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證券方面的論文題目,題目要小點的,別動不動就和全國啊國際啊什麼的聯繫上了
證券方面的論文題目
1開放式基金融資研究
2 試論二板市場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3 析中國證券市場風險特徵
4 論企業重組與債券融資
5 析證券經紀人制度
6試論行業生命周期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7論述基本分析與技術分析的主要區別及其各自優點與缺點
8論述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與聯系
9淺論當前我國股市的問題、原因及對策
10試論股票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關系
11試論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12試論通貨膨脹與通貨緊縮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13試論經濟周期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14試論K線圖的運用
15試論技術指標的運用
16應用K線理論分析A股市場的現狀及其未來走勢
17試用切線理論分析A股市場的現狀及其未來走勢
18使用形態理論分析A股市場的現狀及其未來走勢
19應用波浪理論分析A股市場的現狀及其未來走勢
20試用技術指標分析A股市場的現狀及其未來走勢
21我國證券市場熱點板塊流動特點探討
22我國股票市場現狀及其操作策略
23短線操作合理流程及選股方法探討
24短線操作的主要技法
25短線操作買賣點選擇方法
26短線操作如何追漲停板股票
27如何提高短線操作效率
28短線操作的操作原則探討
29短線操作如何追漲停板股票
30短線操作應具有的心態分析
31短線操作策略及風險防範
32股票操作合理模式探討
33投資股票怎樣合理選擇止損點
34我國基金市場現狀及其投資策略
35我國債券市場現狀及其投資策略
36股市短線技術分析及其操作策略
37股市中線(波段)技術分析及其操作策略
38股市長線技術分析及其操作策略
39權證分類及其操作方法
40外資投資對中國證券市場的利弊及其對策
41論我國周邊市場證券(股票)市場的現狀及投資價值
42香港證券市場分析及其投資價值
43中國證券市場「政策市」的利弊及其政策走向
44中小投資者投資我國證券市場如何實現收益最大化
45利益沖突與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投資風險及其對策
46我國證券市場走勢特點及其預測
47「大小非解禁」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及對策
48試論流動性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
49股指期貨推出對我國股票市場的影響及其操作策略
50創業板推出對我國股票市場的影響及其操作策略
51股票市場蝴蝶效應的特點及其對我國市場的影響
52投資大師巴菲特投資特點及其弊端分析
53我國權證市場投資現狀及其操作方法
54我國證券市場風險及規避方法 55香港證券市場特點及投資方法
56試論證券正確投資理念及其操作方法 57股票市場控盤主力操作特點及其應對策略 58試論股市套牢的特點及其解套策略 59股票市場的反彈特點及其操作方法 60股票市場補倉方法及其操作策略
61我國證券市場最有價值的個股選擇及其操作方法 62我國股票投資市場熱點轉換規律及其操作技巧 63股票市場的短線買賣點的確定及其操作方法 64股票市場的中長線買賣點的確定及其操作方法 65證券市場底部特徵及其抄底方法 66證券市場頂部特徵及其逃頂方法
67私幕基金的發展及其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地位和作用 68法人股的特點及其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地位和作用 69我國證券市場主要搏奕表現及其特點 70證券經紀業務的發展現狀和前景 71 證券自營業務的發展現狀和前景 72證券投行業務的發展現狀和前景 73證券咨詢業務的發展現狀和前景 74融資、融券業務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75證券投資基金的業績衡量問題探索 76證券的長期投資方法探析 77證券的短期投資方法探析 78投資基金的組合投資問題研究 79投資基金的發展前景 80證券業監管新思路
81股指期貨推出對證券業的影響
82股指在增股、拆股、添加新樣本時的技術處理 83投資者和投機者業績的長期比較
84簡析融資炒股
85中國機構投資者的現狀分析 86機構投資者的類別和投資風格 87中國股票市場的稅收沿革
88浮動傭金制度對中國股票市場的影響 89QFII給中國股票市場帶來什麼 90QDII對資本市場的意義 91詢價制能合理給股票定價嗎
92證券在個人理財中的地位和作用 93我國股票市場的周期研究 94波段操作的實證研究 95股市的規模效應研究 96股市的時間效應研究 97股市的信息效應研究 98股市效率研究 99股市操作方法研究 100股市稅收問題綜述 101投資心理研究 102股市的波動性研究
103非公開信息對股價的影響 104我國股票發行制度的演化 105我國股票交易制度的演化 106我國股票監管制度的演化
107虛假信息對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 108股價增長的源泉是什麼 109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 110資本市場對經濟增長的貢獻
111財務分析在證券投資中的重要作用 112基礎分析在證券投資中的重要作用 113技術分析在證券投資中的重要作用
Ⅱ 論文寫篇——有關證券交易市場的熱點問題
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外匯、貨幣等金融工具投資,以獲得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投資基金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稱謂有所不同,美國稱為"共同基金",英國和香港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日本和台灣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根據不同標准可將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設立後,投資者可以隨時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基金規模不固定的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基金規模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組成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投資公司,並將資產投資於特定對象的投資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依據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契約,發行基金單位而組建的投資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成長型投資基金、收入型投資基金和平衡型投資基金。成長型投資基金是指把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作為其投資目的的投資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為投資者帶來高水平的當期收人為目的的投資基金;平衡型投資基金是指以支付當期收入和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為目的的投資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指數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債券基金是指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是指以國庫券、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公司債券等貨幣市場短期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貨基金是指以各類期貨品種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權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權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指數基金是指以某種證券市場的價格指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認股權證基金是指以認股權證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
(5)根據投資貨幣種類,投資基金可分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歐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資於美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日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歐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歐元市場的投資基金。
此外.根據資本來源和運用地域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國際基金、海外基金、國內基金,國家基金和區域基金等,國際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海外基金也稱離岸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同內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內市場的投資基金;國家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某一特定國家的投資基金;區域基金是指投資於某個特定地區的投資基金。
中國的投資基金起步於1991年,並以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為標志,分為兩個主要階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資基金的發展狀況
1991年10月,在中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時,「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和深圳南山風險區政府批准成立,成為第一批投資基金。此後僅於1992年就有37家投資基金經各級人民銀行或其他機構批准發行,其中「淄博鄉鎮企業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於1993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是第一隻上市交易的投資基金。1993年初,建業、金龍、寶鼎三隻教育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上海發行,共募集資金3億元,並於當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國共有投資基金72隻,募集資金66億元。其特點表現為:
1、組織形式單一。72隻基金全部為封閉式,並且除了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天驥基金和藍天基金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為契約型。
2、規模小。單只基金規模最大的是天驥基金,為5.8億元,最小的為武漢基金第一期,僅為1000萬元。平均規模8000萬元,總規模僅66億元。
3、投資范圍寬泛,資產質量不高。絕大多數投資基金的資產由證券、房地產和融資構成,其中房地產占據相當大的比重,流動性較低。1997年末的統計調查結果顯示,其投資范圍大體為:貨幣資金14.2%,股票投資31%,債券投資3.5%,房地產等實業投資28.2%,其他投資佔23.1%。
4、基金發起人范圍廣泛。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包括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財政和企業等,其中由信託投資公司發起的佔51%,證券公司發起的佔20%。
5、收益水平相差懸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驥基金,其收益率達到67%,而最低的龍江基金收益率只有2.4%。
中國投資基金業的起步階段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設立、管理、託管等環節均缺乏明確有效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審批,其依據是《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等地方性法規,沒有統一的標准,甚至在名稱上都存在較大差異。在基金獲批設立後,審批機關也沒有落實監管義務,基金資產運營、投資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是一些投資基金的運作管理不規范,投資者權益缺乏足夠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託管人、發起人三位一體,基金只是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一個資金來源,而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資產混合使用,賬務處理混亂。又如,基金託管人並沒有起到監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監控。
第三是資產流動性較低,賬面資產價值高於實際資產價值。投資基金的大量資產投資於房地產、項目、法人股等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同時存在資產價值高估的問題。例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部分地區房地產泡沫逐漸消除時,沉澱在房地產的資產仍然按照成本計價而沒有按照市價進行調整,使個別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實際資產價值。
二、1997年10月之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標志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規范發展階段。該暫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投資運作與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范。1998年3月,金泰、開元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標志著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開始成為中國基金業的主導方向。2001年華安創新投資基金作為第一隻開放式基金,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又一個階段性標志。與此同時,對原有投資基金清理、改制和擴募的工作也在不斷進行之中,其中部分已達到規范化的要求,重新掛牌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規范化運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隻契約型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17隻開放式基金,其中封閉式基金發行規模達到817億元,市值約773億元,歷年合計分紅超過200億元,開放式基金管理規模564億元,並出現多種投資風格類型。與此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准則、《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也為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目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監管力量加強,為基金業的運作創造出良好的外部環境,並推動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多部基金法規相繼出台,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作為基金監管的主要實施部門,在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的設立、運營、託管等方面實施高效監管,起草中的《投資基金法》一旦正式頒布施行,也將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核心法律依據。
2、基金規模日益擴大,對市場的影響也日益重要,逐漸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其中既包括新發行的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資基金經清理、改制和擴募之後形成的規范化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受中國證監會監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總和已接近800億元,相當於滬、深兩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種日益多樣化,投資風格逐漸凸現。從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為主的基金發展至今,已出現成長型、價值型、復合型等不同風格類型的基金,尤其是隨著開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風格類型更為鮮明,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資選擇。
4、面對加入世貿組織後的競爭格局,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廣泛的對外合作,學習先進的管理與技術經驗,推動基金產品與運營的創新為中國加入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奠定了基礎。
Ⅲ 求一篇關於證券投資與投機的論文
關於證券投資與投機的論文
論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摘要: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於規范證券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但封閉武證券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日前我國開放武證券投資基金即將推出,本文從對封閉式基金存在問題進行探討的角度出發,分析了開放武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提出了正確認識我國開放武基金在發行規模、投資風險、投資理念、市場運作等方面的局限性;並就完善基金立法、建立規范的基金監管體系、制定正確的開放武基金發展步驟、加強理論研究和基金人才培養以及完善證券市場創造基金發展的良好環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構想。
關鍵詞: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構想
一、在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意義
從根本上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於增加證券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擴大證券市場資金來源渠道,無疑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情。發展大型證券投資基金對股市而言,是一種長遠的利好。因為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之後都要投資人市,從最終結果上看,必然會增加市場的資金供給。同時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其經營運作也必然會逐步規范化,而基金的規范化,對股市走勢將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不僅如此.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也將對股市的健康發展提供根本的保證。目前我國股市暴漲暴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場內缺乏規范的機構投資者,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是培育場內機構投資者的一個重要途徑。目前美國股市只有25% 是個人投資者,而日本股市幾乎很少有個人投資者,絕太多數的個人.均採取加入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在發達國家的股市中,投資基金已成為投資的主體,而且由於投資基金的規模較大,其行為必然傾向於投資,而不傾向於投機。這對於股市的穩定發展,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從1998年推出第一隻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始,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基金管理公司l4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34個,200o年末基金凈值為847億元,基金從業人員344人。
二、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存在過度投機的證券市場中,發展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直接面臨著以下幾個問題:
1.如何保證基金投資者的安全和收益?從歷史上看,我國證券市場中的基金,在熊市時效益是較差的。特別是老基金,由於在投資方向上缺乏內部約束.造成投資混亂的局面,搞實業投資、房地產投資和證券投資均被套牢,絕大部分基金都出現虧損。只有在1996年後,股市出現大幅上場行情,一些基金才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從總體上看,以證券市場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基本上是靠「天」吃飯,即:在牛市中獲利,在熊市中虧損,如果我國的證券市場出現持續低迷的狀況.那麼基金投資者的收益是沒有保障的。
2.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應從哪裡獲得?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財富創造者和提供者,在發達國家的股市中,支撐股市發展和為股市提供源源不斷的利潤的是上市公司的業績及其成長性。大量基金人市通過操作獲取收益,最主要的目的是與上市公司一起分享其經營發展的成果。因此,基金運作是以獲取投資收益為主。但是我國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效益低下,無能力支撐高啟的股價,也無法為股市提供源源不斷的利潤。基金也好.其他的證券機構也好,無法賺上市公司的錢,只好採取各種手段賺取股民的錢。當基金獲利時,並不是依靠上市公司源源不斷提供的利潤,而是依靠新股民源源不斷地人市及其源源不斷地「前仆後繼」,這種情況有可能使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中誤人歧途。
3.如何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過度投機?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業績處於逐年滑坡的狀態,使得股市缺乏上揚的堅實基礎,證券市場只能是一個高風險的投機市場,這也會助長證券投資基金的投機行為。與此同時,如何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被作為炒作的投機對象?在我國缺乏上市公司業績支撐的證券市場中,許多已掛牌上市的老基金,都曾是莊家控制的炒作工具,其投機的程度超過了股票,暴漲暴跌的幅度也遠遠大於一般的股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在市場中。也難以保證不淪為機構投機的工具,成為炒作的投機對象。4.如何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從理論上講,與基金有關的三種當事人,即投資人、管理人及託管人應當相互獨立,互相制約,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基金的合規運作。但是在現實中,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只能在市場中買賣基金單位,難以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直接制約關系,特別是在信用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基金投資人很難約束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此外,目前的基金託管人大多是由商業銀行來擔任,商業銀行在股市中並無太大的利益關系.其有關人員也不是股市的專家.託管人只負責有關資金的託管,很難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而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超人與大股東一般是證券公司等在股市中有利益關系的機構。因此,對於基金管理公司來說.在缺乏必要監督的條件下,有可能出現大股東操縱、私幕交易的問題。
Ⅳ 《證券交易》論文能給個么
證券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論文摘要
證券是經濟社會的一種價值符號。證券市場是調節社會經濟需求的一個場所,它集聚社會資金進行資源再分配。因此,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證券市場籌措資金,是一國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有密切的聯系,證券上市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沒有證券的上市,就沒有可交易的證券,同時,證券交易是證券上市的目的 ,證券上市就是為實現證券的流通。但是,在證券市場發展不成熟的國家,證券市場由於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場操作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良性運作。本文對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進行了研究,對證券上市階段和證券交易過程中的一些違規行為和違法特徵進行了剖析。
關鍵詞:證券上市,證券交易,違法行為,監管,
證券上市是指證券發行結束後,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到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即賦予某種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資格。證券交易是指相對依法發行、上市的證券友證券交易所為主的法定場所進行買賣的活動。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有密切的聯系,證券上市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沒有證券的上市,就沒有可交易的證券,同時,證券交易是證券上市的目的 ,證券上市就是為實現證券的流通。在我國,目前上市與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債券(含可轉換債券)三種。從市值和市場份額角度相比較,股票是市場上的核心證券,基金與債券的比重甚低。與此相對應,證券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犯罪。
一、 我國證券上市和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均作了詳細的規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股票經批准已懊社會公開改造;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的,最近連續盈利;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國也實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結束後發行人向中國證監 會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上市申請經核准 後,發行人再向證監 會提交核准文件 。證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後與發行人簽訂上市協議,並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發行人需要按規定格式和內容披露上市公告書。在實踐中,股票發行核准上市與核准基本上是實行「直通車」制。只有符合上市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才會被核准,股票發行成功結束後,在一定時期內均會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對股票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必須由交易 所認可的一至二個機構推薦上市推薦書。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規范性文件 對境內公司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了特別規定。基金、債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條件和上市程序。
我國對證券交易的主要規定集中於《證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對象上,只有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基金等才能進行交易。在交易場所上,只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櫃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貫徹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在交易的主體上,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 股票交易;為股票發行出具相關法定文件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法定文件的中介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至上述文件公開 後5 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對大股東的約束上,規定了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的報告義務並禁止其在六個月內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我國目前只允許證券的現貨交易,不允許期貨交易;只允許證券的足額保證金交易,不允許融資或融券的信用交易。為保障證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開、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場原則,為保護國有、集體資產的安全,我國《證券法》在第三章規定了一語道破交易的禁止行為,這些行為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欺詐客戶、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挪用公款買 賣證券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證券上市中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
由於我國股票發行與股票上市核准實行的是「直通車」制,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履行上市資格。在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上主要的犯罪行為有(1)騙取上市資格;(2)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3)申請上市過程 中的行賄、受賄;(4)違法境外上市。
(一) 騙取上市資格
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發行資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試點階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為了將原發行的股份上市才實施的單獨的騙取上市資格的行為。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是1988年由東方鍋爐廠以部分生產經營性賬面資產折為國家股,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 制企業,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會公眾改造3000萬元和2400萬元社會個人股。東方公司為盡快上市,進行了編造虛假文件、虛增利潤等 一系列違法行為。首先為了達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東方公司夥同有關機構弄虛作假,將注冊時間 和成為試點企業的時間 提前,還編造了股東大會決議和分紅方案,騙取了國家有關部門同意 其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公司而「繼續進行股份制試點」的資格。1999年10 月,中國證監 會對東方公司進行了虛假資格的調查,並決定對東方公司處心警告的處理。
(二) 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股票申請上市需要有一至兩家推薦人推薦。上市推薦人應履行下列義務: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並需承擔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 真實、准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等等。兩交易 所規定 上市推薦人制度,核心是為了上市推薦 人對申請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審查,並確保出具上市推薦書的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但有些推薦人只求謀利,不履行審查和確保上市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的義務,甚至與發行人勾結共同弄虛作假出具錯誤的上市推薦書。
(三) 申請上市過程中的行賄、受賄
我國證券市場成立至今,上市資格一起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特別是定向募集的股份盡早上市,不惜採取行賄為了取得上市資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盡早上市,不惜採取行賄等手段。而與審批、推薦上市資格有關的領導人員也利用權力收受或索取賄賂,構成了我國股票上市環節較嚴重的行賄、受賄鏈條。
(四) 違法境外上市
從證券市場建立起,國務院、中國證監會等 管理部門陸續頒布規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等,要求國內企業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續。但有引起企業負責人,出於利益考慮,無視各種規定
部分中介機構的協助下,採取各種手段逃避監管,未經批准或核准,擅自將境內企業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企業拿到境外上市。中國證監 會於1996年3月19日發出 通報,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項政策性很強制工作,帶頭我國改革 開放的形象,必須有組織、在步驟地進行中國企業(包括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無論採取什麼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須 報經國務院證券委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越權審批部門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對個別不負責的中介機構要進行紀律處分。
三、 證券交易中的一般違法行為
(一) 買賣非法發行的證券
在交易對象上,《證券法》30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 賣的證券必須 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二) 違反轉讓期限的規定買賣證券
我國對特種方式取得或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證券的轉讓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在該限期內該種證券不得轉讓。如對於證券投資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須 在3 個月的禁 售期,戰略投資者的禁售期在6 個月以上。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轉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內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職工必須在公眾股份上市後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違反上述限期規定而出售股票,即為違法。由於 現在滬、深交易 所先進的交易系統和電腦設備,交易所已對轉讓禁止期限內的部分股票作了技術上的禁售措施,有關機構及其個人在客觀上無法在禁售期內轉讓該部分股票,使得目前這類違法行為發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買賣股票
為防範證券市場監管者、組織者利用職務的便利及其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也為了防範市場監管者、組織者的監管職責與直接從事股票交易的營利目的相沖突,《證券法》規定,中國證監 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登結算機構、一語道破公司做作業 人員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規禁止參與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員如一定級別的公務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法律法規只是禁止上述人員從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從事債券、基金的交易,這主要是因為債券、基金相對於股票而言,價格漲跌幅度不大,投機價值低,實際參與人員少,沒有必要禁止性規定。
(四) 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 所的場 內交易而言。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證券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只允許證券交易所的場內交易,而不允許場外交易。由於我國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許一部分企業定向募集股份並在公司職工內部募集職工股,再加上監管制度不完善,滬、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為解決決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問題,出現了證券交易中心,產權交易中心和其他場所的場外 交易模式,又稱為「一級半市場」。各地設立的證券交易中心、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股票場外交易一度非常紅火,有的證券交易中心完全採用證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於場外交易監管上的難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場外 交易市場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投資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積累了巨大的風險。中國證監 會自1998年起根據國務院的安排 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 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對各地的證券交易中心進行了清理、取締,對違法從事場外 交易的機構作了處罰。如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開設的多個產權賬戶,由集團證券部證券管理科科長負責,投入7000餘萬元資金參與 股權交易,進行買入賣出股票活動,結果虧損1095萬元,被 中國證監會查實後與該 公司的其他 違法行為一並於1999年9月9日受到處罰。到1999年《證券法》實施時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場基本清理完畢,大規模的證券場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規模的、較隱蔽的場外 交易市場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凍青樹市場。香港創業板上市和國內高新技術板成為熱門話題之時,各地出現了一些利用創業板上市進行場外交易,欺騙一般社會公眾的案件。
(五) 從事證券期貨交易
根據成效時間和交割時間 是否同步,證券交易可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兩種。現貨交易就是證券買賣成效後即時辦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續的交易。當然,此處的即時並不等於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縮寫,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後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交割 日期,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的日期 。我國目前對A股、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實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辦理交割。而期貨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時期相分離,買賣雙方先簽訂合同,就證券買賣的數量、價格和交割日期達成協議,並在規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義務。在簽訂合同後、交割日前,賣方無需音樂會證券,買 方無需音樂會款項。證券期貨的實質也是保證金交易,兼具放大財務杠桿,擴大風險規模的雙重作用,證券期貨交易在成熟的證券市場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交易活動
融資 是指證券公司借錢、透支給客戶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將證券出借給予客戶,由客戶賣出後在一定的時期內又買入該種證券並歸還證券公司的行為。融資 與融券對客戶來說由於 增加了資金或證券,增加了財務杠桿,在投資判斷准確時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資判斷錯誤時也會大大增加虧損的程度。融資或融券對證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戶,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一種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傭金收也相應地增加;三是通過融資或融券能向客戶收取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現 為當投資者虧損 時,有可能無法實際償還證券公司的資金和證券,從而給證券帶來損失,並且在實踐中,客戶與證券公司因融資而發生 的糾紛也甚 多。我國考慮到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 或融券活動的巨大風險和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備,一直禁止融資 或融券交易。根據 《證券法》規定,一語道破公司為客戶融資 或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延遲非法買賣證券等值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大股東不履行報告義務
大股東是指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東。不同的大股東由於實力不同、業務不同、社會影響不同,其變更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會有一定的影響,而且在實踐中,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因大股東的變更而發生變更的可能 性很大,對該股票的價格也會產生圈套影響。為了使公司及時了解自身大股東的變更情況,為了使中小投資者及時了解公司的股東結構,為了證券監管機構便 於監管,也為了防止大股東利用變更之機,利用持股優勢操縱市場,《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任何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該比例(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 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寫出書面報告並公告。《證券法》規定了該 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 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 報告之日 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管管理機構報告。但在實踐中,有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為了掩飾其操縱市場,不讓公眾知悉其炒作該 股的事實,在持股超過5%時不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八)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賬戶分為法人賬戶和自然人賬戶兩類。中國證監會《關於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嚴禁任何單位以個人名義在證券交易登記機構開設股票賬戶」,《證券法》第74條明確規定,在證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個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於逃避稅收、逃避監管、便於操縱股票價格等 各種目的,收購或借取眾多公民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九)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上市公司違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資證券市場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的市場行為,法律 無需要限制某類法人從事證券投資。但由於 我國公有制的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體制正處於轉變時期,國有資產和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不夠完善,國有企業「所有人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若允許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自由地從事證券交易,勢將國有資產置於危險境地,出現國有企業憑借其地位、關系、呼風喚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違法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買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種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重大行為,必須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只能 在減少注冊資本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並時才能回購本公司股票。否則副政委不能回購和買賣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認為對自己公司狀況比較熟悉,能自如地製造題材,發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買賣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風險很小,從而違法大量買賣本公司股票,以謀取暴利。
四、 證券交易中可能構成的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證券法》《刑法》及有關規定,證券交易中可構成的證券違法行為主要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挪用公款買賣證券;挪用單位資金買賣證券。
參考文獻
1、黃興旺主編,《證券違法犯罪與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義主編,《刑事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修訂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單行本
4、中國證監會《關於建設部查處基翔公司違規進行境外上市活動的通報》1996年3月19日
5、中國證監會《關於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等 機構和個人違反證券法規行為 的處罰決定》1999年9月9日
Ⅳ 求關於《證券交易》(有圖片)的論文一篇,1000字左右有的發到[email protected]
一發情注意查收ID58741
Ⅵ 跪求一篇試論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的異同的論文
二者的作用,行為主體,發行或交易的
欍 ;
Ⅶ 證券交易論文
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
摘要: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信息集合體,本質上是資料庫。我國著作權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和權利內容,無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法律應當給予「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製作人證券交易所享有復制權和再利用權。
關鍵詞:證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資料庫特殊權利
一、啟發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來,一個關於證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證券市場的軒然大波,並在法學界引發了熱烈討論。2006年8月底,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簡稱「上證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簡稱「新華富時公司」)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並追究新華富時公司的違約責任。
上證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獨家全權經營機構,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使用、發布、傳播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收取相應的授權費用。2005年12月,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許可合的相關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許可合同第五條同時約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於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上證所信息公司訴稱,新華富時公司在未獲得上證所信息公司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許可第三方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以基於原告提供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行情編制的中國A 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並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這一行為違反了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已經構成違約。
2006年10月11日,該案正式開庭審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已經從普通的商業合同糾紛變成了金融信息維權討論。對於本案,由於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之間簽訂有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但是,如果與證券交易所沒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經交易所許可對證券交易行情信息進行復制、摘錄、改編或者再利用,證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的何種權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實踐中,恰恰是這類行為最令證券交易所頭疼,交易所會員公司和信息經營商在獲得交易信息後轉發給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權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這個案件的結果如何,有一個問題依然需要我們探討: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權利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它的法律性質如何?應當怎樣加強對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保護?
二、證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證券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信息是指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市場交易數據、行情及因之而產生的其他相關信息,如證券的價格、報價及交易量、股價指數等等[3]。無論是對於證券交易所還是對於會員公司、信息運營商和投資者來說,證券交易的即時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而延時行情信息則由於其時間上的滯後性商業價值衰減。在實踐中,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恰恰對於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的產權歸屬和產權性質爭議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討論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根據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2.2條的規定,在交易日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4]
為了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圍,筆者從新浪網上隨機下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浦發銀行(股票代碼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實時交易行情。
在證券市場上,單個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對投資者是沒有意義的,投資者無法根據孤立的信息來做出理智的、合乎邏輯的投資判斷[5]。所以,本文所指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實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體,而且是經過特殊程序編輯(比如集合競價規則)過後產生的不問斷的數據流。因此,從證券交易信息的產生過程、存在形態上看,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實上是一種資料庫。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依賴於及時、准確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發布和管理證券市場中產生的交易信息關繫到市場的發展[6]。證券交易信息是由證券交易所收集、編排和公布的,從經濟學和組織理論的角度分析,證券交易所的根本在於證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證券交易信息的財產權對證券交易所的存在和發展不可或缺,這也是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所對交易信息的專有權的意義所在。
三、現行法律對證券交易信息
保護的不足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
我國著作權相關立法並沒有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明確規定,但是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對「匯編作品」提供了法律保護: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該條規定,對於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進行匯編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前提條件是數據匯編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應當體現獨創性。同時,需要明確的是,《著作權法》對於數據匯編的保護只及於數據的選擇和編排,不及於其中的數據本身。因此,數據匯編的構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數據匯編中的數據或事實,只要他沒有使用受到保護的選擇和編排。
但是,隨著數字技術和網路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傳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信息的復制、傳播的成本越來越低,速度越來越快,操作越來越方便,對於數據匯編的使用也越來越頻繁。在信息經濟時代,不構成作品的信息也會有財產性價值;並且,當信息量非常大時,很難判定對於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獨創性」原則,沒有考慮到數據匯編所包含的商業價值,並提供相應的保護。
證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權法》第十四條關於「匯編作品」的規定來保護行情信息,這是因為,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並且經過了證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編排。但是,《著作權法》提供的保護依然不足,因為只有證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數據的選擇和編排上體現了獨創性才能被認定為匯編作品,即便是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信息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匯編作品」,《著作權法》也不會保護行情信息中的數據和信息本身。事實上,行情信息資料庫的獨創性也很難得到認定。因為資料庫的核心價值在於所採集的信息內容,其採集的內容越全面價值就越高,但內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編輯者對信息的選擇餘地越少,最終導致獨創性越低,這種有別於普通作品的特點造成了現實需要與法律規定的直接沖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資料庫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權保護。[8] (二)證券法保護的不足
由於著作權法對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保護不足,證券交易所不斷尋求其他法律保護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證券法》加強了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的保護。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認為,該條確立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信息專有權,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也利於證券交易所開拓信息產品服務。[9]
但是,該條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護仍然是不足的。首先,這個條文應聯繫上下文來理解,該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在這個語言環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因此,該條授予證券交易所的只是獨家發布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權利,並沒有明確賦予交易所對於行情信息的所有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所主張的信息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l0]。其次,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目標是明確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歸屬和法律性質,雖然該條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是《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這種權利的法律性質和權利的內容。《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在賦予證券交易所「發布」交易信息的權利,但是對於這項權利的內涵沒有做界定,例如,證券交易所是否有權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或者進行再利用,證券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與證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權經營證券信息的公司締結合同的當事人,證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來主張違約責任。可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專有權,證券交易所能夠主張何種侵權責任?換句話說,第三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種權利,著作權還是其他種類權利?對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上證所信息公司訴新華富時公司一案引發熱烈討論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財產權利一一資料庫「特殊權利」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證券法都沒有清晰界定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對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在現代社會,信息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形式已被廣泛接受,信息的生產、收集和編輯包含了信息產品製作人的「勞動」,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但是,信息產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本文認為,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它既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也無法納入著作權或知識產權的范疇,而應當作為資料庫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需要指出的是,證券交易所主張其對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權,這種認識容易產生混亂。事實上,證券交易所享有的應當是信息財產專有權,而不是信息所有權,因為有形財產所有權和信息財產專有權的具體內容有很大的不同,產權是不能等同於所有權的。
資料庫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組成的,並且能以電子或非電子方式單獨訪問的集合體[11]。資料庫與匯編作品有一定的關聯性,它不僅包括匯編作品,還包括不構成匯編作品的數據匯編。由於資料庫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其開發、製作和維護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而其復制和侵權又十分簡便,因此,法律應當對資料庫製作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目前國際上對資料庫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具有獨創性的資料庫提供著作權保護,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權法所提供的保護不及於其中的內容。另一種是對資料庫給予「特殊權利」(Sui Generis)保護,目前這種保護方式已經在歐盟變成了法律實踐。1996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制定了《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令》(96/9/EC),對資料庫提供全面保護。該指令最為引入注目的是給資料庫提供了「特殊權利」保護。「特殊權利」是指一個資料庫如果表明在其內容的獲得、驗證或顯示中具有質量或數量上的實質性投資,其製作人就有權禁止他人摘錄和(或)再利用資料庫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這里所說的投資並不僅指金錢投資,還包括時間、勞動、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據歐盟《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令》,資料庫製作人享有的特殊權利包括提取權和再利用權。資料庫製作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永久或暫時地將資料庫全部內容或者在數量上以及(或者)質量上的實質性內容轉移到另一種介質上的行為;資料庫製作人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發行、出租、在線傳輸或者其他方式傳輸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資料庫全部內容或者在數量上以及(或者)質量上的實質性內容。除此之外,資料庫製作人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重復地和系統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資料庫的非實質性內容,但是與資料庫的正常利用相沖突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資料庫製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義是「獨特的、特殊的、自成一類的」,它意味著這是一種不同於著作權的保護,或者是另一種權利的保護。相對於著作權,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中的內容,而著作權只保護獨創性的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內容;而相對於保護思想內容的專利來說,它對思想內容又沒有獨占權,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樣的思想內容製作同樣的資料庫進行產業上的競爭[13]。因此,對資料庫給予「特殊權利」保護的實質是在現有法律保護模式之外創設一種新的權利,以保護資料庫製作人對其資料庫內容應當享有的權益。
如前文所述,從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產生過程、存在形態上看,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實際上是一種資料庫。證券交易行情信息資料庫的製作人是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生於證券交易的過程中,證券交易所為證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規則,將零散的、單個的數據匯編成具有實際市場價值的數據產品。證券交易所為行情信息的生產、收集和編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了實質性投資,所以,證券交易所應當享有資料庫製作人的「特殊權利」。因此,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性質應當是資料庫「特殊權利」,它的內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的行為。
注釋:
[1]案件情況來自《金融時報》等媒體的報道。
[2]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載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編《上證研究(2005法制專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3]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第240頁。
[4]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第5.2.2條。
[5]復旦大學一上海理工大學(聯合)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載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編《上證研究(2005法制專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頁。
[6]同上注,第239—240頁。
[7]關於證券交易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的關系的具體分析可參閱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完成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課題,第248— 249頁。
[8]復旦大學一上海理工大學(聯合)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第288頁。
[9]桂敏傑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舊條文對照簡明解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頁。、
[10]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1.3條都規定:「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11]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
[12]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第174—175頁。
[13]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第205頁。
Ⅷ 求證券投資的基本理論論文
證券投資者行為偏差研究及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應用
摘要:行為金融學是自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金融學說,注重研究證券投資者在投資決策時的心理特徵,利用投資者行為偏差所導致的證券定價誤差,發展新的投資策略,來獲取超越市場的超額收益。本文從行為金融學角度對證券投資者行為特徵、行為偏差進行了分析,展望了行為金融學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應用。
關鍵詞:行為金融學;行為偏差;證券市場
本文從行為金融學角度對證券投資者行為偏差進行了分析,展望了行為金融學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應用。
一、證券投資者行為偏差分析
證券投資者,無論是初涉市場的個人投資者,還是精明老練的經紀人,或是資深的金融分析師,他們都試圖以理性的方式判斷市場並進行投資決策。但作為普通人而非理性人,他們的判斷與決策過程,會不由自主地受到認知過程、情緒過程、意志過程等心理因素的影響,以至陷入認知陷阱,導致金融市場中較為普遍的行為偏差。
1. 過度自信。
心理學家通過實驗觀察和實證研究發現,人們往往過於相信自己的判斷能力,高估成功的機會,把成功歸功於自己的能力,而低估運氣和機會在其中的作用,這種偏差稱為過度自信(over confidence)。
如果人們稱對某事抱有90%的把握時,成功的概率大約只有70%。
證券市場上存在著「情緒周期」,牛市往往導致了更多的過度自信。遺憾的是,似乎自信度的高低與成功的可能性並無必然的聯系。
過度自信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人們對可能性作出估計時缺乏准確性;二是人們對數量估計的置信區間太狹窄了。
投資者由於過度自信,堅信他們掌握了有必要進行投機性交易的信息,並過分相信自己能獲得高於平均水平的投資回報率,因此導致大量過度交易(over traded)。一般來說,男人比女人更加過度自信一些,網上交易者比現場交易者顯得更加過度自信。
2. 信息反應偏差。
信息反應偏差主要包括:過度反應和反應不足、動量效應與反轉效應、隔離效應。
過度反應(over reaction) 是指投資者對最近的價格變化賦予過多的權重,對最近趨勢的外推導致與長期平均值的不一致。個人投資者過於重視新的信息而忽略老的信息,即使後者更具有廣泛性。他們在市場上升時變得過於樂觀而在市場下降時變得過於悲觀,因此,價格在壞信息下下跌過度而在好信息下上升過度。反應不足(under reaction)是市場對信息反應不準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與個人投資者較多地表現為過度反應相反的是,華爾街的職業投資人更多地表現為反應不足。例如,證券分析師往往對成長股收益的新信息反應不足,那是因為他們沒有根據新信息對盈利預測作出足夠的修正。
動量效應(momentum effect)是指在較短的時間內表現好的股票將會持續其好的表現,而表現不好的股票也將會持續其不好的表現。但DeBondt 和Thaler(1985), Chopra、Lakonishok和Ritter(1992)等學者也發現: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表現差的股票在其後的一段時間內有強烈的趨勢經歷相當大的逆轉,最佳股票則傾向於在其後的時間內出現差的表現,這就是反轉效應(reversal effect)。動量效應和反轉效應產生的根源在於對信息的反應不足與過度反應。
隔離效應(disjunction effect)是指人們願意等待直到信息披露再作出決策的傾向,即使信息對決策並不重要,或即使他們在不考慮所披露的信息時也能作出同樣的決策。隔離效應可以解釋為什麼有時在重要的公告發布之前,出現價格窄幅波動和交易量萎縮,而在公告發布之後會出現很大的波動或交易量的現象。
3. 損失厭惡與後悔厭惡。
損失厭惡(loss aversion)是指人們面對同樣數量的收益和損失時,認為損失更加令他們難以忍受。同量的損失帶來的負效用為同量收益的正效用的2.5倍。損失厭惡反映了人們的風險偏好並不是一致的,當涉及的是收益時,人們表現為風險厭惡;當涉及的是損失時,人們則表現為風險尋求。
還有一種情況是短視的損失厭惡(myopic loss aversion)。在證券投資中,長期收益可能會周期性地被短視損失所打斷,短視的投資者把股票市場視同賭場,過分強調潛在的短期損失。這些投資者可能沒有意識到,通貨膨脹的長期影響可能會遠遠超過短期內股票的漲跌。由於短視的損失厭惡,人們在其長期的資產配置中,可能過於保守。Benartzi 和Thaler(1995)認為,股票溢價之謎可以用短視的損失厭惡解釋。
後悔厭惡(regret aversion)是指當人們做出錯誤的決策時,會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痛苦。為了避免後悔,投資者常常做出一些非理性行為,如:趨向於等待一定的信息到來後才做出決策,即便這些信息對決策並不重要;投資者有強烈的從眾心理,傾向於購買大家追漲的股票,因為當考慮到大量投資者也在同一投資上遭受損失時,投資者後悔的情緒會有所降低。
後悔厭惡和損失厭惡能夠較好地解釋處置效應(disposition effect),即投資者過長時間地持有損失股,而過早地賣出盈利股。因為投資者盈利時,面對確定的收益和不確定的未來走勢時,為了避免價格下跌而帶來的後悔,傾向於風險迴避而做出獲利了結的行為。當投資者出現虧損時,面對確定的損失和不確定的未來走勢,為避免立即兌現虧損而帶來的後悔,傾向於風險尋求而繼續持有股票。
4. 心理賬戶。
人們根據資金的來源、資金的所在和資金的用途等因素,對資金進行歸類,這種現象被稱為「心理賬戶」(mental accounting)。
傳統的經濟理論假設資金是「可替代的」(fungible),也就是說所有的資金都是等價的,但Tversky在研究個人行為時發現,在人們的心目中,隱含著一種對不同用途的資金的不能完全可替代使用的想法,原因在於人們具有把個人財產心理賬戶進行分類的天性,即投資人習慣於在頭腦中把資金按用途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Shefrin和Statman(1994)認為,投資者傾向於將資金分為「無風險」的安全部分和可能賺錢的「有風險」部分。Shefrin 和Thaler(1998)認為人們把他們的收入來源分為三類:當前的工資和薪金收入、資產收入和未來收入,並按這些不同收入的現有價值來消費。對於不同心理賬戶里的資金,人們的風險偏好是不同的。
人們允許自己受自己的心理賬戶的影響,這種傾向可以解釋股利之謎即股東要求分紅的現象。心理賬戶認為投資者把投資收益分為「資本賬戶」和「紅利賬戶」兩個局部賬戶,分別理解資本賬戶損失和紅利賬戶損失。
5. 錨定效應。
錨定(anchoring)是指人們傾向於把對將來的估計和已採用過的估計聯系起來,同時易受他人建議的影響。Northcraft和Neale(1987) 研究證實,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起始價較高的交易最後達成的成交價比起始價較低的交易最終達成的成交價顯著要高。此外,當人們被要求做定量評估時,往往會受到暗示的影響,如以問卷形式進行調查時,問卷所提供的一系列選項可令人們對號入座,從而使人們的回答受到選項的影響。
錨定會使投資者對新信息反應不足,包括一些專業證券分析師,他們習慣於提出一個投資建議,然後就停留在那裡,而不顧不利於這樣做的新證據的存在。研究表明人們對諸如通貨膨脹率、失業率、國民經濟增長率或者一家上市公司的利潤增長率,通常都有一個預期。而這個預期就成為對市場進行快速解釋的一個錨。對市場平均預期的較大偏離,對價格在短期內會有重要影響,有時甚至會引起劇烈的震動。
錨定現象有助於解釋一些金融市場上的難題,如美國投資者在20世紀80年代普遍認為日本股票的市盈率太高,這是因為他們以美國股市的市盈率為參照系數。而到了90年代中期,不再認為東京股市市盈率過高,盡管其市盈率還是比美國的要高得多。因為此時80年代末東京較高的市盈率已成為其比較參照的參考系數。
6. 典型啟示。
所謂典型啟示(typical inspire)是指人們喜歡把事物分成典型的幾個類別,然後在對事件進行概率估計時,過分強調這種典型類型的重要性,而不顧其他潛在可能的證據。人們給予某些事件、報告或發言更重要或給予它們超過實際價值的更高的權重,而另一些則給予較少的權重。
典型啟示的後果勢必使人們傾向於在實際上是隨機的數據序列中「洞察」到某種模式,從而造成系統性的預測偏差。如大多數投資者堅信「好公司(名氣大的公司)」就是「好股票」,這種偏差的產生是由於投資者誤把「好公司」等同於「好股票」。
7. 羊群行為。
金融市場中的羊群行為(herd behaviors)是一種特殊的非理性行為,它是指投資者在信息環境不確定的情況下,行為受到其他投資者的影響,模仿他人決策,或者過度依賴於輿論,而不考慮自己的信息的行為。
由於羊群行為涉及多個投資主體的相關性行為,對於市場的穩定性、效率,有很大影響,也與金融危機有密切的關系。因此,羊群行為引起了學術界和政府監管部門的廣泛注意。
另外,投資者的行為偏差還有賭博與投機(gambling and speculation)、心理分隔 (mental compartment)、遺憾與認知不協調 (regret and cognitive dissonance)、脫節效應(disjunction effect)、歧義想像(magical thinking)、注意力反常(attention anomalies)、可得性啟發(availability heuristic)、歷史無關性(irrelevance of history)、文化與社會傳染(culture and social contagion)等。
二、行為金融學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應用
市場參與者的非理性造成的行為偏差導致了市場價格的偏離,若能合理利用這一偏差,將給投資者帶來超額收益。這形成了行為金融學的投資策略。從國外看,行為金融學投資策略主要有反價值策略、技術策略和行為控制策略。近年來美國的共同基金中已經出現了基於行為金融學理論的證券投資基金,如行為金融學大師Richard Thaler發起的Fuller—Thaler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了良好的投資業績。
我國證券市場同成熟的證券市場比較,還是一個新興的市場——歷史短、不規范。僅藉助於現代金融學的方法無法正確分析我國證券市場,我們應充分重視行為金融學這一新興理論方法,利用它來發展完善現代金融學,並將其應用到我國的證券市場。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1. 結合心理學、行為科學、基因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進一步挖掘人類行為決策的特徵。
研究表明,能夠在決策中保持高獨立性、有較高自我效能感的投資者,盈利的可能性較大。國外通過基因學的研究發現,具有低水平一醯胺氧化酶含量的個體比高含量的個體更傾向於接受經濟風險。
從決策的角度出發,行為金融學為投資者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建議,如不斷反思自己的決策過程與行為特徵,檢查自己是否過於自信,是否對投資失敗的股票持有太長時間或忽視不利於自己投資的負面消息;與觀點不同的人進行討論,避免只關注自己內部的討論;勇於向股票推介者置疑;比較多空雙方的觀點,去發現誰是市場上空方與多方的代表者;錨定一個預期是合理的,但是應盡可能地不斷對其進行修正;羊群精神是否過強,長時間高強度的羊群效應是危險的;尋找專有信息,研究少數人的觀點並檢驗他們的可信度等。
2. 優化預期,引導投資者成為積極型投資者。
大多數積極型投資者會努力超越市場,獲取超額的比基準組合更大的投資收益,只有消極型投資者才會接受有效市場假說,僅僅期望得到基準收益。公司股票價格很大程度上是由多數人對公司未來收益的預期所決定的,如果今日股票價格是基於市場對未來的預期,那麼為了准確預測明日股票價格的變化,人們必須對未來的預期比市場的預期更為准確。可見,提高預測水平是獲取超額利潤的根源。
要取得比市場更好的收益預期,有以下方式:(1)獲取公開的信息。大多數傳統的投資經理盡力收集更為有用的信息,盡力進行超額利益的預測,盡力去了解一個特殊行業的利潤率。(2)使用更好的模型來更有效地處理信息。一些投資經理假設大部分信息都是為投資者共有的,因此他們致力於開發獨特的模型處理現有信息,以取得優於市場的收益。(3)利用行為偏差。心理學和決策科學指出,在某種情形下,投資者並不是盡力使財富最大化,並且在某些情形下投資者還會在智力方面犯系統性判斷錯誤,這些行為偏差將導致證券定價的錯誤。合理利用這些偏差將給投資者帶來超額收益。行為型投資經理則盡力尋找由於行為因素而被市場錯誤定價的證券,從而獲得超額利潤。
3. 合理引導投資者行為,構建證券市場的理性微觀基礎。
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可劃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兩類。根據證券登記中心公布的統計數字,至2003年2月底,在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總開戶數達6885萬戶,其中個人投資者佔99.7%,機構投資者佔0.3%。我國個人投資者中,40歲以上的佔49.42%,30歲以下的僅佔21.78%,投資者隊伍呈老齡化。另外,投資者以工薪階層為主,68.56%的投資者的家庭收入來源於工資收入,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很弱。
同時,在我國個人投資者中,中小投資者占絕大部分,其決策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其決策行為的非理性,也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與波動,與缺乏一個理性投資者隊伍有關。因此,應針對中小投資者進行投資知識和技巧教育,提高他們的投資決策能力和市場運作效率,減少其非理性行為特徵。對於機構投資者,要提高其投資管理水平。不僅加快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非常重要,對投資者的教育也是刻不容緩的。
4. 研究政策對投資者行為的影響,緩解政策因素對我國股市的巨大沖擊。
王壘、劉力等實證研究表明,認為國家政策對決策影響比較重要和非常重要的證券投資者佔87.8%,而認為不重要的只佔3.9%,表明在投資者心目中我國股市還是一個「政策市」。盡管我國證券市場1999年開始加快市場化改革步伐,但目前還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市場補充為輔的投資環境,而且在一定時間內這種格局將不會改變。因此,一方面我國證券市場一直被理解為政策市,另一方面,每股市出現重大動盪,人們又不斷呼喚政策干預。這種矛盾心理和股市中的諸多雙重標准一樣,都反映了我國資本市場的整個發展過程是在扶持中成長的,人們在試圖擺脫這種依賴性的同時,又害怕失去扶持。投資者有一種錯覺,認為股市的升降只是政府行為的結果。而現代金融學理論認為證券市場是有效的,許多因素決定著股市的漲跌。
我國股民在政策的反應上存在嚴重「政策依賴性偏差」。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過度自信」與「過度恐懼」偏差。投資者的交易頻率主要隨政策的出台與政策的導向發生著變化,利好的政策出台會加劇投資者的「過度自信」偏差,導致交投活躍,交易頻率加快;利空的政策出台投資者「過度恐懼」偏差往往會使交易頻率有較大幅度下降,下降趨勢也持續較長時間。隨著我國加入WTO,股市的發展必須符合國際通行的游戲規則,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和行為也要與國際准則接軌。因此,運用行為金融學理論研究政策對投資者行為的影響,對於緩解政策因素對我國股市帶來的巨大沖擊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Richard H.Thaler(1999).Historical Stock Market Anomalies.SSRN journal.
2.Bannerjee.A simple model of herd behavior.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2,107:79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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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證券交易稅制的思考
相關範文:
我國證券交易稅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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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證券交易稅制的評價
(一)經濟效應
1、聚集稅收收入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9年和2000年,我國稅收增長大體呈現「兩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三項所得稅(內資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及海關代征進口稅和證券交易印花稅「三分天下」的格局。據統計,在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源泉。
2、調控證券市場
證券交易稅制的積極作用在於能夠適度調控證券市場,這在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情況下,作用更為明顯。從國際經驗來看,在證券交易行為中,部分國家僅對賣方徵收印花稅或交易稅,而對買方免徵,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鼓勵投資者買進證券的作用;同時,部分國家按證券持有期限的不同,採取差別化稅率,對持有期限較長的投資者課征稅率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對持有期限較短的投資者課征稅率較高的資本利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動長期持股與理性投資的發展;另外,當證券市場處於低迷時,通過適當降低稅率可以活躍市場交易,而當市場的非理性行為驟增時,適度提高稅率又可以抑止過度投機,從而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因為,作為理性的投資者,趨利避害的本性促使他們相應改變自己的投資行為,以求得最大收益,而其結果是使得證券市場過度
投機受到抑制,從而減輕了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3、過高的稅率會抑制證券市場的發展
首先,征稅其實是證券市場的一種資金凈流出,因此過高稅率會在證券市場中產生一個巨大的資金漏斗,影響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次,征稅提高了資金的交易成本,導致資金回報率下降,特別是當稅率過高時,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而影響一級市場的發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境外部分證券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就曾出現過這樣的問題,如法國與德國,高企的證券交易稅使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企業籌資困難。於是從1983年開始,法國頒布了一系列法案來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其首要措施就是對證券投資實行優惠稅收;德國也於80年代取消了證券交易稅。這些措施使兩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與巴黎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也得以迅速提高。第三,過高的稅率會影響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因此近期各國均在採取措施,實質性地下降證券交易成本,如新加坡從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徵收的0.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政府預計因此會少收稅約7000萬新加坡元,相當於4100萬美元;香港也擬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0.25%下調至0.225%,下調10%。當然這一系列的下調並不一定因為稅率過高引起的,但稅收的比較優勢會影響全球的資金流向。因此完全中性的稅收是不存在的,過高稅率必然會抑制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現行證券交易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證券交易稅制亟待系統化
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系統的證券稅制,且制定過程中體現出的權宜性較為明顯。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例,為抑制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股票投資熱,曾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稅,增幅達60%以上;後期在市場趨弱的情況下又下調印花稅稅率,降幅也達20%,波動較大。而且,從今年的2月19日起B股市場對境內居民開放,境內投資者均可參與A、B股市場,兩市場的交易規則已基本一致,但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為4‰,而B股市場卻為3‰。
2、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法律依據不嚴謹
目前對證券交易印花稅聲討較多,認為印花稅是對憑證加貼印花而繳納稅款的,而現行隨著證券交易系統技術水平的提高,證券交易已實現了無紙化、電子化,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夠嚴謹。
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已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或稱資本利得稅)混用。由於資本利得稅計算復雜,在我國目前的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暫未課征,但高稅率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事實上是行為稅和所得稅兩種稅的綜合,其稅賦的課征依據也不嚴謹。
3、重復課稅嚴重
按現行稅賦制度,股票投資所分得的股息、紅利,需列入企業應稅收入總額中,按33%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些其他國家或地區在企業稅賦中對股票投資所分得的股息、紅利會有一定的抵扣,目前在國內暫不存在)。因此,假定某上市公司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企業利潤全部用於分配股息或紅利,則:
可供分配利潤為1000×(1-33%)=670萬元,其中企業所得稅330萬;
企業投資者所獲股息為670×(1-20%)=536萬,其中個人所得稅134萬(註:目前對國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東不征此稅;若企業或機構投資於流通股時,理論上也不征此稅,但實務操作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對該類股東發放股息前均已扣除此稅);
企業投資者的稅後利潤536×(1-33%)=359.12萬元,其中企業所得稅176.88萬元。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所創造的1000萬元稅前利潤所得,能到企業股東手中的利潤只有359.12萬元,其中有641.88萬元成為了所得稅與利息稅,占利潤總額的64.19%(法人投資於非流通股時,共計交所得稅551.1萬元,占利潤總額的55.1%)。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種重復課稅帶來的稅賦過重。
對自然人投資者,由於在分得股息或紅利時只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上市公司所創造1000萬元所得稅前利潤時,自然人投資者能分享的利潤為536萬元,其中有467萬元成為了所得稅與利息稅,占上市公司利潤總額的46.7%,因此稅賦相對要輕一些。
總體而言,股息與紅利均是在企業所得稅後分配,再徵收利息稅與所得稅應屬重復征稅。
4、稅、費比例不協調,印花稅稅率過高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的最主要成本是證券交易印花稅與傭金,兩者的比率分別為0.4%與0.35%,再加上對交易行為雙邊徵收,投資者每次交易的費用實際達到了1.5%,在全球證券市場中,這一比例僅低於丹麥。從全球來看,為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各國均在大力下調證券交易所涉稅賦,免徵或減征證券交易印花稅或證券交易稅,並對資本利得稅按持股期限予以分別對待,以鼓勵長期投資。但在新興的中國證券市場中,稅是構成交易成本的核心,佔了交易成本53%的比重(若考慮目前普遍存在的3-5折的傭金暗折,則證券交易印花稅佔到了投資者交易成本的62.02%-69.57%)。證券交易稅收負擔偏重可見一斑。
表三&nb
sp;部分證券市場股票交易稅收比較
國家或地區 交易環節征稅 備注
香港 0.25% 對雙方徵收
澳大利亞 0.15% 對雙方徵收
台灣 0.6% 對賣方徵收
泰國 0.1% 對賣方徵收
日本 0.01%-0.3% 按交易品種,對賣方徵收
荷蘭 0.12% 對雙方徵收
瑞典 0.5% 對半年內交易量超50萬法郎者徵收
新加坡 免徵印花稅 原征0.2%,2000/6/30起取消
德國 免 原僅徵收證券交易稅
上海、深圳 0.4% 對雙方徵收
5、對紅股征稅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紅股是上市公司以稅後利潤的一部分向股東分配的股票紅利,也是股東的再投資行為。在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對資金十分渴求的情況下,對投資採取了一種實質性的鼓勵政策,如參與新股發行的投資者可以享受稅費減免;而且,就目前全球證券市場來看,從鼓勵投資的角度出發,大都不將紅股視為股東的應稅所得,而准予免稅。但我國目前對投資者送紅股卻要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
另外,上市公司送紅股時,採取的除權原則是總市值不變,沒有考慮稅率對除權的影響,因此對紅股征稅將導致股東利益實質性受損;同時,即使除權時考慮紅股征稅因素,但投資者持股的總市值是否增長,完全由市場因素來決定,對基於不確定所得基礎上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似乎不盡合理。
其他資料:
http://www.lwwzx.com/Freepaper/4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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