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為籌資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
(一)公司(企業)
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資制、合夥制和公司制。現代股份制公司主要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發股票——自有資本
發債券——借入資本
公司(企業)作為證券發行主體的地位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二)政府和政府機構
隨著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的興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屬機構已成為證券發行的重要主體之一,但政府發行證券的品種僅限於債券。
由於中央政府擁有稅收、貨幣發行等特權。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因此,這類證券被視為「無風險證券」,相對應的證券收益率被稱為「無風險利率」,是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價格指標。
中央銀行作為證券發行主體,主要涉及兩類證券。第一類是中央銀行股票(美國),第二類是中央銀行出於調控貨幣供給量目的而發行的特殊債券。
B. 股票發行人與上市公司有什麼區別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證券發行人根據需要決定證券的發行,證券發行則是把證券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為。證券發行可以由發行人直接辦理,這種證券發行稱之為自辦發行。自辦發行是比較特殊的發行行為,也比較少見。近年來,由於網路技術在發行中的應用,自辦發行開始多起來。證券發行一般由證券發行人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公司首先向證券發行人購入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由證券公司承辦的證券發行稱之為承銷。? 一般而言,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
①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迄今為止,我國在建國初期、在躍進時期和2009年分別發行過三次地方債券,各自取得了不同功效。
②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③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
④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過批准,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C. 什麼是證券的發行人,誰可以是發行人
證券的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證券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它們是證券的供應者和資金的需求者。發行人的多少和發行證券數量的多少,決定了發行市場的規模和發達程度。
一般而言,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①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我國目前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②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③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經過批準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D. 證券發行人與證券發行主體有什麼區別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據券面所載內容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按其性質不同可將證券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人們通常所說的證券即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鈔票、郵票、印花稅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商業本票、呈兌匯票、銀行定期存單等等,都是有價證券。但一般市場上說的證券交易,應該特指證券法所歸范的有價證券,鈔票、郵票、印花稅票等,就不在這個范圍了。證券交易被限縮在證券法所說的有價證券范圍之內。 第一:證券的相關知識 一、證券有涵義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就權益的憑證。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採取相應的行為,並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二、證券的內容 證券的本質是種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有:合同雙方交易的標的物,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交易標的價格,交易標的物的時間和地點等。當然這些內容如果應用到不同具體的證券中,其中規定的內容有所不同。比如,遠期合約合約與期貨合約規定的內容就不一樣。 三、證券的分類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證據證券只是單純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憑證證券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持證人紀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區別於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徵是可以讓渡。 第二:有價證券的相關知識 一、有價證券的涵義 有價證券是證券的一種,即其本質仍然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不過與其它證券的不同之處在於,有價證券具有以下特徵:任何有價證券都有一定的面值,任何有價證券都可以自由轉讓,任何有價證券本身都有價格,任何有價證券都能給其持有人在將來帶來一定的收益。 二、有價證券的分類 有價證券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做不同的分類。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按上市與否,可以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按證券所載內容可以分為: 1.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則商業信用工具,主要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債權債務的清算等,常見的有期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2.資本證券,它是指把資本投入企業或把資本供給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和債權證券,如各種股票和各種債券等。 3.貨物證券是指對貨物有提取權的證明,它證明證券持有人可以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常見的有棧單、運貨證書、提貨單等。 第三: 證券公司——為投資人買賣股票提供通道。 身為一般投資人的我們,其實最常接觸的就是證券公司了。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也透過他們中介來買賣股票。其實證券公司在股市中的定位很像是一個百貨商店,方便消費大眾買賣。所以你可以跑到你家隔壁的證券公司看盤、買賣,而不用親自跑到證券交易所交易了! 那麼,所有的證券公司都可以居中幫投資人買賣股票嗎?——不是。 一般投資人必須透過證券公司買賣股票,但並不表示所有的證券公司都從事中介股票買賣的業務。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的項目分類,證券公司可被劃分為四類:第一,證券經紀商,也就是居間幫投資人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第二,證券承銷商,幫助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如果投資人要買公司發行的新股票時,就必須找這種類型的證券公司。第三,證券自營商,他們如同一般投資人一樣,也是股票的買賣者。我們一般稱為的法人,其中一類就是證券自營商。第四,綜合類證券商,就是同時經營以上三種業務的證券公司。 證券的分類 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憑證證券兩大類。 憑證證券則為無價證券,包括活期存款單、借據、收據等。 有價證券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2)貨幣證券,包括銀行券、銀行票據等; (3)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棧單等。 有價證券是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通常簡稱為證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債券兩大類。其中債券又可分為公司債券、公債和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有價證券本身並沒有價值,只是由於它能為持有者帶來一定的股息或利息
E. 證券發行人的介紹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
F. 什麼是發行人
法定的對出版物的出版、發行負責的出版單位主持人,又稱發行者。 由於國家政權對出版活動進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國家開始制訂專門法規,對出版活動有關當事人的義務、責任等作出規定。在法規中以「發行人」為出版活動的主要當事人,始見於日本明治時代頒布的出版法。中國第 1個出版法規《大清印刷物專律)(1906年頒布),把出版和發行聯在一起稱做「出版發行人」。 1908年的 《大清報律》 開始有 「發行人」 稱謂。1914年的《中華民國出版法》,把著作人、發行人、印刷人分開,指出:「發行人以販賣文書圖畫營業者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權繼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國民黨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條規定:「本法稱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之人」。當時的出版者大都自己總發行其出版物,發行人實際上也就是出版單位的主持人。 法定發行人應負的義務、責任主要是:①發行人須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獲得許可;②出版物上須載明發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發行前,發行人(或與著作人聯名)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或繳送樣書備案;④違反以上規定的,除視情節輕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發行外,發行人須受罰款等處罰;⑤出版物內容違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視情節輕重沒收出版物、禁止發行外,發行人連同著作人等其他有關人員須受民事、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沒有專門法規對發行人的定義、義務和責任作規定。一般已不用「發行人」稱謂。1954年出版總署《關於圖書版本記錄的規定》,將出版者和發行者分開,規定版權頁應記載:「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稱及所在地、發行者的名稱。」這里的「發行者」僅表明其為負責該書總發行的單位。
G. 什麼是股票的發行人股票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有什麼不同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H. 證券發行人有哪些
證券發行人主要包括
1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我國目前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2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3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
4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過批准,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