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應該如何區分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需要根據行為區分。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⑵ 什麼叫有價證券詐騙罪,該罪中的有價證券是什麼
有價證券詐騙罪,指的是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達到了法定犯罪情節或數額的行為。
有價證券是指標有票面金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題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
《刑法》規定了基本的處罰標准: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⑶ 刑法中金融詐騙罪8個之間的區別
1、金融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2、區別:
(1)集資詐騙罪:使用詐騙的方式集資,要求是有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吳英案)。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有死刑
(2)貸款詐騙罪:具體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的對象特定:銀行或金融機構,騙的是貸款。客體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所借出資金的所有權。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3)票據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犯罪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憑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5)信用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信用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6)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7)有價證券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使有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8)保險詐騙罪: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是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或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是故意犯罪,並且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這八個罪中,主要區別都是從詐騙方式來區分的。其中,集資詐騙罪有死刑。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這3個罪是單位不能犯,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當然還有所謂的犯罪客體不一樣。
⑷ 金融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犯罪的區別
1、金融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2、區別:
(1)集資詐騙罪:使用詐騙的方式集資,要求是有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吳英案)。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有死刑
(2)貸款詐騙罪:具體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的對象特定:銀行或金融機構,騙的是貸款。客體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所借出資金的所有權。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3)票據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犯罪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憑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5)信用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信用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6)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7)有價證券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使有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8)保險詐騙罪: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是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或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是故意犯罪,並且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這八個罪中,主要區別都是從詐騙方式來區分的。其中,集資詐騙罪有死刑。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這3個罪是單位不能犯,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當然還有所謂的犯罪客體不一樣。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銀行款項,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或在銀行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進行支付結算以騙取財物。
二是使用已作廢的信用卡。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用作廢的信用卡,輔之以其它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經所有人授權使用信用卡的人,如親屬、子女等。
四是惡意透支。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催取後仍不歸還透支款項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亦必須是數額較大為要件。參照《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本罪主觀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⑸ 詐騙和金融詐騙的區別
您好,
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在構成要件上的異同
刑事詐騙犯罪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分別歸屬於不同的法律調整范圍,二者具有本質區別。某些特定情況下,刑事詐騙犯罪行為中可能包含一定程度的民事欺詐,而民事欺詐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轉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行為。
刑事詐騙犯罪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二者在主觀方面均具有故意,但這二者「故意」的具體內涵存在明顯區別,具體表現在故意的時間、內容、形式、形態及目的上。從故意形態上看,刑事詐騙犯罪行為有且僅有一種故意形態即直接故意,民事欺詐行為的故意形態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從目的上看,刑事詐騙犯罪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犯罪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不考慮行為人是否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僅要求行為人因採取了欺詐的手段導致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或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故意產生的時間來看,刑事詐騙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可以是事前、事中或者事後三種情形,而民事欺詐行為因受故意內容的限制,其故意產生的時間可能是事前也可能是事中,但不能是事後。
從客觀角度分析,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也存在很大區別。其一,刑事詐騙犯罪在欺詐內容上表現為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誠意,其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人則是希望通過欺騙的方式或不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違背公平原則,但其並無不履行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的本意;其二,民事欺詐行為方式多於刑事詐騙犯罪,只要其行為足以妨礙對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可構成欺詐;其三,刑事詐騙犯罪在欺詐行為的完成形態上表現為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四種形態,而民事欺詐行為在直接故意的情形下只存在既遂形態,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下不存在既遂,只存在民事欺詐是否成立的問題;其四,刑事詐騙犯罪侵犯的客體系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民事欺詐侵犯的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行為的自由和平等;最後,二者的法律後果存在明顯區別,刑事詐騙犯罪的法律後果系受到刑事處罰,而民事欺詐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多樣的,例如返回財產、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
淺析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實際表現異同
雖然詐騙的方法五花八門,但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可歸納為以下兩種,一是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進行詐騙,二是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詐騙。兩種手段均是通過讓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進而騙取大數額財物的方法。
第一,虛構事實,即用花言巧語,編造根本不可能發生或根本不存在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受到欺騙,並因此騙取他人財物。例如,謊稱能為被害人介紹工作、介紹對象;謊稱能代被害人疏通關系,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這一系列類型詐騙,通常是利用被害人愚昧無知、缺乏警惕或貪圖財利等不健康心理而進行的詐騙。
[案例一]束某系一離異女子,其通過多家中介公司以找保姆、找對象之名認識多個離異或喪偶老人。在此期間,束某多次以花言巧語騙取老人信任,虛構自己家庭困難、身患重病,向老人借款。在偵查員對其訊問的過程中自稱其同老人只是民間的借貸糾紛。這類案件在平日工作中比比皆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年事已高、富有同情心等原因,採用實騙明借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
第二,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故意不告知被害人其應當告知對方的某些事實,因遭受蒙蔽而「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行為人即實現了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對詐騙行為的手段、方式沒有限制,具體的詐騙方法不計其數,既可以是語言形式,也可以是動作形式;既可以是直截了當行騙,亦可是間接隱諱地蒙騙被害人。例如,編造謊言、假冒身份、偽造塗改單據等,或採用其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欺騙財產所有人,使其「自願」地把財產交給行為人。
⑹ 有價證券詐騙罪行為認定,有價證券詐騙罪如何懲處
有價證券詐騙罪,指的是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達到了法定犯罪情節或數額的行為。
《刑法》規定了基本的處罰標准: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⑺ 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以票面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並被作為替代貨幣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資本所有權和資本收益要求權,在特定范圍和條件下,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憑證。
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徵,一是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表明一定的財產價值。二是有價證券必須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某些證券雖然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但其有價證券詐騙罪
(二)容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⑻ 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為什麼犯罪主體不能是單位
因為這幾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式來進行實施的,都是以單位為名義,以成立單位為犯罪手段實則為達到個人犯罪目的的行為,所以刑法規定其主體只能為個人。
⑼ 詐騙罪與幾種類似犯罪的界限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⑽ 什麼是有價證券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如何處罰
有價證券詐騙罪,指的是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達到了法定犯罪情節或數額的行為。
《刑法》規定了基本的處罰標准: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