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對光大證券烏龍指有何看法
「光大證券8·16事件」發生後,證券交易所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機制遭到質疑。上交所昨日通過官方微博平台首次就事件做出正式回應。上交所表示,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屬於極個別的特殊案例,未及時發布提示公告是因為短時間內無法判斷光大證券真實意圖;光大證券雖然在極短時間內報送了大量訂單,但每一筆訂單都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依法達成的交易原則上不能取消。8月16日,上交所收盤後發布公告指出:「已達成的交易將進入正常清算交收環節」。消息一出,
立即引發市場質疑。為何不取消交易?上交所新聞發言人昨日表示,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證券法》第120條規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因此依法達成的交易原則上不能取消。現行業務規則對特定情況下取消交易做了規定,但具體取消交易的標准和情形並不適用於這次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其次,從市場影響來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廣,對跟風買入的投資者固然有利,但高位賣出的投資者則相應受損。可以想見,反對取消交易的意見也一定不少。第三,從實際操作來看,由於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時段、取消交易的范圍等都比較難把握,並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操作,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還表示,從主要市場「烏龍指」事件的處置情況來看,採用「買者自負」原則處置的居多,2005年我國台灣市場富邦證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場瑞穗證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場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買者自負」的原則進行處置。也有採用取消交易方式處置的,主要是在美國市場。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則規定,有標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閃電崩盤」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關交易所根據事前確定的相關規則和標准,做出了取消明顯錯誤交易的處置。
上交所的這一回應讓很多當日跟風買入的投資者深感失望。「打算尋求賠償的希望現在看來破滅了!很受傷啊。」一位當天跟風買入次日又沒能及時賣出的股民告訴記者。
上交所還透露,光大證券於8月19日開市前承諾,在制定並公布處置方案前,不會減持因「8·16事件」而購入的股票。此後,交易所對光大證券相關證券賬戶進行了重點監控。截至8月23日收盤,相關賬戶未有減持行為,包括賣出股票,或將股票申購成ETF份額並賣出等變相減持行為。
有記者問,機構資金在兩個市場之間套利,散戶吃虧怎麼辦?上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體現市場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進一步抓緊研究論證股票「T+0」交易制度
2. 日本四大證券公司排名
瑞穗證券公司;
三菱日聯證券公司;
野村證券公司;
大和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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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是怎麼回事,我不懂股票,看不懂
8月16日滬指盤中驚天逆轉,權重股瞬間暴漲,多隻股票漲停。盤中滬指一度飆漲愈5%逼近2200點,史上未見,這些都源於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的烏龍指。上交所確認是光大系統問題,駁回光大交易作廢申請。
【烏龍指是什麼?】
股票中的「烏龍指」是指股票交易員、操盤手、股民等在交易的時候,不小心敲錯了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事件的統稱。
【「烏龍指」是否可以撤銷?】
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微博「上交所發布」發出重要公告:「本所今日交易系統運行正常,已達成的交易將進入正常交收環節。」
上交所發布的今日交易正常交收公告,意味著即使光大證券存在「烏龍」操作,但交易的盈虧結果已具有不可逆傳的有效性。
民事行為的有效與否主要是考察的是行為的行為後果(除了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比如買賣行為指令是否發出;不像刑法有時候打擊的思想活動,比如盜竊,可能盜竊前的准備工作也是刑法打擊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也有相關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光大證券的烏龍指是不可以撤銷的。
4. 日本瑞穗銀行目前在中國的主營業務
日本瑞穗金融集團是2000年9月29日由第一勸業銀行、富士銀行和日本興業銀行組成,於2003年1月成立,資本金1兆5409億日元,為世界金融集團之首。在三菱東京金融集團和UFJ金融集團(三菱UFJ金融集團)合並前曾是日本資產規模最大的金融集團。集團公司擁有1200名職工,在人員規模上也是日本金融控股公司中最大的。 該集團下轄4大金融機構,其中有瑞穗銀行、瑞穗法人銀行和瑞穗信託銀行等三家銀行,還有瑞穗證券公司。
瑞穗銀行主要是個人銀行業務,但由於日本已經可以混業經營,所以也代理個人投資信託、金融債和個人保險業務。瑞穗法人銀行則經營企業年金、法人業務和銀團貸款業務。瑞穗信託銀行過去只可以經營長期金融業務,現在也可以經營個人銀行業務和房地產業務,如土地信託、不動產買賣中介、不動產評估、住宅銷售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