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第一,交易的對象不同。商品期貨交易的對象是包含一定數量和等級的商品的標准化合約;商品期權交易的對象是一種買賣某種標的物(實物商品或商品期貨合約)的權利。第二,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同。期貨買賣雙方具有合約規定的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期權買方擁有是否買入或賣出商品(或期貨合約)的權利,而賣方承擔履約的義務。第三,買賣雙方的風險收益不同。期貨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風險和收益;期權買方的潛在盈利是不確定的,虧損有限,最大虧損為買入期權付出的權利金,而期權賣方收益有限,最大收益為賣出期權合約收到的權利金,潛在的虧損卻是不確定的。第四,保證金收取方式不同。期貨買賣雙方都要繳納保證金;期權買方支付權利金,不繳納保證金,而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同時繳納保證金。第五,交易機會不同。期貨主要基於商品(或期貨合約)價格變動方向進行交易;期權可以基於價格變動方向交易,也可以基於價格波動率進行交易。第六,套保效果不同。期貨套保需逐日盯市,資金佔用不確定,並且需放棄有利的市場價格變動;買入期權套保只需繳納權利金, 鎖定最高成本,可獲益於有利的市場價格變動。第七,合約種類不同。期貨在不同月份上只有一個期貨合約,投資者可以買入或賣出這個月份的期貨合約;期權在一個月份上可以有許多行權價不同而到期日相同的看漲期權合約和看跌期權合約,投資者可以買入或賣出看漲期權合約或看跌期權合約。第八,交割方式不同。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資產,除非在未到期前賣掉期貨合約,否則,到期必須交割;期權交易在規定的行權日至到期日都可以通過行權實現商品(或期貨合約)的交割,也可以不行權而使期權合約過期作廢。
B. 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主要有哪些區別
期權,又稱選擇權,它賦予了期權購買者在未來以特定的價格,交易某種資產的權利。期權的交易通過標准化合約進行,期權合約上標明了標的資產、執行價格和到期日等要素。標的資產即合約的交易對象,可以是股票、外匯、指數、利率和期貨等等。執行價格,即交易價格,合約到期時,將以該價格對標的資產進行交易。另外,投資者在購買期權時,需繳納一定的費用,即權利金,又叫期權費。
而金融交易中的「期貨」,又稱「期貨合約」,其實是一紙合約,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有著標準的條款,允許上市交易。持有期貨合約的人,便擁有了在未來某一時間,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資產的權利。每一份期貨合約,都會有標准化的條款,詳細地規定了對應資產的品種、數量、質量,合約到期的時間等等。唯一沒有被規定的是價格,由參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在市場上公開競價決定。此外,期貨合約的交易採取保證金制度,投資者只需繳納占合約價值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能夠以小博大,玩轉大額交易。
C. 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請舉例說明。。。謝謝
一、標的物不同
1、金融期貨: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標的物多於金融期貨的標的物。
2、金融期權: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商品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
二、對稱性不同
1、金融期貨:金融期貨交易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
2、金融期權: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
三、履約保證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2、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
四、現金流轉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盈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低於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他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
2、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格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五、盈虧特點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
而在對沖或到期交割前,價格的變動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虧損,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決定於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2、金融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盈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
D. 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的區別
你好,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基礎資產不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雙方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
(4)現金流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金融期權交易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金融期貨交易在對沖或到期交割時,交易雙方盈虧取決於標的價格變動的幅度。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的潛在虧損和期權出售者的潛在盈利都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
E. 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最根本的區別
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主要是以下方面:
1、基礎資產不同。
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用作期權交易。可用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基礎資產多於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對於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對於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財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因為它有義務沒有權利。而作為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它不需要交納保證金,它的虧損最多就是期權費,而期權費它已付出。
4、現金流轉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決定於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金融期貨交易中購銷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是無限的。在金融期權交易中,期權的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不對稱,金融期權買方的損失僅限於他所支付的期權費,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僅限於他所收取的期權費,損失是無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
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而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的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
並不是說金融期權比金融期貨更為有利。如從保值角度來說,金融期貨通常比金融期權更為有效,也更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獲利,事實上也並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可謂各有所長,各有所短。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人們往往將兩者結合起來,通過一定的組合或搭配來實現某一特定目標。
F. 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最主要差別是什麼
期貨風險比期權高
期貨方向做反,風險就是價差×手數×噸數,保證金很可能虧完,也就是爆倉。
期權方向做反,可以違約,就虧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