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法經營期貨巨額怎麼定罪
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B. 認定非法經營期貨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據是什麼
混碼交易。錯誤下單。超出客戶權益。自買自賣等,很多!沒有合法合規交易軟體和結算以及風險控制
C. 什麼是非法期貨類犯罪
今日深圳警方發布,深圳警方打擊非法期貨類犯罪刑拘167人,那麼到底什麼是非法期貨類犯罪呢?
D. 什麼是非法期貨定義是什麼現在的現貨投資(做市商制度的現貨平台)屬不屬於非法期貨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非法期貨?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取得合法期貨業務資格的。
非法期貨的定義是什麼?
一是從事活動的機構、場所未經批准,身份非法;二是即使機構身份是合法的,但從事的期貨相關業務是未經批準的,是業務非法;三是從事的業務名義上不叫期貨,但實質上具備期貨屬性即變相期貨,也是非法;四是未經批准從事相關的其他業務,如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業務等。
現貨和區別的區別是什麼?
1.現貨與期貨的最大區別就是交易的對象不同和對商品交割時間的限制與否。期貨交易的標的是未來某個既定月份進行交割的合約,合約有固定的到期時間即最後交易日。
2.期貨交易的價格體現的是對未來價格的預期,價格為現貨價格+時間成本。而現貨交易和現貨延期交易的標的是現貨實物,且不做交割時間上的限制,交易者可以根據自己需要來申報隨時交割。現貨交易的價格是當前的價格。
3.現貨和期貨雖然都具備了雙向和杠桿放大的特徵,也具備了套期保值等功能,但現貨交易的是現貨實物,與期貨仍有本質上的區別。
4交易時間的區別:期貨一個交易日有4個小時交易時間;現貨一個交易日除了凌晨2個小時與銀行的結算時間,其餘22小時都可以交易。時間上更為靈活。
覺得有對你有幫助請採納,祝你生活愉快!
E. 期貨非法經營罪怎麼判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
F. 工商部門關於無證非法經營、非法獲利的處罰規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G. 非法炒期貨觸犯刑法嗎
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參考案例:
2009年9月,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艾某在武漢成立武漢富達天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獲利途徑是以客戶在香港公司的黃金期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額按照一定比例從香港的公司獲取傭金,艾某再將所獲傭金按客戶數量、客戶交易量按期從自己的賬戶分發給胡某、李某等20多名客戶經理。
截至2012年2月,天宇公司所得傭金共計460餘萬元。今年3月9日,艾某、胡某依次歸案,其餘同夥已於2012年6月先後被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艾某等人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艾某為主犯,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00萬。胡某等人屬從犯,均判有期徒刑一年。
H. 非法經營期貨怎麼量刑
您好,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
I.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怎麼理解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是指有關公司或個人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的活動。
1.未經批准非法從事或變相從事期貨交易活動。例如,個別單位利用電子化交易系統變相開展黃金等品種期貨交易活動。例如以黃金投資為名,利用交易軟體,自設交易平台,採取放大倍數的杠桿交易,強行平倉等機制,吸引投資者從事變相黃金期貨交易。
2.未經批准非法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如有些非法經營網點,以「網上交易中心」、「證券投資服務部」、「期貨代理點」、「期貨俱樂部」等形式出現,提供技術指導,收取會員費,致使許多不明真相的投資者上當受騙。
3.以承諾收益或保底形式吸引投資者,直接代替客戶操作,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利潤分成。
4.部分機構以境外期貨代理的名義,用低手續費、低保證金等手段招攬客戶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活動。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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