個期貨新手經紀人是一模一樣的,而且保險賣的至少是個實在的商品,你推銷的是種很抽象的投資產品和投資理念,沒很好的社會資源和人際關系,你幾乎無法通過期貨公司的正常考核(3個月).但如果你有很好的社會資源和人際關系,你干嗎一定要做期貨經紀人呢??當年和我一起做經紀人的3批共計160多人,現在就剩下我1個人還在做這個行業,回頭去問那些人,大部分人都說,早知道這樣還不如賣保險去!期貨經紀人在公司里就相當於2等員工,我們那個時代,經紀人最大的夢想之一就是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以前經紀人都不算公司員工,叫客戶經理,沒3險,底薪600,3個月考核,沒有業績,馬上滾蛋!
很多人以為做期貨的都有錢,我一些做地產的朋友,一直覺得我們做期貨的都是象華爾街那些人物一樣風光,實際辛酸誰人知?這幾年期貨受到關注,很多學子以為在期貨公司很有前途,都興沖沖的參加資格考試.實際上所有的期貨公司最缺的就是客戶,你一大學畢業生,什麼都沒有,你有什麼?你有青春,你有精力,那麼好吧,你就給我去跑客戶吧!!期貨公司象結算,風險,技術這些都是需要有經驗的,你一個新手,不做經紀人,你做什麼??
現在經紀人待遇呢?期貨公司有很多都是證券控股了,應該捨得花錢儲備人才了吧?
北京地區經紀人基本底薪1000,大部分是800,這個還不含3險,沒任何補助,3個月1考核,沒客戶,停發,沒錢了,你自然走人.證券公司控股的一樣,而他們一個營業部的技術經理,底薪是5000,總部加福利等能到1萬多,你還不如好好學習下金融計算機.
那如果你一心就想干這個行業,那我告訴你,3個月內開發不到資金達到10萬的客戶,你一樣通不過考核.好象3個月10萬,不多啊,好的,請你去試試吧,親身經歷下,你就知道了!
同時我要告訴你,一旦以經紀人這個身份進入期貨公司,那麼基本就註定你一輩子都是個經紀人身份,現在國內期貨公司的老總,基本全是當年期貨經紀人,而且大部分都是中期的.你想想他們熬了多少年??要不你有碩士學歷,金融或相關專業,考個從業資格,去做研發,那我告訴你,北京目前期貨公司研發最高也就是3500(稅前),你有金融碩士學位,你找什麼樣工作不好??
那期貨公司最缺什麼人?我告訴你務實的期貨公司最缺的就是2種人,1個是特別能開發客戶的,每個月保證金都是百萬進帳,這種人我在中期遇到過,即便這樣他們的待遇每月也不過1萬左右;1個是做交易特別好的,這種人到那裡都是期貨公司跪下求的人才,比前面能開發的還受尊重.
那麼,你們看看,自己算上面2種人嗎?想成為上面2種人,難度不是一般的.首先,你如果特別能開發客戶,放任四海皆真理,你干什麼營銷不行?自己開個公司,專門賣點實在的商品行不行?第2種,全世界有幾個索羅斯?你要真這么厲害,還用給別人打工嗎?自己搞5.6萬的,每年期貨賺300%,不比你累死累活強?
看到了嗎?期貨公司做為經紀人是很好進的,要求也是最低的,但待遇也是最低的,最辛苦的!!你還不如去做居間人,拿的也多,也不受公司管制,還能自己找正經工作干!
所以,奉勸那些沒關系,沒經驗,又想進入期貨行業的朋友,你們不要太天真了,與其這樣,真不如做居間人!!
考個證多個技能,無可厚非,但就以為期貨公司很有前途和發展,那你就大錯特錯了!!憑什麼就把位置好,工資理想的工作給你們呢?這是很現實的問題,在期貨公司太普遍了!!
大家自己好好想想吧!!
Ⅶ 我已經和一家期貨公司簽了期貨居間人協議,我還可以到另一家證券公司做證券經紀人嗎
可以,一般的居間人協議都不會禁止你做別的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人,但是反過來就不行了。
如果你事某公司的證券經紀人。。。
既然反過來不行,那就不行,除非,除非就是那證券公司旗下沒有開展期貨業務,一旦開展,或者准備開展期貨業務,你就不行了。
Ⅷ 期貨從業人員和期貨居間人有什麼區別
從業人員是具有期貨從業資格證的,可以代表公司開戶,是有根的人。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之間沒有勞務關系,沒有從業資格,不能代替期貨公司開戶,只是其一個介紹人的作用。
Ⅸ 期貨居間這個行業怎麼樣
做居間人,有客戶就是穩定的收入來源。客戶多、交易多收入也是不可限量。
如果親戚朋友多的話還是可以先考慮他們,但是你自己要有比較強的看盤分析能力,不要害了自己的親戚朋友
陌生客戶的話就是那些什麼電話營銷,進小區發發傳單吶之類的吧,比較困難
Ⅹ 期貨公司和居間人如何吃客戶的虧損
期貨公司和居間人,吃不了客戶的虧損,因為他們不能參與你賬戶的操作,只能提供信息你不斷買賣,你多操作,就賺多一點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