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和利潤成正比,期貨風險比較大,收益也相對較高。總結一下有哪幾種風險:
1、判斷錯誤的風險
判斷錯誤的風險是指交易者分析判斷與期貨市場實際運行方向之間出現差異所引發的風險。
2、重倉交易的風險
交易者實際建倉操作時,如果運用過高資金比例甚至滿倉操作,將面臨較大風險。
3、流動性風險
合約價值的高低,是直接影響指數期貨市場流動性的關鍵因素。一般而言,合約價值越高,流動性就越差。若合約價值過高,超過了市場大部分交易者的投資能力,就會把眾多參與者排除在市場之外;若合約價值過低,又勢必加大保值成本,影響交易者利用期貨避險的積極性。因此,合約價值的高低將影響其流動性。
4、高頻交易的風險
交易者進行高頻交易,直接導致成交量和成交金額大幅上升,那麼交易手續費也將隨之而大幅增長,如此將導致交易者交易成本隨之而大幅增長。如果交易者期貨投資盈利,那麼交易成本上升,將大幅抵消期貨投資盈利;如果交易者期貨投資虧損,那麼交易成本上升,將大幅增加期貨投資虧損。
5、止盈止損不合理的風險
合理的止盈和止損幅度,有利於交易者擴展投資盈利和控制投資虧損。
6、實物交割的風險
個人交易者在期貨投資中應該迴避實物交割風險,而法人交易者則應積極應對和妥善處理實物交割流程。
7、逆勢操作的風險
無論是資金實力較強的交易者,還是資金實力較弱的交易者,進行期貨投資,切忌不能逆勢操作,順勢而為是爭取盈利和迴避風險的主要原則。
8、市場極端情況的風險
受制於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及交易品種供需關系重大利多或重大利空因素疊加作用,期貨市場通常會出現連續漲停或連續跌停的極端走勢行情。
❷ 期貨加保險怎麼運作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可以多關注最近的新聞,保險加期貨模式是今年新出來的模式,真正做到期貨業服務於實體產業,其中在東北地區試點的是大豆,在江蘇地區試點的是玉米。
❸ 關於期貨業和保險業的發展前景
如果說前途的話肯定是期貨業更有發展的,首先從發展時間上來說,期貨行業是新興產業,保險則不是。而且從市場開發程度上來說,我想你自己也清楚,大的保險公司你能說出幾個,而大的期貨公司呢?你覺得自己知道幾個?況且股指期貨09年剛剛推出,前景十分巨大,這是保險業根本不能比擬的。期貨行業是風險大、收益大的投資類行業,相對來說比保守的保險業更有前景。
❹ 到底什麼是「保險+期貨」
「保險期貨」,是指農業經營者或企業為規避市場價格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期貨價格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通過向期貨經營機構購買場外期權將風險轉移,期貨經營機構利用期貨市場進行風險對沖的業務模式。它是基於為農業經營者提供價格避險工具發展起來的。農產品價格變動是影響農戶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業經營者直接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市場風險管理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操作經驗以及資金保障,這對於普通農戶來說是一個較大的障礙。
而相對於直接參與期貨市場,保險產品對農戶來說要熟悉得多,且不需要考慮保證金佔用、強行平倉等期貨規則,更易於農戶的理解和接受,加之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綜合實力和更完善的基層服務基礎,價格保險產品更適用於保障農戶收益。
總體來看,「保險期貨」為農戶提供了一種操作性較強的避險工具,將農民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轉移至期貨市場,有效地完善了農業生產經營者與期貨市場之間的連接機制,是農戶或企業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與期貨市場之間的傳送帶,合理地利用和發展可以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1-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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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我國的保險期貨產生的原因和過程,現狀和未來的發展如何
你是貴州大學科技學院08金融一班的是吧
❻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
❼ 中國保險市場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主要代理人人海戰術,代理人水平普通不高,低學歷低素質,所以國內社會對保險認同都不高,大多認為就是買保險不靠譜,很多業務員也就是做了自己和親戚朋友的單子就消失了,所以每年從保險公司流失的業務員近百萬。但這也是國內保險市場初級化階段走的必然道路,而目前台灣、馬拉西亞、新加坡等地已經走入了中等發展水平,既普通老百姓對保險認同,每個家庭都會選擇購買一定的保險產品,而歐美國家、日本已經進入了保險高等發展水平,就是做保險都是社會的高精英階層,保險不再是代理人走街串巷的銷售,而是做為高端人士的財務顧問。中國要想發展到這一步,還需要很長的時間,不過我們也看到這個市場已經涌現出很多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來從事保險工作,相信未來中國的保險市場會更加專業有序。
❽ 期貨保證金追加的問題
1、你賬戶初始的總頭寸為45000+5000=50000元,當跌10%時,總頭寸=50000-50000*10%=45000,保證金=45000*10%=4500,可用資金=45000-4500=40500,資金充足。
2、因為你存入資金為50000元,買開倉一手交易金額為50000元保證金為5000元的白糖期貨,相當於你用100%的資金買持倉這一手期貨白糖,當價格跌100%時這手白糖期貨實際價值從50000元跌到了0元,也就是說白糖一分錢都不值了(當然你存入的50000元也虧沒了),理論上說你持有一手價值0元的白糖期貨合約,保證金也應該是0吧,你認為還用追加保證金嗎?
由此可見,當買開倉期貨合約時,存入100%的資金不管價格跌多少都是不用再追加資金的,買開倉的最大虧損額就是100%。
❾ 中國保險市場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保險行業近來發展勢頭不錯,從開年至今,人身險的保費規模較去年同期增長幅度達到35%。另外,有不少險企的業績都超出了行業平均水平。
不過縱觀保險行業,下游市場回歸保障的理念讓投保者趨於理性,為行業帶來了規模增長的原生動力,而行業轉型結構優化,也從供給端提升了行業的發展潛力。
據《中國保險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規劃分析報告》的分析,雖然行業基本面雖然向好,但依舊有一些中小玩家在發展上遇到了阻礙。一些策略較為激進的中小險企,其萬能險保費在此前曾出現了斷崖式下跌,對於這些企業來說,需要調整自身策略,塑造自身的競爭優勢。
此外,我國個人代理保險行業整體產能低,一方面,代理人與保險人利益不一致,容易產生銷售誤導、詐取保費等現象;另一方面,個人保險代理人受教育程度低,過於注重短期利益,影響了保險業整體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