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預披露是什麼意思
預披露就是提前公布比如季報、年報的主要內容,一般是指會影響股價的消息,避免波動幅度過大,所以提前公布。
證券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預先披露的作用首先是可以便於公眾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督,進而比較有效的避免發行審核中可能出現的有關問題;其次,社會公眾可以對發生申請人文件中的問題進行舉報,使核准機構能夠提前了解、調查有關情況,有利於縮短審核時間,提高發行審核的效率;最後,提前披露發行文件,可以使社會公眾提前了解發行文件的內容,有助於其進行投資決策。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在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而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預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申請文件,並在其受理後,將有關申請文件向社會公眾披露,而不必等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發行文件審核完畢、作出核准發行的決定後再進行披露。
㈡ 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對證券發行市場有什麼意思
為投資者提供投資信息,完善證券市場制度,規避風險。具體的你可以看看證券基礎這本書,上面講的很詳細。
㈢ 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股票的發行制度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規定
證券發行或者發售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通過證券法規定的申報登記並取得證券管理機構發行許可後,或者在獲得相關的發行申報登記豁免後,自己或者通過承銷商向不特定公眾或者特定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根據這種概念劃分,首先可以將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區分為兩種,即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發行申報材料與招股說明書
2 . 上市承諾與上市公告書
3 . 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有經驗的投資者規則
2 . 普遍聯系規則
3 . 沒有新信息規則
㈣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
網路證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稱持續階段的信息披露,是指網路證券發行上市後的發行人所要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是公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網路證券信息必須在發行人或發行中介人的網站、證券交易所、證監會指定的專門網站上發布信息。當然,網上發布的網路證券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同步發布。 臨時報告指上市公司在發生重大事件後,立即將該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說明事件的實質,並報告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臨時報告包括以下三種:
何謂重大事件?其標准如何確立?我們假定所有的投資者都是理性的經濟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對其越為有利;而發行人處於負擔披露義務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負擔的義務就越重,投資者總是要求盡量多的信息,而發行人總是力圖披露盡量少的信息;當遭遇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時,「重大性」標准便起到了衡平兩者間利益關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標准,應該即使投資者獲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發行人只承擔合理的披露義務,不至於因披露義務的過於沉重而影響其發展,這樣才有既有利於投資者,又有利於發行人,更有利於證券市場,起到「三贏」的效果。
在美國,重大性標準是通過三個典型案例得到發展與修正的。在SEC. vs Texas Gulf Sulphur(1968)案中法院認為在某一特定情況下,重大性標准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間的平衡:時間發生的可能性和該事件對公司行為整體影響的程度。同時還確立了如果一項不實陳述可能導致合理投資者的信賴並且出於這種信賴而買賣證券,這種不實陳述便是重大事件。隨後美國最高法院在TSC Instries vs. Northway(1976「TSC」)案中修正了關於重大性標準的書面陳述,認為:「如果一個理性的投資者很可能在決定如何投票的時候認為該事實是重要的,那麼該遺漏的事實便是重大的。」 在Basic Inc. vs. Levinson(1988)案中,最高法院採用了TGS案中的一個標准,即重大性取決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該事件的發生對公司整體活動預測影響程度之間的平衡(Probability-Magnitude Test)。最後,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事件的重大性完全取決於理性投資者會如何看待未公開或者不實公開的信息。
在我國,當爭論某項信息是否重大時,法官依據的是法律與規章,因而,無論所謂的投資者決策標准還是證券價格標准,都是在立法者眼中的投資者決策或證券價格。按照投資者標准,法律要求發行人一律從理性投資者的角度出發來考慮何謂重大,當立法者與發行人對「理性投資者」的理解不一致時,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項信息是應該披露而只規定了披露的原則的話,那麼,只要發行人可以按照理性人對該原則的理解說明其認為無需披露的理由,即使其理解不符合證監會本意,發行人也不應受到責難。由此可見,投資者決策標準是一個飄忽不定的、使人迷惑的標准。相比之下,證券價格的變動卻具有客觀性,可以作為一個有力的客觀參照物來衡量信息是否重大,以證券價格為標準是一個更客觀的選擇。但事實上,市場價格波動只是信息的反映,而不是信息本身,所以這客觀標准亦不易估計。綜上,我國在選擇「重大性」標準的時候,不妨採取二元性的標准:以投資者決策標准——比證券價格標准更符合投資者這一證券市場基石的利益的標准——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重大事項並將其詳細列舉,而當需要考慮某件未經規定的事項是否重大時,給發行人一個客觀的標准——讓發行人按證券價格標准來衡量其是否重大。即,在法律、法規中列舉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時,依據投資者決策標准選擇應披露的信息逐一列舉;發行人衡量未經列舉的信息是否重大時,讓其依據證券價格標准為一般原則進行篩選。因此,證監會所應做的,是將按投資者決策標准應披露的信息盡量細化、量化,使投資者有章可循,而不能採取將標准模糊而依賴法官具體分析的方法;對於游離於細化規定之外的信息,應讓發行人按證券價格標准決定是否對其進行披露。這樣,才能起到重大性標准所應有的作用:在使證券市場和投資者得到投資判斷所需要的信息的同時,盡量減輕發行人的披露的負擔,從而在客觀上避免因證券市場充斥過多的噪音而使投資者陷於眾多細小瑣碎卻無關緊要的信息之中。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公司合並,應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合並報告必須披露。
㈤ 什麼是申請文件預先披露制度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預披露制度由此而來。預披露制度是檢測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是否真實、准確、完整的制度安排,是公開原則的內在要求。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另外,根據《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通知》(發行監管函[2008]142號),自2008年7月1日起,對所有新受理首次公開發行申請,證監會將在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按照反饋意見修改申請文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全文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
㈥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㈦ 論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求一篇200字左右的簡答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問題探討:1、關於審批制和核准制。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甚至若干年後向 「注冊制」的轉換,這不僅是立法完善的問題,同時也需市場觀念的強化;這不僅是一個書面詞語的變化,更重要的是要以實際行動切實配合。2、關於證監會權力的問題。剛成立時相比,證監會的權力實際上已有了相當大的擴張,而且隨其權威的逐步樹立,官僚主義之風開始抬頭:就對違反信息披露的調查處罰而言,並沒有規定完善的調查程序和處罰程序,也沒有給與違規者、被處罰者陳述、辯解、申訴、上訴的充分機會,這對於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監管是相當不利的。3、 關於會計信息的問題。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專業性中介機構,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4、 關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問題。交易所通過信息傳輸系統傳送給信息公司迅速進行信息披露。它的實現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報與其信息生效並得以向公眾公布這幾個行為之間的時間差大大縮短,信息傳播更加及時,利用公開信息獲利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大大降低5、 關於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救濟的問題。在具體操作中,往往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易於落實,而對中小投資者賠償的民事責任卻落實不了。當前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救濟,重點是完善相關的證券民事賠償法律體系。與此同時,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最終達到公開、公平、公正的目的。
㈧ IPO預披露是什麼意思
就是公開發行上市的申報材料一向證監會提交就在證監會的網站披露出來
㈨ 信息披露制度的過程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
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只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
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㈩ 預先披露更新什麼意思
預披露更新,是新股發行改革中新加入的一個環節。
預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申請文件,並在其受理後,將有關申請文件向社會公眾披露,而不必等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發行文件審核完畢、作出核准發行的決定後再進行披露。預先披露的作用首先是可以便於公眾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督,進而比較有效的避免發行審核中可能出現的有關問題;其次,社會公眾可以對發生申請人文件中的問題進行舉報,使核准機構能夠提前了解、調查有關情況,有利於縮短審核時間,提高發行審核的效率;最後,提前披露發行文件,可以使社會公眾提前了解發行文件的內容,有助於其進行投資決策。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