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講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它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itization:ABS)(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itization:ABS )。這是從美國引進的概念。 具體而言,它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有四個顯著的特點:第一,能夠實現風險隔離;第二,能夠實現資產重組;第三,能夠實現信用增級;第四,能夠大大降低融資成本
Ⅱ 資產證券化的最新案例並分析
跑出去不回來了
Ⅲ PPP資產證券化主要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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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PPP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西方金融創新的成果,資產證券化,是要把實業市場內的資產通過證券市場而成為流動性強的證券資產。而券商資產證券化,是ZJH新的改革創新,大意是,券商做中介,把合格的實業資產證券化處理,既可以在證券市場發行交易,也可在指定的場外交易,類似於現在的三板市場。對實業來說,可以理解為試圖打開了另一種小IPO通道,哪些不能上市的公司,但資產還不錯,原有的資產現在可以藉助證券公司這個新通道盤活了。
Ⅳ 什麼是ppp資產證券化
小公司,沒實力,早晚會崩盤,做不長久的,最後傷人脈
Ⅵ 用通俗語言解釋一下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是什麼意思。資產證券化是什麼意思
PPP項目在線介紹資產證券化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資產池
選擇若干資產,打包重組後組成一定規模的資產池;然後,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該資產池在未來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進行評估,從而確定該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二步,設立特設信託機構(SPV),並取得信託財產的受益權。SPV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它是一個專為隔離風險而設立的特殊實體,設立目的在於實現發起人需要證券化的資產與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在SPV成立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SPV,將風險鎖定在SPV名下的證券化資產范圍內。
資產所有者作為委託人分別與信託公司簽訂財產信託合同,將各自擁有的資產信託給信託公司,並在信託合同中指定一名唯一的受益人。
第三步,受益人向投資者轉讓受益權。
資產的真實銷售。即證券化資產完成從發起人到SPV的轉移。在法律上,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移應當是一種真實的權屬讓渡,在會計處理上則稱為「真實銷售」。其目的是保證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發起人的債權人不得追索該資產,SPV的債權人也不得追索發起人的其他資產。
財產信託合同中的受益人將受益權分割轉讓,即在相關金融機構的協助下向投資者轉讓受益權,從而提前收回現金流。
第四步,投資者再轉讓受益權。
當投資期限屆滿時,既可以是初始受益人溢價回購投資者持有的受益權,也可以是第三方收購投資者持有的受益權。這樣,投資者便可收回本金並獲得約定的投資收益。
資產證券化九個步驟概括如下:
第一步,發起人(也即資金的需求方)明確其將要實施證券化的資產,必要情況下也可以將多種相似資產進行剝離、整合組建成資產池;
第二步,設立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其作為證券的發行機構,並保證其能夠實現和發起人之間的破產隔離;
第三步,發起人將其欲證券化的資產或資產池轉讓給SPV,且轉讓必須構成真實出售;
第四步,發起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對已轉讓給SPV的資產或資產池進行信用增級;
第五步,由中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SPV擬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
第六步,SPV以特定的資產或資產池為基礎,進行結構化重組,通過承銷商採用公開發售或者私募的方式發行證券;
第七步,SPV以證券發行收入為基礎,向發起人支付其原始資產轉讓的款項;
第八步,由SPV或其他機構作為服務商,對資產或資產池進行日常管理,收集其產生的現金流,並負責賬戶之間的資金劃撥和相關稅務和行政事務;
第九步,SPV以上述現金流為基礎,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還本付息,在全部償付之後若還有剩餘,則將剩餘現金返還給發起人。
Ⅶ 資產證券化和 PPP 融資模式相結合,前景如何有哪些困難
PPP模式當中政府與私人參與者皆有項目的股份,在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可能在未協商的情況下將所有的現金流量都拿來進行證券化出售。這就出現了政府部分的權益如何處理的問題。
在解決這一問題的過程中,就要求政府與私人參與者在PPP項目設立的初期就設計好相關條款,對於雙方的權益進行明確界定,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權益出售的處理辦法進行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可在保證維持正常經營且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將未來現金流的估計總值按照權益所佔比例進行出售,也可以將未來若干年現金流總體出售後每年以單位年度現金流乘以政府權益比率的價值對政府進行支付。這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將政府作為了資產支持證券的一名投資者。
實踐中在政府與私人企業共同持股的情況下,經常會發生政府因不了解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內容,因有所顧慮而禁止將公用事業未來現金流進行出售的案例。因此,就要求在PPP模式開始的階段就要考慮到進行相關業務的可能,雙方對於進行此種業務達成一致和諒解,並形成相關協議,以促成PPP模式的成功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