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我老婆沒有和我商量私自把我卡里的錢取空了,然後在來和我說要離婚,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違法了
雖說我國的《婚姻法》已明確規定,在離婚案件中,當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制裁。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夫妻因礙於感情、面子沒有做財產公正,以至於離婚時常因找不到確鑿的證據,致使藏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時有發生,所有這些成了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最大障礙。記者根據王主任這篇文章,深入各法院采訪,希望下面這些案例和對策,能給你啟發,讓你防患未然。變心男子私藏房產———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企
圖多佔夫妻共同財產。
7月,劉雲拿著丈夫私藏房產的證據,來到哈市動力區法院正式向丈夫蕭軍提起離婚訴訟。其實早在一年前,這對結婚十年的夫婦已經水火不容了,原因是蕭軍有了外遇。當劉雲知道這一切時就提出了離婚,丈夫也沒反對,可是在他們分財產時,一向不管錢的劉雲卻發現這些年他們夫妻才存了2萬元錢。劉雲看出丈夫留了「一手」,為了不吃這「啞巴虧」她便沒有急著離婚,而是通過關系開始調查丈夫的經濟情況。
調查了一段時間後,劉雲沒有發現丈夫有其他銀行存款,但她心裡明白,按照他們的日常開銷,這些年怎麼也能有10萬元的積蓄。劉雲想起,自己當初懷疑丈夫有外遇時,曾跟蹤他到哈市道外區一處房子,發現他與一女子約會,之後丈夫承認自己常在這女人家裡過夜。經過劉雲從側面了解,這個第三者本是外地來哈打工的按摩小姐,於是劉雲來到房產部門調出那處房產的產權情況,結果,房子的主人果然就是丈夫蕭軍。原來蕭軍早在兩年前就花十幾萬元,偷偷購買了房子。拿到確鑿的證據,劉雲在法庭上奪回了自己應得的財產。對策調查私藏房屋的隱匿處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的事情頗為多見。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面對這樣的事情,一方要明白,其實辦理購房手續的周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泄露一些蛛絲馬跡。因此,如果在離婚中或離婚前一段時間,你發現對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懷疑其可能另有房產,那麼就應注意查找對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對方像上述的蕭軍一樣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那就要採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其是否購買房產了。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目的在於何處?可能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可能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范圍,然後再一個個排除。應該注意的是,一般情況,當事人私自購房後,空房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看看是否存在出租的可能。通常一方有意藏匿房產的情況下,單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相關調查人員,也可以少走些彎路。
離婚前把房子偷偷賣掉———處置共同房產,收益獨自「揮霍」。在我國,房產的產權證上一般只有一個名字,也就是夫妻共同的房子也只有其中一人的名字。那麼這樣就不能排除在離婚時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哈市道外區法院近日就有一起這樣的案子。夫妻因感情摩擦而長期分居,當回娘家多日的妻子欲回來與丈夫離婚時,卻發現家裡已經人去樓空,原來這房的產權證上本是丈夫的名,有心計的丈夫故意把妻子氣走,偷偷賣掉了房子一走了之。等遇到丈夫時他又稱賣房的錢做生意賠了,吃喝玩樂花了。對策確定買房對象及時間
一般來說,在離婚期間,一方擅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是違法的,法院可撤銷合同。據道里區法院法官介紹,採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並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但一方仍採用的目的,在於套取現金後,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脫身,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對付這樣的事情,另一方要掌握以下兩點:房屋交易的對象及時間。確定交易對象,就是一定要找到目前房子的擁有者,要看他們是否知道「這所房子是共同財產」的事實,如果知道,那麼是「惡意取得」,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合同。相反如果不知,就只有能按照具體情況從賣房者應得財產里扣除。如果把房子賣給自己的父母,法院仍然會判決交易行為無效,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有利證據及抗辯對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比如,一方稱房款被消耗掉了,如果交易時間短,法庭通常不會採納。因此,此案的妻子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
狡猾男人買房「送人」———為了離婚時佔有更多財產。
王丹直到離婚也沒有想到,做了20多年的夫妻,丈夫一直都跟她藏著私心。王丹和丈夫李凱都有一個穩定的工作。業余時間,丈夫與朋友合夥開了一家公司,幾年下來他們的公司已經頗具規模。可是今年,當王丹和李凱因為長期感情不和而離婚時,財產分割上出了問題。丈夫稱,公司所掙的錢都花了,王丹不相信李凱所謂的都花光了的謊話,可又找不出錢在哪。這些年,李凱的哥哥和妹妹都分別買了房子,王丹始終不明白他們哪來的錢,現在王丹終於明白,是李凱出錢用哥哥、妹妹的名義買房,為了離婚時佔有更多的財產。對策從調查親朋的房產入手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後,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像這樣的事情,一般多發生於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有此擔心的當事人可以從幾個方面找出對方的破綻。一、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突然擁有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摺上的資金流向。三、可以直接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如果恰好是老公的開戶行、老公的戶頭,這是最有力的證據。
婚前共同買房被占為己有———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為離婚時財產分割留下了隱患。
張夏濤和於曉慧是一對典型的「早結早散」型。剛結婚不到3年,小兩口兒就打起離婚來。他們沒有存款只有為結婚買的房子及家電、傢具等。張夏濤讓於曉惠想拿什麼就拿什麼走,於曉惠不能接受,她還要與張夏濤分房子。可是法庭上,張夏濤指出房子是在結婚前由自己出資買的,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時於曉惠大呼上當,道出實情。房子的確是在他們婚前購買的,因為當時正趕上開發商清盤處理剩房,比市場價便宜很多,為了不失去購房機會,他們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就雙方出資購房,在辦理購房手續時,出資較多的張夏濤順理成章將房產辦在自己的名下。當面臨離婚時,張夏濤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對策找到共同買房的證據
據審理法官講,由於不願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等到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這種你是我非的事,的確很難說清楚,但也不是完全沒辦法,只要於曉慧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當初買房有出資事實即可。比如,她可以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也可以將當初賣房的人找到出據共同出資的證言。值得注意的是,此類糾紛越來越多的發生在青年夫婦中。他們在婚前共同出資買房,都是對對方高度的信任,沒有想到後來可能遇到的問題,往往離婚時一方吃了大虧。所以,為了避免此類糾紛,最關鍵的是,在婚前購房出資時,要與對方達成出資協議,留下書面憑證或證人。雖然這對於熱戀中並馬上要結婚的青年男女來說有點難以啟齒,但這畢竟是避免糾紛的最好辦法。轉移存款花樣多———將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他戶,將所剩無幾的工資卡交由法院分割,聲稱其餘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都是國家公務員的徐寬、孫寶平夫婦近日來到法院離婚,他們雙方都說對方藏匿了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對夫妻常年感情不和,各自收入很多年前就都各管個的,孫寶平認為丈夫把錢給了婆婆,徐寬認為妻子把錢給了娘家,他們為家庭支出還常常吵架。今年8月,二人再次發生矛盾近而要離婚分家,可分錢時卻有了分歧。孫寶平說,丈夫每月兩千元工資,年底還有各種獎金,憑他的開銷不可能存摺上一點錢沒有。而徐寬也認為,妻子把他們夫妻以前的五萬元存款轉存其他地方,而不是花掉了,工資卡上的錢也只是基本工資,這樣進行分割自己很吃虧。對策細心掌握儲蓄信息
遇到這種情況,關鍵是要拿出所藏財產的證據。可是在調查方面也有難度,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只有公檢法等部門有這個權利。實踐證實,對於查詢離婚時一方可能藏匿財產的,只能在訴訟階段由單方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需注意的是只有掌握了賬號和開戶行等詳細信息時才會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是要記住開戶銀行以及賬號。
另有一種情況就是,明明知道有存款,卻被對方擅自取出,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於日常生活開支,實際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
對此,離婚審判資深法官提醒有如此困惑的人們,在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當你覺得對方的存款並不像他說的那樣用於生活開支,而是可能被存在其他人名下時,可考慮:調查存款取出的時間,回憶那段時間是否有合理的生活開支;存款取出的數額,如果是巨額存款是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的;准備好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以此作為反駁和抗辯的證據,同時注意收集其他相關事實及證據。
夫妻經營公司「干賠」———妻子當會計乾坤大挪移,離婚獨占錢財。
姜華沒有想到,自己會上了朝夕相處的妻子的當,即將面對既賠夫人又折兵、債台高築的境地。
姜華和妻子在哈市香坊區繁華地段,開個夫妻店,經營辦公用品。姜華負責跑外,妻子管賬。今年春天,妻子三番五次做他工作,讓他向自己娘家人張嘴借錢,以便於融資,擴大再生產。在妻子的授意下,他出面借了3萬塊錢,並立下了借據,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半月前,妻子突然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這時,他才發現,自己苦心經營的小店原來一直在賠本經營,從來往賬目上看,不但沒有賺到一分錢,反而欠下廠家2萬元貨款。加上他向妻子娘家借的3萬塊錢,夫妻共有債務高達5萬元錢。這個結果是他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的。因為小店生意一直不錯,客流不斷,很少看到妻子有錢倒不開手的時候。他們是1997年結的婚,1998年開的店,開店時,夫妻倆已攢下2萬元家底兒。他想不明白,這生意怎麼能越做家越窮呢?對策申請財產保護
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民庭庭長認為,婚姻一方轉移財產的手段雖然五花八門,但並不是無懈可擊。以姜華為例,只要細心審查小店賬目,並到銀行、進貨廠家、長期客戶處仔細察訪,就不難找到其中的漏洞。最穩妥的辦法就是一旦出現離婚苗頭,就及時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監管」共有財產。投資入股藏匿收益———隱藏股份手段高
肖佳和林嵩都有一個穩定的工作,二人剛結婚時,將所有財禮錢5萬元作為入股借給一個朋友開公司。後來公司經營得不錯,每年分紅時,林嵩都給妻子買些小禮物,告訴妻子他們賺一些錢,已經又投進去了充實股份。幾年下來朋友的公司已經頗具規模,肖佳和林嵩當年投的5萬元也升值了幾十倍。可是今年,當肖佳和林嵩因為感情不和而離婚時,財產分割上出了問題。當年作為投資的5萬元本該滾雪球一般變成50萬元,甚至100萬元,可林嵩卻只拿出5萬元與王丹分。王丹查了朋友公司的賬目,確實就只有5萬元入股,每年分紅的錢都被林嵩取走。王丹不相信林嵩所謂的都花光了的謊話,可又找不出錢在哪。對策無形財產共同管理
在離婚時,對於公司、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逐漸成為新的焦點。因為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隱匿財產的手段僅限於以他人名義入股,自己作隱名股東。而對於公司、企業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於公司財務不規范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即便是由法院進行資產審計,往往的結果也是「價值高、評估低」。所以夫妻之間對於股票、基金、國庫券等資產應共同管理。
「窮」丈夫竟有巨額財產———離婚前夕,妻子發現丈夫注冊數項專利技術。
王惠賢與孫德輝都是黑龍江省慶安縣人,1984年他們登記結婚,後來生下了一個聰明可愛的女兒,那時他們擁有一個雖然清貧但是十分幸福溫馨的小家庭。
孫德輝是個頭腦靈活不甘平庸的人,1988年,孫德輝自費讀研後,與同學一起去北京開始了他的創業之路。王惠賢則調到哈市一家單位擔任會計工作,並於1994年搬到了哈爾濱定居。此後的日子王惠賢與孫德輝繼續他們漫長的兩地分居生活,孫德輝定時往家裡寄一些生活費,王惠賢則照顧著女兒,等待丈夫衣錦還鄉。
十多年來,孫德輝每年只回家一兩次,每次就住五六天,於是王惠賢便總想到北京看丈夫,可卻都遭到孫德輝的堅決反對。漸漸地,孫德輝在北京的消息越來越少,回家的次數也更少了。在孫德輝連續兩年沒回家後,2004年6月,王惠賢收到一封從北京「飛來」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上,明確地寫著孫德輝要與王惠賢離婚,並要分割王惠賢與女兒現住的位於哈市南崗區的一套60平米的房子。拿著這份協議,王惠賢不知所措,因為孫德輝一直沒有告訴妻子他在北京的真實情況,所以王惠賢只是隱約知道丈夫好像在北京申請了什麼專利技術,開了公司,但具體的情況卻不得而知。現在丈夫要離婚,還要將自己唯一的住房分割,想到這里王惠賢愈發覺得心寒,但她卻無計可施。對策利用互聯網可獲取專利信息
針對此案,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東旭律師事務所的王佰春主任,他說,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與傳統財產相比具有相當大的特殊性,由此引發的離婚隱匿財產糾紛也就更具有隱蔽性,要想查到恐怕還得利用高科技。既然申請了專利技術,在互連網上就應該可以查詢到相關情況。將對方的名字輸入互連網的搜索引擎,就可查到與其名字相關的信息或網頁。尤其是已注冊的專利技術,互聯網上會有相關信息。找到線索後就可以到相關部門開書面證據,同時還可以請會計師計算該專利將獲得的收益情況。
王主任還提出,在分割方面,知識產權一般是以一方個人的名義所有,而且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也就是說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人難以分割。但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上述孫德輝應將收益的一半分給妻子。
調虎離山之計———轉移「大件」財產
因為處於「冷戰」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像正常夫妻一樣在家裡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於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裡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娘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對策
注意收集和保管傢具、電器的購買發票如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可能,可以請兩位朋友到家裡,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後,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如果發現家電被轉移後,立即報警,加強法院採信力度。新聞鏈接公證可預防惡意侵財
哈工大生活方式研究專家王亞林認為,夫妻財產公證是預防離婚時財產轉移的靈丹妙葯。
他指出,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財產組成成分也發生了巨大變化。現代人財產已不僅僅局限於現金、首飾、房產,而是轉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財產,比如汽車、家用電器、傢具;金融資產,比如股權、期貨、股票、保險等;無形資產,比如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很復雜。如果在婚姻的延續過程中,夫妻雙方沒有對這些財產的權屬作出明確約定或公證,那麼一旦有一天「大難來時各自飛」,勢必要為財產劃分搞得焦頭爛額。家庭雖然並不是功利場所,但是,隨著市場機制不斷走入家庭,夫妻財產公證勢在必行。
黑龍江省社科院社會學家王世昌說,夫妻財產公證的方式靈活多樣,既可以在結婚前就婚前自有財產、婚後有可能獲得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公證,也可以在婚後隨時對取得的財產進行公證。怕麻煩的夫妻還可以簽訂書面協議,無須取得任何部門認可,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