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Ⅱ 國際證監會公布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都是什麼
證券監管三項目標分別為:
保護投資者;
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
減少系統風險。
為實現上述監管目標,應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執行30條原則。這些原則分為八大類:
一、與監管機構有關的原則
1.應明確、客觀闡明監管機構的職責。
2.監管機構在行使職權時應該獨立、負責。
3.監管機構應掌握足夠的權力、適當的資源和能力來履行職能,行使職權。
4.監管機構應採取明確、一致的監管步驟。
5.監管人員應遵守包括適當保密准則在內的最高職業准則。
二、自律原則
6.監管體制應根據市場規模和復雜程度,適當發揮自律組織對各自領域進行直接監管的職責。
7.自律組織應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在行使和代行使職責時應遵循公平和保密准則。
三、證券監管的執法原則
8.監管機構應具備全面的巡視、調查和監督的權力。
9.監管機構應具備全面執法的權力。
10.監管體制應確保有效率、有誠信地使用巡視、調查、監督和執法權力以及實施(被監管機構)有效合規的舉措。
四、監管合作的原則
11.監管機構應有權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或非公開的信息。
12.監管機構應建立信息分享機制,闡明何時、如何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或者非公開的信息。
13.當外國監管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咨詢時,監管體制應允許向其提供協助。
五、發行人原則
14.應對投資者披露全部、及時和正確的財務狀況及其它信息,以供其做投資決定。
15.公正、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證券持有人。
16、會計和審計准則必須高質量,為國際認可。
六、集合投資計劃(CIS)原則
17.監管體制應對希望推廣或者運營集合投資計劃方設立資格和監管標准。
18.監管體制應就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律形式和結構、客戶資產的分離與保護等提供有關規定。
19.正如對發行人原則所要求的,監管應該要求披露,這對於評估某一特定投資者集合投資計劃的穩定性和投資者對該項目的興趣非常必要。
20.監管應確保集合投資計劃的資產評估、定價和贖回在恰當、披露的基礎上進行。
七、市場中介原則
21.監管應為市場中介設定最低准入標准。
22.應根據市場中介所承擔的風險,提出相應的初始資本、持續資本及其它審慎要求。
23.市場中介應遵循內部組織標准和運營操守,以保護客戶的利益,確保合理控制風險以及管理層承擔與此相應的主要責任。
24.應確立處理市場中介倒閉的有關程序,以減少投資者損失和控制系統風險。
八、二級市場原則
25.交易系統的建立(包括證券交易所)應該經過批准,接受監管。
26.公平、公正的法則能適合平衡不同市場參與者的需求。對交易所和交易系統進行持續監管,以保證交易的健全。
27.監管應促進交易的透明度。
28.監管應發現並阻止操縱和其它不公平交易行為的發生。
29.監管應確保對大額風險、倒閉風險和市場混亂等進行適當管理。
30.證券交易的清算和結算系統應受到監管,並保證其公平、有成效、高效率和減少系統風險。
Ⅲ 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手段是
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是通過證券法律和法規來實現。經濟手段是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行政手段是指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干預。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證券法律與法規來實現。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約束力強。
2.經濟手段
這一手段是指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3.行政手段
這一手段是指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但運用不當可能違背市場規律,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道到懲罰。一般多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理順或遇突發性事件時使用
我國正式成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證監委)和中國證券管理監督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其中證監委是我國證券管理的權利機關,證監委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的宏觀管理,證監會是證監委的辦事 機構,根據證監委的授權,依法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Ⅳ 為什麼要證券監管
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首要目的,
是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證券市場參與者多、投機性強、敏感度高,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而證券市場的風險又具有突發性強、影響面廣、傳導速度快的特點。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專業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以便及時發
現和處理各種異常情況,有效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中存在著多個利益主體,籌資者與投資者、上市公司與股東、證券經營機構與客戶等之間有著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著種種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通過監管機構的集中統一監管,規范各市場主體的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經驗表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對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以美國、日本、英國和我國港為例:美國政府在1929年經濟危機後採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成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經營機構等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此後,美國證券市場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日本在經歷了股市丑聞和泡沫經濟的嚴重打擊之後,於1992年成立了相對獨立的證交易監視委員會,並從1996年開始再次醞釀改革證券監管體制,進一步走向集中統一監管。英國也正在准備強化現有監管部門的權力,加強對證券市場的集中一監管。香港證券市場也是在經歷股災之後,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監管體制,市場才得到長期健康的發展。
近幾年來,我國證券市場在市場規模和規范化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大進步,但是作為新興市場,還存在不少問題,還很不成熟。我國證市場中不僅有各國普遍面臨的險,還存在著一些特殊風險,需要特別重視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因此,迫切需要完善中統一的國家監管體制,以加強國家對市場發展的監管,監督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行事,實現市場的規范化。
Ⅳ 證券監管模式有哪幾種,試比較不同監管模式的特點與內容
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另一種是政府機構兼管的模式。
1、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是指設置中央一級的獨立機構對證券行業進行管理,是一種獨立機構、專職管理的模式。例如美國的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法國的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內閣,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義大利的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相關的協調機構,由政府管理部門所組成)。
2、政府機構兼管模式,是指現有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原職責之外,兼管證券行業事務的模式。主要有財政部兼管、中央銀行兼管、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共管等。
Ⅵ 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您好,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
Ⅶ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原則、對象、手段及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什麼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其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首要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嚴厲打擊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權利維護市場的三公,是 各國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
3、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4、監管與自律相結合。
證券監管對象就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體。一般包括:
1、工商企業。
2、基金。
3、個人。
4、證券金融中介機構。
5、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場所。
6、證券市場的其他中介機構。
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加以全面監管。
Ⅷ 證券監管的手段
指政府以管理和調控證券市場(而不是其他經濟目標)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證券市場運行和參與主體的行為。在證券監管實踐中,常見的有以下兩種經濟調控手段:
1、金融信貸手段。運用金融貨幣政策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頗為顯著。在股市低迷之際放鬆銀根、降低貼現率和存款准備金率,可增加市場貨幣供應量從而刺激股市回升;反之則可抑制股市暴漲。運用「平準基金」開展證券市場上的公開操作可直接調節證券供求與價格。金融貨幣手段可以有效地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動和過度投機,有助於實現穩定證券市場的預期管理目標;
2、稅收政策。由於以證券所得稅和證券交易稅(即印花稅)為主的證券市場稅收直接計入交易成本,稅率和稅收結構的調整直接造成交易成本的增減,從而可產生抑制或刺激市場的效應並為監管者所利用;
3、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部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對證券市場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與經濟手段相比較,運用行政手段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具有強制性和直接性的特點。例如,在證券發行方面採取上市審批制度,行政控制上市種類和市場規模;對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咨詢機構、證券清算和存管機構等實行嚴格的市場准人和許可證制度;交易過程中的緊急閉市等。
行政手段存在於任何國家證券市場的監管歷史之中。區別是在市場發育早期使用行政方式管理多些,至成熟階段則行政方式用得少些。早期證券市場受社會經濟諸方面條件制約,往往是法律手段不健全而經濟手段低效率,造成監管不足的局面,故需行政手段的積極補充。然而,證券市場畢竟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伴生物,其充分的市場經濟特性必然要求伴隨市場的成熟與完善,逐步減少行政干預,因為過多的不恰當的行政干預容易形成監管過度,扭曲市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