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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類職務侵佔罪

發布時間:2021-08-01 18:19:09

㈠ 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區別嗎

挪用公款罪是針對於國家機關的的公務人員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使用。與挪用公款罪不同的是,職務侵佔罪是公司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本單位的財物進行非法的佔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括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准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㈡ 職務侵佔罪中的其他單位包括哪些單位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㈢ 職務侵佔罪

隨著刑事案件的不斷增加,很多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很在意。今天就針對職務侵佔罪有關的內容,為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職務侵佔罪?如何預防?

一、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非法佔有的手段主要有三種:
1、侵吞行為
「侵吞」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單位財物直接據為己有。
2、竊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一般來說,以行為人合法管理本單位財物為前提,監守自盜是最典型的一種。

3、騙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例如購銷人員偽造塗改單據冒領財物,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二、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職務侵佔刑事案件不屬於該類型,故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職務侵佔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案件類型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而職務侵佔罪並不屬於該類型,所以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什麼時候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由此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但是沒有相關具體時間的規定。

刑事訴訟過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理論上說,在這三個階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在偵查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階段是否能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個問題有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偵查是訴訟過程的一個階段,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然包括偵查階段。
另一種意見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對被告人提出,偵查階段沒有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後是否被起訴,偵查機關無權決定。因此偵查階段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的公安機關接受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狀,偵查終結後一起移送檢察院。有的公安機關不接受被害人的訴狀,告知他們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再提交。
2.在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起訴後,應當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應當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訴狀與公訴書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應當在公訴書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3.在訴訟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沒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最好在法院審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與刑事案件合並審理。
被害人在法院開庭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決的,法院仍應當受理,有審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開庭審理。
法院已經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不能再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4.在刑事訴訟後提起民事訴訟
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被害人仍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不過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提起民事訴訟的,由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被告人在監獄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監獄提訊被告人。
與刑事案件合並審理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被告人主動賠償的可以從輕判刑。刑事案件結案後,單獨起訴民事賠償的,被告人不會再接受調解,法院的判決又難於執行,屬於對原告人不利。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時效的限制。
五、如何預防企業內部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財產,不僅給公司等單位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也使那些輕視職務侵佔行為嚴重法律後果的員工最終斷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那麼公司等單位應當如何防範職務侵佔罪呢?

對此,信之源律師給出了如下幾點建議:

1、監督權力運行

首先,建立暢通的監督渠道,從公司、企業基層,到公司、企業高管,應當建立一條順暢的投訴舉報的渠道,任何人均可以循此渠道舉報到公司、企業的決策部門;其次,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企業在規范運作流程和組織架構設置時,要充分考慮到權力分配的制衡機制,尤其是采購、銷售、品控等領域,管理者應當有意識地通過各種方式防止權力過度集中,人員之間互相制衡、監督,責任到人。

2、嚴格落實規章制度

首先,企業對可能被鑽空子的流程(賬款回收、倉庫管理等)應當反復研究,盡可能邀請專業律師參與討論決策,防止相關人員有機可乘,然後用制度方式將流程規定下來,盡可能詳細且具備可執行性;其次,在容易發生腐敗的崗位、部門,必須堅決實施任職迴避、任職交流制度;其三,重視制度的執行,只有制度落實到位,才能起到真正的預防效果,尤其是企業高管人員更應該以身作則,防微杜漸。

3、加強財務監管

財務監管是關鍵,企業應賦予財務部門一定的監督權。在職務侵佔案件中,絕大多數需要企業財務部門審核、經手。如果存在虛假報賬等行為,即使財務賬目是平的,在其他財務資料中也會留下證據。財務部門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制約高危崗位,對預防職務侵佔至關重要。

4、嚴肅處理違規違法行為

千里之堤毀於蟻穴,對情節輕微的、未涉嫌犯罪的,要根據公司等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予嚴厲處罰;對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證據配合調查,防止其他人員犯類似的錯誤,以儆效尤,維護公司、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5、開展經常性的教育,做到警鍾長鳴

一些員工法律意識淡薄,對職務侵佔行為缺乏認識,甚至認為只要退回錢款就可以免予刑事責任追究。因此,企業要開展經常性的教育,比如座談會、個別談話等形式,及時給員工拍拍肩膀,拉拉袖子,教育引導員工樹立良好的職業操守,保護員工的職業生涯,也保護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㈣ 職務侵佔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

中文名
職務侵佔罪
外文名
Job occupation crime
依據
刑法
犯罪客體
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最低量刑
三個月拘役
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㈤ 職務侵佔罪是怎麼判的 有二十萬以上的

職務侵佔20萬元以上,按照《刑法》職務侵佔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標准處刑。

職務侵佔罪,在數額標準的認定上,是貪污罪數額的五倍。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數額的認定: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處罰標准: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㈥ 職務侵佔罪常見的幾種爭議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因單位欠薪,而侵佔單位財物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因為其主觀上只是想要回屬於自己應得利益,沒有非法佔有之故意,理論上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在實務中,一方面,職工和單位之間是否欠薪以及欠薪的數額往往存在爭議,另一方面,職工並不清楚佔有的財物是按照市場零售價格計算價值,這兩個方面的原因,導致職工佔有財物價值很可能超過欠薪而構成犯罪。
(二)、承包經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佔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如為個人買房、買車等,這些表象都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特徵。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通過承包協議,取得對單位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只要承包人按約履行了協議義務,都不能以職務侵佔犯罪論處。
(三)、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的企業
現在有很多小型企業,由個人出資成立,熱衷於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為了辦理有關資質,或對外開拓市場的需要等。企業的負責人採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分,不能認為是職務侵佔。因為,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是出資人自己全部出資,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費,企業仍屬出資者個人所有,出資者談不上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多數情況是為了隱藏、轉移企業利潤,應該由稅務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偷逃稅款方面的犯罪。這里的關鍵問題是能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種掛靠關系。 除了出資經營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職務侵佔單位財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

㈦ 職務侵佔罪到底是種什麼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二、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 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賬,但未來得及結賬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三、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5、與貪污罪的區別

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

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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