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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黃金無記名證券

發布時間:2021-08-06 18:06:32

❶ 黃金證券是什麼

黃金並不屬於證券黃金只是一個有色金屬的交易品種,如果這是一家券商的話,很可能是非法平台,自己小心一點。

❷ 選擇題 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於:

ls的資料來自網路。我貼的網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是一個法律的網站上的,屬於《民法通則》里的債權里的善意取得。還有善意取得的相關信息,lz可以去看看。

❸ 誰幫我解釋一下「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司法實踐,贓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受讓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從我國學理和司法實踐來看,善意取得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讓與人必須是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佔有財產。因此贓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則即使是贓物、遺失物,仍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如爆炸物、槍支彈葯、麻醉品、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國家專有的財產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國有財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國有企事業單位佔有的,依法可以由這些單位處分的國有財產,與集體和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一樣,適用於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取得財產。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實現。如果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行為取得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為財產的所有人。受讓人在讓與後是否為善意,並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 物權法頒布後,明確規定了不動產也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以前學界關於不動產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爭議也有了定論,即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只要完成了不動產的公示方式--過戶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就發生合法有效的轉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貨幣和無記名證券是一種特殊動產,持有者就是貨幣和無名證券上所記載的權利的主體,因此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時,不考慮受讓人主觀上是否屬於善意,也不考慮讓與人獲得佔有時基於所有權人的意志。記名證券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❹ 贓物能否善意取得

關於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物權法》並沒有規定,不得不說是一大缺憾。所謂贓物是指以偷盜搶奪或者強盜等行為所奪取之物。當然,民法上之贓物,從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而言,范圍應較刑法上的贓物更為狹窄。對贓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論上有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 肯定說認為,既然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作為受讓人來說,並不知道該物為贓物,因此,為了維護受讓人的合法利益,贓物也應適用善意取得。否定說認為,在社會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護。公法利益的保護應優於私法利益的保護,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但因具體情況不同,贓物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應當適用善意取得。贓物為金錢或無記名證券的,應允許受讓人取得所有權,這是由於金錢和無記名證券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金錢和無記名證券與一般動產不同,在法律性質上,誰持有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論其來源如何,持有人就被認為是權利人,就應享有金錢和無記名證券有關的權利。持有人的處分權是不能懷疑的。受讓人是在特定場所,或採用特定方式取得贓物的。所說特定場所取得,是指受讓人在有營業執照的商店購買取得贓物,或者在交易所購買取得。因為在該種情況下,商店和交易所具有有權處分其物品的特徵,購買人無權過問處分人商店或交易所是否有權處分出賣物。 從社會公信力的角度出發,應認定受讓人有權取得該贓物的所有權。所說特定方式取得,是指受讓人通過競買的方式取得。無論是拍賣公司的拍賣,還是公安、法院、海關的拍賣,均具有社會公信力。轉讓方已被受讓方當作有處分權的人看待,受讓方無權了解對方是否有權處分,受讓方也不可能存在任何過失。因此,應認定受讓方取得受讓物的所有權。

❺ 哪些證券時不記名證券,能不能一一列舉一下

證券,是指有價證券,這是一種表示財產所有權的憑證。證券可以分為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兩大類。貨幣證券包括支票、本票、匯票等,人民幣實質上就是我國法定的一種不記名的通用貨幣證券;資本證券包括債務和股票兩類,它是指能給持券人帶來一定收益的憑證,是資本市場中長期信用工具。由於可交易證券大部分是資本證券,因此,人們一般所說的證券是指資本證券。證券市場是有價證券發行和流通的場所。它包括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流通市場。證券發行市場是發行新證券的市場。也稱證券初級市場或一級市場,其功能是完成籌資者新發行的證券轉移到投資者手中這一過程。一般沒有固定發行場所,是由籌資者、中介人、投資者三方組成。證券發行方法分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兩種。前者是由發行者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出售其證券;後者是通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進行承購推銷。在發行市場上,大多數是採用間接發行方法。有價證券發行,從籌資者角度而言,實際上包括選擇怎樣的證券發行,利用何種發行辦法、如何決定發行條件(利率、償還期限、發行價格)、經辦哪些發行手續等等一系列的決策處理過程,其最終目的在於以最小的籌資成本,獲取最多的、長時期使用的資金。證券發行市場的規模受該國政治經濟及金融制度的影響。證券流通市場亦稱「證券交易市場」、「次級市場」、「轉讓市場」、「流通市場」。買賣、轉讓已發行或補充發行證券的場所,為證券發行後的流通提供條件。交易形式分為集中的、有組織的場內交易,即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和分散的,沒有固定地點的場外交易,包括櫃台交易、店頭交易、第三市場交易等。證券發行市場的產生和發展,從客觀上提出建立和發展證券交易市場的要求。它提供了證券所有權轉移機制,保證和促進了發行市場的發展,增加投資人的投資機會和對各種證券的轉換選擇,能有效地動員社會的閑散資金用於投資;促進證券發行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贏得社會信譽;也是中央銀行運用公開市場政策、緊松銀根的必要場所。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前者,也就沒有後者;沒有後者,前者也難以發育壯大。

❻ 贓物是否適用於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義
有關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項重要財產制度,是在承認財產所有權的安全為法律保護財產秩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在法定場合下以犧牲所有權的安全為代價來保障財產交易安全的一項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項古老的制度,該制度對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流通,增長社會物質財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關於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傳統理論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佔有委託物,而不適用於贓物、遺失物等佔有脫離物。關於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國的立法規定不盡相同。德國、法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對「贓物能否善意取得」這一問題,普遍認為贓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並在各自民法中對贓物的善意 取得問題做了規定。《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對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這個最為敏感的問題卻沒有做出規定。筆者認為在制定《物權法》相關解釋及未來修訂 《物權法》 時應當對這一問題加以考慮。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在受讓時是善意的,即並不知道其無處分權,並且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即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善意取得的特徵
善意取得之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1)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2)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即並不知道財產佔有人無處分權;(3)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善意取得發生的有償轉讓行為包括買賣、互易、出資等有償的方式取得。(4)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給受讓人;(5)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遺失物、隱藏物、漂流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國剛頒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動產、不動產、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以及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用益物權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
《物權法》中沒有規定的贓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規定了對無權處分的動產的善意取得和對於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是為了優先保護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當無權處分人處分財產,導致所有人的靜的安全與受讓人的動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發生沖突時,而犧牲靜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護動的善意的受讓人的利益。如果善意買受人購買贓物時支付了合理對價,而因為收繳贓物,其支付的對價得不到任何補償,買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護,那麼將會導致人們無法正常大膽地去交易,懷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對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賴,其結果將最終損害社會利益。在社會經濟的流轉過程中,公益應該優先於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讓人的利益與社會的交易息息相關,它體現一種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權人的利益屬於個人利益。應該說,原權利人的利益不能高於社會交易的安全利益。現在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有相適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就會造成交易低效,不利於動產的轉讓和流通。
三、臟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從善意取得的價值來考量,贓物和遺失物、漂流物一樣,作為佔有脫離物都不是出於動產所有人的意思而轉讓的,一些人認為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會傷害人們的法律情感,有害於社會,其實完全沒有這個必要。眾多西方、歐美國家採用臟物有條件或無條件取得制度,並沒有出現上
上述情況的發生。贓物也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贓物若適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須具有強公示性,即無處分權人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登記簿里記載的權利人表現出來的外觀,讓善意第三人產生合理的信賴。這就要求贓物首先應該是從拍賣市場、公共市場或者經營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買,並且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共市場指公開之場所,不僅包括公營市場,還包括公開交易場所,例如百貨、夜市等,拍賣由於是依照國家拍賣法進行公告,具有強公示性,某種程度上代表國家的公信力,依拍賣獲得的贓物應都適用善意取得。筆者認為我國司法解釋中對物權法中贓物善意取得應規定如下:
(1)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專營專賣物品不適用善意取得。
違法犯罪中可能有盜竊槍支、彈葯等贓物,槍支、彈葯、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以及製品、鴉片、毒品、淫穢物品是我國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善意取得,黃金、白銀珍貴文物等是我國限制流通的物品,也不適用善意取得,煙、酒等物品是我國法律規定專營專賣物品,也不適用善意取得。
(2)對貨幣及無記名有價證券即使是贓物也應絕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於貨幣和無記名有價證券是種類物,有很強的替代性,可以即行買賣,不適用善意取得是不客觀的。
(3)對經拍賣而取得的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從公共市場或者出賣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買的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經過拍賣或者從公共市場上購買的商品,因具有強公示性,對善意第三人來說,贓物與其他無權處分物並沒有區別,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再要他們識別是否系贓物著實不容易,也是不公平的,應適用善意取得。

❼ 黃金是不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槍支彈葯、黃金、麻醉品,屬於禁止或限制流通物,是不適用於善意取得的。

❽ 黃金交易公司和證券公司有什麼關系嗎我是不是被騙了

單從你這些話語上來看,不能說你被騙了,現在我來回答你的那幾個問題
1。證券公司和黃金交易公司沒有關系
2。黃金和證券同屬金融行業,黃金不是證券類,一般來說黃金交易公司招人都會以證券保險類經驗者優先

❾ 貨幣和不記名證券到底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分析才是權威,分析咋說的? 貨幣肯定不適用善意取得,因為貨幣的佔有與所有同一;無記名證券不曉得是否使用,忘了。 至於汽車和設備是不是必須登記,以物權法為准吧,畢竟這部法律出來剛剛一年,如果不確定就看看考試分析怎麼說的。

❿ 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義 有關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項重要財產制度,是在承認財產所有權的安全為法律保護財產秩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在法定場合下以犧牲所有權的安全為代價來保障財產交易安全的一項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項古老的制度,該制度對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流通,增長社會物質財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關於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傳統理論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佔有委託物,而不適用於贓物、遺失物等佔有脫離物。關於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國的立法規定不盡相同。德國、法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對「贓物能否善意取得」這一問題,普遍認為贓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並在各自民法中對贓物的善意 取得問題做了規定。《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對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這個最為敏感的問題卻沒有做出規定。筆者認為在制定《物權法》相關解釋及未來修訂 《物權法》 時應當對這一問題加以考慮。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在受讓時是善意的,即並不知道其無處分權,並且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即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善意取得的特徵 善意取得之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1)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2)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即並不知道財產佔有人無處分權;(3)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善意取得發生的有償轉讓行為包括買賣、互易、出資等有償的方式取得。(4)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給受讓人;(5)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遺失物、隱藏物、漂流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國剛頒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動產、不動產、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以及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用益物權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 《物權法》中沒有規定的贓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規定了對無權處分的動產的善意取得和對於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是為了優先保護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當無權處分人處分財產,導致所有人的靜的安全與受讓人的動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發生沖突時,而犧牲靜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護動的善意的受讓人的利益。如果善意買受人購買贓物時支付了合理對價,而因為收繳贓物,其支付的對價得不到任何補償,買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護,那麼將會導致人們無法正常大膽地去交易,懷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對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賴,其結果將最終損害社會利益。在社會經濟的流轉過程中,公益應該優先於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讓人的利益與社會的交易息息相關,它體現一種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權人的利益屬於個人利益。應該說,原權利人的利益不能高於社會交易的安全利益。現在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有相適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就會造成交易低效,不利於動產的轉讓和流通。 三、臟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從善意取得的價值來考量,贓物和遺失物、漂流物一樣,作為佔有脫離物都不是出於動產所有人的意思而轉讓的,一些人認為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會傷害人們的法律情感,有害於社會,其實完全沒有這個必要。眾多西方、歐美國家採用臟物有條件或無條件取得制度,並沒有出現上 上述情況的發生。贓物也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贓物若適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須具有強公示性,即無處分權人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登記簿里記載的權利人表現出來的外觀,讓善意第三人產生合理的信賴。這就要求贓物首先應該是從拍賣市場、公共市場或者經營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買,並且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共市場指公開之場所,不僅包括公營市場,還包括公開交易場所,例如百貨、夜市等,拍賣由於是依照國家拍賣法進行公告,具有強公示性,某種程度上代表國家的公信力,依拍賣獲得的贓物應都適用善意取得。筆者認為我國司法解釋中對物權法中贓物善意取得應規定如下: (1)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專營專賣物品不適用善意取得。 違法犯罪中可能有盜竊槍支、彈葯等贓物,槍支、彈葯、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以及製品、鴉片、毒品、淫穢物品是我國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善意取得,黃金、白銀珍貴文物等是我國限制流通的物品,也不適用善意取得,煙、酒等物品是我國法律規定專營專賣物品,也不適用善意取得。 (2)對貨幣及無記名有價證券即使是贓物也應絕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於貨幣和無記名有價證券是種類物,有很強的替代性,可以即行買賣,不適用善意取得是不客觀的。 (3)對經拍賣而取得的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從公共市場或者出賣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買的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經過拍賣或者從公共市場上購買的商品,因具有強公示性,對善意第三人來說,贓物與其他無權處分物並沒有區別,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再要他們識別是否系贓物著實不容易,也是不公平的,應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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