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才能開一家期貨公司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我國對期貨經紀公司實行許可證制度,凡從事期貨代理的機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嚴格審核並領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經什麼批准擴展閱讀:
准入門檻
資管業務
並不是所有期貨公司都能拿到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這是有門檻的。
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准入門檻有三項硬指標:期貨公司凈資本5億元以上;分類監管評級BB以上;期貨公司至少1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持有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這個門檻較之前的方案有所降低,原來規定必須是分類評級在A類以上的期貨公司才有資格。
根據2011年期貨公司分類結果,A類以上期貨公司共20家,其中,目前級別最高的AA類期貨公司均為三家傳統型期貨公司:中國國際、浙江永安和中糧;符合BB類以上的期貨公司則達49家,BB類和BBB類期貨公司中,不乏招商、光大、國信、東證等券商系期貨公司。
由很多新進崛起的券商系期貨公司進入期貨業較晚,分類評級尚未達到A類標准。降低分類評級門檻,主要是為『照顧』券商系期貨公司。
但券商系期貨公司有後勁、成長勢頭更好,加上有母公司眾多證券營業部的支持,客戶資源更具優勢。
符合「凈資本5億,分類評級BB」以上的期貨公司至少有16家。除三家AA類期貨公司,傳統期貨公司中的南華、弘業、新湖,券商系期貨公司中的國泰君安、申銀萬國、銀河、海通、東證、浙商、魯證、廣發、華泰長城,以及即將把注冊資本金提升至15億元的中證期貨,都符合這兩項指標。
「至少1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持有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指標,恰好也是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硬性要求,截至目前,已有46家期貨公司前後三批獲得該創新業務資格。
❷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的出台對期貨經濟公司的影響
02-5-17出台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培訓業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營業部、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營業部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具備任職資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營業部有符合經紀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出租營業部。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變更事項,以及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該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10%以下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對於上述變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
第三章 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第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六條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立賬戶,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立賬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託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第十九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一)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二)投資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期貨經紀公司的委託關系。投資者銷戶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開展期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經紀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編碼規則為投資者分配交易編碼,並向期貨交易所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注銷交易編碼,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檢查外,應當保密;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錯單記錄,用以記錄處理錯單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投訴處理制度,並將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交易風險控制條件及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專門存放投資者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
期貨經紀公司劃轉投資者保證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投資者的指示支付保證金余額;
(二)為投資者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結算差額;
(三)投資者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五)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網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公司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的用於下達期貨交易指令的委託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投資者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投資者指令。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准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投資者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投資者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投資者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期貨經紀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重新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的指令記錄和交易結算記錄按月匯編成月報。
第三十六條 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嚴重破損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
第四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
第四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風險管理崗位,建立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合規審查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司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製作合規審查報告書。
第四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安全評估和管理體系,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結算工作必須分設部門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度聘請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四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成為承擔 無限責任的投資人。
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報表體系,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安全性進行監管。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隨時可以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進行檢查。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或直接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或稽核的有關費用由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聘請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部署負責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規定每年度年檢的條件、形式、范圍和重點,並對年檢進行檢查。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由中國證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用於在期貨經紀公司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時補償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投資者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時,中國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中國證監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資者持倉、投資者保證金余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資者保證金;
(四)決定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並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經股東會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一)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投資者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通過虛假宣傳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管理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七)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❸ 想成立投資公司怎樣才可以通過證監會批准
證監會的行政許可不包括投資公司的設立,因此設立投資公司無需經過證監會的批准。
但是,設立以下的公司需要證監會的審批,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具體可以咨詢
證監會機構部、基金部、期貨部的行政許可處
不過我相信個人是沒有這么多資金實力去設立上述公司的(不丟幾個億想都別想)
最有可能的就是個人成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注冊資本很小,幾萬到幾百萬不等。
這個先通過工商登記,證監會在來審核投資咨詢公司的牌照
這類公司和以上3類公司都是持牌經營的,也就是說你不光是到工商登記注冊一個公司就完事了
你要運營必須取得證監會的許可(有證書,有發文,有編碼)
你要符合運營的基本條件,比如說人員資質(是否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系統,內控等
如果成立的投資咨詢公司沒有經過證監會的行政許可,那是非法的,分分鍾都可以把你抓起來屬於擾亂金融秩序。你可以看到市場上各類非法的公司(什麼證券業協會優秀網站之類的)
具體可以問證監會機構部的審核處
順便說一下區別,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就不用說了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區別,就是前者提供通道服務(證券經紀)、還可以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銀行業務等等,後者服務就是一個,給股民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當然你也可以收取咨詢費。
為什麼帶頭大哥被抓了,他大量的給股民投資咨詢服務,只要是沒經過證監會同意的,就是非法的。
另外,如果說你個人,你要買賣股票,或者說成立公司買賣股票,那是機構或者散戶,是允許的,不在此列。但是如果你要代理別人炒股,小范圍估計沒人管(比如替你爸爸媽媽炒股),大范圍了那就是證券經紀服務了,涉及到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了。沒有牌照是非法經營的。
這種理由很簡單,就好像你替你爸媽親屬管錢集資,這是小范圍的沒人管你,但是人數到成千上萬就是銀行的業務范圍了。
❹ 開個期貨經紀公司要多少錢,具體要怎麼做
開辦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總局批准。需要的注冊資金不能少於1000萬元,另在開始營業時必須上繳保證金,金額不得少於注冊資金的25%。
再加上其他費用,估計前提投入至少需要2500萬元。
國家工商行政總局《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有詳細規定,建議樓主參考。
其中第3條中有樓主關心的問題: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
(二)有規范的公司章程;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合格的通訊設施;
(四)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期貨經紀人不得少於20人;
(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七)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財會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體做法上述法規也有明確規定,具體是:
第4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主管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 》第五條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轄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其他期貨經紀公司應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注冊。期貨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仍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開業登記申請後,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注冊或者不予核准登記注冊的決定。
第6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開業登記,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文件、證件;
(二)由人事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證明;
(三)期貨經紀人名單及簡歷;
(四)通訊設施和專用設備的自有或租用證明;
(五)從事期貨業務涉及國家專項規定的,應提交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六)從事國際期貨業務的,應提交與相應的國際期貨交易所會員公司簽訂的有關期貨經紀業務的協議意向書;
(七)聘用外籍人員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提交聘用證明和由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證明;
(八)實行股份制的,應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第7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則:
(一)提供客觀、准確、及時、高效的服務;
(二)在登記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的專用帳戶,並與自有資金分離存放;
(三)如實記錄、及時執行客戶指令;
(四)將每日交易記錄、會計下及其他重要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
(五)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六)在營業場所備置供客戶閱讀的公開說明書、風險說明書;
(七)在登記注冊後6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數額不低於注冊資金總額的25%」。
❺ 商法案例
理由不充分,合同無效,但王某的損失並非經紀公司造成的,完全是自己判斷失誤造成,不能要求賠償,但可要求對方返還剩餘的保證金。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期貨經紀」、「期貨代理」或者其他類似字樣。
本案期貨經紀公司隱瞞了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王某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案屬於第二項,所以合同無效,經紀公司的過失並未給王某造成損失,王某損失完全是自己判斷失誤所致,因此不能要求賠償損失。
❻ 新成立的期貨經紀公司,怎樣才能成為交易所的會員,有什麼具體要求
打電話去交易所問就可以了,不過說實話私營的期貨公司生存非常困難,想成為會員的話,注冊資本應該是有要求的。
❼ 期貨公司成立的籌建報告,哪裡有、、私密我一下啊,謝謝 急急急
關於印發《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
報批程序》的通知
證監期貨字〔2000〕15號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和明確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的報批程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證監發〔1999〕43號)和《關於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審批工作的通知》(證監期貨字〔1999〕20號)的要求,我會制定了《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報批程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證 監 會
二○○○年五月十六日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報批程序
一、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報批程序
(一)期貨經紀公司的籌建
l.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由全體擬投資人共同指定的申請人向公司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籌建申請報告;
(2)可行性報告;
(3)籌建方案;
(4)擬投資人名冊及其擬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5)所有擬投資人前兩年度的財務報告(暫不需審計,經審計的報表與申請開業的材料一並上報)以及股東背景材料(比照股權變更申請上報材料的要求);
(6)籌建負責人的名單、簡歷、任職資格證明或資信情況說明;
( 7)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
2.公司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收到上述材料後,應比照《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審核,重點考察公司的設立是否有利於期貨市場的合理布局和規范發展,擬投資人是否符合作為公司股東的條件,擬投資人的出資金額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籌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3.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向證監會提交關於同意籌建公司的報告,連同上述申請材料一起報證監會復審。報告應以正式文件上報,在其中明確表明派出機構的意見。
4.證監會復審同意後,向公司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下發關於同意籌建公司的批復。
5.公司的籌建工作應自批復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籌建的,原批復文件自動失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籌建期限的,應當於籌建期滿前1個月向證監會提出延期籌建的書面申請,經證監會同意後予以延期,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二)公司的開業
1.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向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開業的報告;
(2)籌建情況報告;
(3)《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2.證監會派出機構結合公司的開業申請和上報材料,對公司的籌建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驗收。驗收標准包括:
(l)申報材料與實際籌建情況相符;
(2)注冊資本足額到位,以實物出資的,產權轉移手續必須辦妥;
(3)有規范的公司章程;
(4)高級管理人員具備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並已經過考核談話;
(5)從業人員應取得從業資格;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7)業務規則、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8)經營場所適應期貨經紀業務的需要;
(9)與期貨經紀業務有關的設施要求;
(10)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3.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後,向證監會提交關於同意公司開業的報告,對驗收情況和材料初審情況出具明確意見,連同公司上報材料一並報中國證監會復審。
4.證監會審查驗收合格後,向證監會派出機構下發關於同意公司開業的批復。
5.公司按《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登記後,在指定報刊上公告,並將公告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上述程序適用於目前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公司,今後其它形式公司的設立程序另行規定。
二、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報批程序
(一)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籌建
1.申請在異地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的公司,應當首先向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對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和守法經營情況進行考核,認為公司具備設立營業部條件的,向公司下發關於同意籌建營業部的批復,並抄送營業部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時在《期貨經紀公司設立營業部申請書》「公司所在地派出機構意見」欄簽署意見。
2.公司應向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l)申請籌建的報告;
(2)可行性報告;
(3)籌建方案;
(4)籌建負責人名單、簡歷、任職資格證明或資信情況說明;
(5)公司上年度經營財務情況;
(6)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
3.營業部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查同意後,應向證監會提交關於同意公司籌建營業部的報告,連同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批復文件及公司上報材料一並報證監會復審。
4.證監會審查合格後,向營業部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下發關於同意公司籌建營業部的批復。
5.營業部的籌建工作應當自證監會批復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籌建的,原批復文件自動失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籌建期限的,應當於籌建期滿前1個月向證監會提出延期籌建的書面申請,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予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二)營業部的開業
1.營業部籌建工作完成後,公司應向營業部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l)申請開業的報告;
(2)籌建情況報告;
(3)《關於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審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材料。
2.營業部擬設立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結合營業部的開業申請和上報材料,對營業部的籌建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具體驗收標准包括:
(l)申報材料與實際籌建情況相符;
(2)營業部崗位設置符合有關規定;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部管理制度;
(4)營業部經理具備相應資格;
(5)從業人員取得從業資格,從業人員數量符合要求;
(6)有適合開展期貨經紀業務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7)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認為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3.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後,在《期貨經紀公司設立營業部申請書》「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意見」欄中出具材料初審和現場檢查驗收的意見,連同上述材料一並報證監會復審。
4.證監會審查驗收合格後,向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下發關於同意營業部開業的批復。
5.公司按《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營業部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登記後,在指定報刊上公告,並將公告報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
在公司和營業部報批的過程中,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某一環節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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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設立期貨營業部需要哪些條件
期貨公司的設立必須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而設立,它是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期貨公司與客戶實質上是行紀合同關系。
❾ 期貨經紀商的法律法規
國內關於期貨經紀商,因政出多門,導致稱謂不一、定義各異。1993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第11號令《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設定的接受客戶委託,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期貨買賣,以獲取傭金為業的公司。除已經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由此規定可見,期貨經紀公司的特點是:(1)依法設立。該《辦法》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采准則制,即期貨經紀公司只要符合該《辦法》第3條關於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可設立期貨經紀公司;(2)接受客戶的委託,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期貨買賣並收取傭金;(3)期貨經紀商為公司法人。1993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外匯期貨業務管理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具有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由此規定可見,外匯期貨經紀商的特點是:(1)依法設立。該《辦法》對外匯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核准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局;(2)代客經營外匯期貨買賣業務;(3)外匯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為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資設立。1994年4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第37條規定:「期貨經紀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及經過批准可以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會員。」由此規定可見,期貨經紀商的特點是:(1)期貨經紀商的成立須依法設立;(2)期貨經紀商可以是期貨經紀公司(該《條例》對此類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准則制,也可以是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交易所會員(該《條例》對此類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199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期貨經紀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客戶的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業務的企業法人。」該《規定》的期貨經紀商具有以下特點:(1)期貨經紀商是企業法人,其設立采准則制;(2)期貨經紀商是以營利為目的;(3)期貨經紀商是從事客戶委託的期貨交易代理業務。1995年2月,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國債期貨經紀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主要接受客戶委託進行國債期貨交易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期貨經紀公司和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國債期貨經紀業務。」該《辦法》的期貨經紀商具有以下特點:(1)國債期貨經紀商須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由此可見,該《辦法》對國債期貨經紀商的設立采許可制;(2)期貨經紀商的主要業務是接受客戶委託進行國債期貨交易,並提供與期貨交易相關的服務;(3)國債期貨經紀商可以是期貨經紀公司,也可以是有證券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❿ 哪些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必須報經批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經批准才可設立的要報批,一般不需要報批。如醫葯企業的登記須有葯食品監督管理局等審批許可;礦山生產企業須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公安管理、資源管理等機關的前置審批許可;旅店服務行為須衛生防疫、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部門前置審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