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財產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第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對基金財產的託管事項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介、銷售基金份額,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投資者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的方式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使用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如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凈值、投資收益分配、投資團隊、管理人及基金財產涉訴情況以及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經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防範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二)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五)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B.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 子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子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權;
(二)變更持股25%以上的股東;
(三)變更經營范圍;
(四)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名稱、住所;
(二)變更持股25%以下的股東;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經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資金對外投資;
(七)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處罰;
(十)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公司年度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監察稽核季度報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資料,應當包含子公司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單獨報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業務運營、財務狀況等情況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因子公司經營而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重大遺漏;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子公司的股權;
(三)子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及時報告有關事項;
(五)子公司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動;
(六)子公司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或者規避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子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及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客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暫停子公司業務或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銷子公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國證監會責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核該公司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可以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子公司;
(二)未經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擅自處置子公司股權;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披露關聯交易;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進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披露和報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參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職或者領薪的情況;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報送有關材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八)子公司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所列違規行為;
(九)怠於對子公司的管理,導致子公司的治理和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C.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1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2種方式。
D. 證券投資基金哪幾章是重點
證券投資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有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我們可以看出其性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積少成多的整體組合投資方式,它從廣大的投資者那裡聚集巨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2]專業化管理和經營。在這種制度下,資金的運作受到多重監督。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
它與一般金融信託關系一樣,主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個關系人,其中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但證券基金作為金融信託業務的一種形式,又有自己的特點。如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主要當事人中還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託管機構,它不能與受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由同一機構擔任,而且基金託管人一般是法人;基金管理人並不對每個投資者的資金都分別加以運用,而是將其集合起來,形成一筆巨額資金再加以運作。
(3)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
它存在於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起著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金融資產,通過專門機構在金融市場上再投資,從而使貨幣資產得到增值的作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對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合同(或契約)的要求確定資金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4)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證券投資工具。
它發行的憑證即基金券(或受益憑證、基金單位、基金股份)與股票、債券一起構成有價證券的三大品種。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券完成投資行為,並憑之分享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
E. 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麼區別
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為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開設獨立的銀行存款賬戶,並負責賬戶的管理
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市場最主要的參與者。一般是作為專業從事基金資產管理的機構,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策略,組織專業人士,選擇具體的投資對象,決定投資時機、價格和數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
比較權威的,好像沒有哦。基本還都是靠翻譯國外文獻。不是前段時間被海外學者指責,國內經濟學家合格的不超過5個嗎!所以你要了解這些東西最好看看國外的東西吧。我國在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規范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而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基金開元成功發行,揭開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序幕。
F.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G.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二)取得基金收益;
(三)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四)申購、贖回或者轉讓基金單位;
(五)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六)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一)修改基金契約;
(二)提前終止基金;
(三)更換基金託管人;
(四)更換基金管理人;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項,經基金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後,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三十一條 基金持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契約;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H. 證券投資基金的目錄
第一章證券投資基金概述
第二章證券投資基金的類型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
第五章基金託管人
第六章基金的市場營銷
第七章基金的估值、費用與會計核算
第八章基金利潤分配與稅收
第九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章基金監管
第十一章證券組合管理理論
第十二章資產配置管理
第十三章股票投資組合管理
第十四章債券投資組合管理
第十五章基金績效衡量
後記
I. 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交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嗎為什麼
保管資金的是託管人吧,目前我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人是託管銀行。
這是為了防範基金公司監守自盜,挪用基金投資人的錢而設立的託管制度。
J.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立的基金,應當委託商業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委託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第十六條 基金託管人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第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五)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六)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託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七)基金契約、託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託管人必須將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託管人的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基金分別設置帳戶,實行分帳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基金託管人必須退任:
(一)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人退任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託管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新任基金託管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經批准後,原任基金託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託管人承接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二)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
(四)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五)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
(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經批准,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基金管理業務;
(二)發起設立基金。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
(二)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三)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四)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六)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須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的。
第二十八條 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經批准後,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無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該基金應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