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 簡述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
一、證券交易所應加強市場監察工作的制度建設,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市場監察工作。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市場監察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建立健全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守則和崗位責任制。要增加市場監察部門的人員和設備,充實市場監察部門的力量
二、證券交易所監察部門應當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市場監察工作日誌,詳細記錄和總結每日的市場監察工作,包括當日市場價格或成交量波動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戶的舉報投訴及處理情況、對重點股票和重點股票帳戶的監督情況、需要進行重點調查的事件、需要繼續跟蹤分析的股票帳戶,當日提交上級的調查報告或案件處理意見等。
2.對每日漲跌幅度在7%以上的全部股票,應當將每隻股票成交金 額前5位的營業部名單和當日買入、賣出數量最大的5個股票帳戶存檔備查; 上市公司公告財務報表、分紅配股方案及其他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公告時,或者出現關於某公司的市場謠言時,應當將相關時段內買入、賣出該公司股票數量較大的營業部名單和股票帳戶存檔備查;對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或個人要進行專門調查並作出結論,短期內不能確認的,應當進行跟蹤分析。
3.發現涉嫌違反證券法規或交易所業務規則的事件,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在證券交易所職權范圍內予以處理。案件情節較為嚴重或涉及范圍超出證券交易所職權的,應當在繼續進行調查的同時,上報中國證監會。
三、證券交易所要認真完成中國證監會交辦的事項。對中國證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應當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落實,並將詳細調查情況、處理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在必要時將對證券交易所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
四、證券交易所要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市場監察工作報告,包括每月市場監察工作情況和案件查處情況。定期報告應當在每月前5 個工作日內報送,不定期報告應按中國證監會要求隨時報送。上報 中國證監會的監察報告和有關材料應當由分管監察工作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發。
五、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落實本通知的具體情況進行檢查。證券交易所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不能積極主動地監督和查處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9條、第93條、第95條、第97條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認定該證券交易所為市場監管不到位、市場風險大的市場,暫停審批該證券交易所股票、債券的發行和上市。
3.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特徵具備哪些功能
證券交易所的特徵有:
① 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嚴格的交易時間;
② 參加交易者為具備一定資格的會員證券公司;
③ 交易對象限於合乎一定標準的上市證券;
④ 交易量集中,具有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⑤ 對證券交易實行嚴格管理,市場秩序化。
具備以下功能:
①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形成較為合理的價格;
②引導資金合理流動、資源合理配置;預測反映經濟動態。
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4. 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徵與職能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設立的,為證券的集中競價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規則的特殊法人。證券交易所既不直接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只為買賣證券的當事人提供場所和各種必要的條件及服務。
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徵:1、證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2、證券交易所是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所謂集中競價是指所有證券經紀商、自營商主要集中在這個場所通過競爭的方式,從事證券的代理或自營買賣活動。
3、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
4、證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參與交易,除了提供服務充 當交易組織者的角色,還需執行法律法規賦予它的一線監管職能。
職能:交易所根據合同執行凍結、解凍和變現清償的職能
5.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錯 證券交易做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戶
6.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是什麼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6)證券交易所的只能包括擴展閱讀
監管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應當即時公布行情,並按日製作股票行情表,記載並以適當方式公布下列事項:上市股票的名稱;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股票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等等。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4)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5)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股票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協議的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上市股票作出暫停、恢復或者取消其交易的決定。
(7)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的檔案資料,並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股票的情況進行統計,並監督其變動情況。
(8)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依照章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納席位費、手續費等費用,並繳存交易保證金。
(9)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報告,並主動報告有關情況;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
7.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五)對會員進行監管;
(六)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七)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八)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九)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第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二)新聞出版業;
(三)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四)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未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應當報證監會批准。
第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證券交易品種提供證券交易服務,應當報證監會批准。
第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
8.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有哪些
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公司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和上市公司進行監管;設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職能。
9. 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場所和設施。
3.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6.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7.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