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投資者的保護方式有哪些
精選品種低市盈率 增長明確 價格低
打穿重要支撐止損
跌幅巨大補倉
被套情況下T+0波段交易降低成本 要有短線能力
定投可以按價格和時間做依據
2.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是負責保護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公司。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是指為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
3. 315名股民人均獲賠39萬元,法院為何如此判決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採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
對於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作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人民幣的判決。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上述案件的成功處理,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復制的上海金融法院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事件回顧
2019年11月,上海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起訴飛樂音響;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飛樂音響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以上內容參考鳳凰網-全國首例訴訟代表人案落槌!飛樂音響被判賠償股民1.23億 人均獲賠39萬余元
4. 2013年4月19日,下調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比例,券商股整體板塊連漲幾天
2013年4月19號券商股整體板塊下跌了很長一段時
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是什麼
基金的監督管理及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運用基金資產,並接受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基金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支出。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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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什麼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全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於2005年8月30日登記成立,由國務院獨資設立,證監會、財政部、央行有關人士出任董事,與2005年9月29日正式開業,又被簡稱為中投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採取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按照章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資金,並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
3、保護基金公司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性質為非營利性企業法人,主要負責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護基金公司歸口中國證監會管理。
4、為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籌集、管理和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
7. 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印花稅徵收方面有何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規定:「一、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二、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四、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五、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8.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什麼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9. 證券公司應該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由誰代扣代收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6月30日聯合發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建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思》的重要舉措。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支出。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2、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是監管制度的創新,是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完善,是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 3、基金的監督管理及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運用基金資產,並接受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