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一系列國家有關財經管理法律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違反財經紀律的處分按情節嚴重程度從警告、通報到撤職、判刑。
從行為主體構成看,違反財經紀律的主體應為行政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在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時,需要給單位行政處罰以及給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從適用違法行為的法律分類看,違法行為主要分為預算違法行為,財政違法行為,會計違法行為、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稅收違法行為等幾類。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章的有關規定,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有以下十七種: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行為;
(二)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三)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行為;
(四)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行為;
(五)個人借用公款長期不還,或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行為;
(六)違規將公款借給他人的行為;
(七)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行為;
(八)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的行為;
(九)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行為;
(十)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託拍賣的物品的行為;
(十一)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十二)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十三)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行為;
(十四)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五)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六)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十七)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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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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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國企領導適用紀律處分條例問題解釋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制定本解釋。
第二條對違反《若干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第三條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隱匿、截留、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四)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以企業資產提供擔保、為他人代開信用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拆借資金的,或者違反規定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三)違反規定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參與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未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上述企業和對象謀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為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上述企業和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或者向上述企業和對象索取物質性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進行營利性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的規定,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將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一)漠視職工正當要求,對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⑷ 期貨經紀公司有欺詐客戶行為的,如何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一)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
,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二)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提供虛假的期貨市場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五)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內的;
(六)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七)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的。
期貨經紀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掌握各類違紀行為的情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
參考資料:http://www.sh.xinhuanet.com/2015-10/22/c_134737676.htm
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簡明表釋的作品目錄
前言
上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表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七章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第八章 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 貪污賄賂行為
第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章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二章 失職、瀆職行為
第十三章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
第十四章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第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編 附則
下篇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簡明表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許可權
第五章 處分的程序
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七章 附則
附錄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
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
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
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
付憑證的處分規定
關於對違反《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
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