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但差不多
證券包括債券
但還有其他品種
2. 回購協議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證券為擔保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
回購協議:指的是在出售證券的同時,與證券的購買商達成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從而獲取即時可用資金的一種交易行為。
回購協議是由借貸雙方鑒定協議,規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的
金融資產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後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
金融資產的安排。其中的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
息。回購協議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
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
所以正確
3. 債券回購交易實質上屬於( ) A 遠期合約行為 B 贖購行為 C 投機行為 D 抵押貸款行為
選D。實際是以債券為抵押,進行短期融資。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角度出發,凡是抵押出債券,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逆回購。
4. 證券回購的是實質是什麼
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證券回購的主體一般而言均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地的國債服務部,以國債或者金融債券,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國債作為回購的證券。
5. 從本質上說,回購協議是一種抵押貸款,抵押品為證券.對還是錯
回購協議的實質是質押,回購協議指的是商業銀行等金融在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產以獲得即時可用資金的同時,與金融資產購買商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買方也承諾日後將買人的證券售回給賣方。
表面上看,回購協議是一種金融證券的短期買賣,但實際上是以金融資產為質押品而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證券的賣方以一定數量的證券進行質押借款(出售證券所得即借款額),條件是一定時期內再購回證券,且購回價格高於賣出價格,兩者的差額即為借款的利息。回購協議交易對於金融資產的買方(即資金貸出方)而言稱作「逆回購交易」。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轉移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行責任的擔保。
在質押法律關系中,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將財產轉移給質權人佔有而為債權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出質人。當出質人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出質人不履行責任和義務時,質權人有權依法將質押物折價或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進行的交易。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土地、房屋、有價證券和商品等。
作為貸款的擔保品,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價格比較穩定,市場價格波動較小。2.變現性較強,有廣大市場。3.易保管,不易變質、損失。4.易於進行價值鑒定。由此商品最適於做抵押物,有價證券次之,不動產最差。
6. 什麼是證券回購,對銀行的意義是什麼
證券回購其實就是一種短期融資的手段。
證券回購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證券回購的主體一般而言均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地的國債服務部,以國債或者金融債券,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國債作為回購的證券。
從這些特徵我們可以看出,證券回購的實質就是金融機構之間、國債服務部之間以及金融機構和國債服務部之間進行的資金拆借。
7. 銀行回購的證券
不是股票。
證券回購一般是在金融機構間進行的一種融資,主要是國庫券、銀行承兌匯票等,當需要資金時,金融機構將手上的證券賣出,當資金寬裕時,回購證券。
證券回購其實就是一種短期融資的手段。
證券回購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證券回購的主體一般而言均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地的國債服務部,以國債或者金融債券,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國債作為回購的證券。
從這些特徵我們可以看出,證券回購的實質就是金融機構之間、國債服務部之間以及金融機構和國債服務部之間進行的資金拆借。
8. 證券回購交易的實質內容
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需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因此,證券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
回購交易涉及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二次交易契約行為;
二次交易契約行為: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
我國目前證券回購交易的券種: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
我國證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1.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
2.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
9. 證券回購交易實質是一種以()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
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