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證券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它們是證券的供應者和資金的需求者。發行人的多少和發行證券數量的多少,決定了發行市場的規模和發達程度。
一般而言,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①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我國目前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②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③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經過批準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㈡ 什麼是證券發行人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它包括公司(企業)、政府和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的組織形式很多,但只有是股份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公司所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本是自有資本,而通過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本是屬於借入資本,發行股票和長期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籌措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發行短期債券則是補充流動資金的重要手段。公司(企業)作為證券發行主體的地位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隨著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的興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屬機構已成為證券發行的重要主體之一,但政府發行證券的品種僅限於債券。由於中央政府擁有稅收、貨幣發行等特權,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因此,這類證券被視為無風險證券,相對應的證券收益被稱為無風險利率,是證券市場上最重要的價格指標。
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發行主體,即發行債券,也發行股票。
㈢ 證券發行人中的金融機構是指什麼
銀行叫金融機構,什麼信託啊,證券公司就是非金融機構
㈣ 證券是什麼主要是指什麼
證券是權益的紙質化表現,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享有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主要包括:
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
貨幣證券:如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商品證券:如商業票據,出貨單。
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
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
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
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㈤ 證券發行人與證券發行主體有什麼區別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據券面所載內容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按其性質不同可將證券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人們通常所說的證券即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鈔票、郵票、印花稅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商業本票、呈兌匯票、銀行定期存單等等,都是有價證券。但一般市場上說的證券交易,應該特指證券法所歸范的有價證券,鈔票、郵票、印花稅票等,就不在這個范圍了。證券交易被限縮在證券法所說的有價證券范圍之內。 第一:證券的相關知識 一、證券有涵義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就權益的憑證。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採取相應的行為,並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二、證券的內容 證券的本質是種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有:合同雙方交易的標的物,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交易標的價格,交易標的物的時間和地點等。當然這些內容如果應用到不同具體的證券中,其中規定的內容有所不同。比如,遠期合約合約與期貨合約規定的內容就不一樣。 三、證券的分類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證據證券只是單純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憑證證券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持證人紀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區別於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徵是可以讓渡。 第二:有價證券的相關知識 一、有價證券的涵義 有價證券是證券的一種,即其本質仍然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不過與其它證券的不同之處在於,有價證券具有以下特徵:任何有價證券都有一定的面值,任何有價證券都可以自由轉讓,任何有價證券本身都有價格,任何有價證券都能給其持有人在將來帶來一定的收益。 二、有價證券的分類 有價證券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做不同的分類。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按上市與否,可以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按證券所載內容可以分為: 1.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則商業信用工具,主要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債權債務的清算等,常見的有期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2.資本證券,它是指把資本投入企業或把資本供給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和債權證券,如各種股票和各種債券等。 3.貨物證券是指對貨物有提取權的證明,它證明證券持有人可以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常見的有棧單、運貨證書、提貨單等。 第三: 證券公司——為投資人買賣股票提供通道。 身為一般投資人的我們,其實最常接觸的就是證券公司了。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也透過他們中介來買賣股票。其實證券公司在股市中的定位很像是一個百貨商店,方便消費大眾買賣。所以你可以跑到你家隔壁的證券公司看盤、買賣,而不用親自跑到證券交易所交易了! 那麼,所有的證券公司都可以居中幫投資人買賣股票嗎?——不是。 一般投資人必須透過證券公司買賣股票,但並不表示所有的證券公司都從事中介股票買賣的業務。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的項目分類,證券公司可被劃分為四類:第一,證券經紀商,也就是居間幫投資人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第二,證券承銷商,幫助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如果投資人要買公司發行的新股票時,就必須找這種類型的證券公司。第三,證券自營商,他們如同一般投資人一樣,也是股票的買賣者。我們一般稱為的法人,其中一類就是證券自營商。第四,綜合類證券商,就是同時經營以上三種業務的證券公司。 證券的分類 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憑證證券兩大類。 憑證證券則為無價證券,包括活期存款單、借據、收據等。 有價證券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2)貨幣證券,包括銀行券、銀行票據等; (3)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棧單等。 有價證券是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通常簡稱為證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債券兩大類。其中債券又可分為公司債券、公債和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有價證券本身並沒有價值,只是由於它能為持有者帶來一定的股息或利息
㈥ 證券公司主要的業務是什麼
業務范圍
1、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2、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3、證券承銷、包銷、代銷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6)證券公司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可分為四類:
1、股票經紀人,這是一家幫助投資者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
2、證券承銷商,幫助公司上市的人。這是投資者想要購買該公司發行的新股票必須去的證券公司類型。
3、證券交易商像普通投資者一樣買賣股票。我們通常稱之為法人的一類是證券交易商。
4、綜合證券公司是同時經營上述三種業務的證券公司。
㈦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客戶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我2012年6月17號的證券交易考了91分,想必能夠回答你的問題:這個題目確實是錯誤的,正確的應該是: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非客戶)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㈧ 什麼是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所謂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㈨ 為什麼客戶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歸證券公司所有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等相關規定了解,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㈩ 在證券承銷法律關系中承銷商和發行人的義務是什麼
1、材料核查義務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2、禁止預留義務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證券經營機構以包銷方式承銷股票,不得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為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1)故意囤積或截留;2)縮短承銷期;3)減少銷售網點;4)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5)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3、備案義務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的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後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4、保安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公告前的發行方案以及承銷過程中認購數量、預計中簽率等非公開信息。5、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具體來講,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1)不當許諾;2)詆毀同行;3)藉助行政干預;4)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6、禁止承銷業務證券經營機構持有企業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購買股票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認購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發行股票義務股票發行價格或配股價由承銷商與發行企業共同商定。承銷商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9、不得虛假承銷義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進行虛假承銷。所謂虛假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名義上是承銷團成員,實際上並沒有從事承銷股票的活動和承擔承銷股票應盡的責任。10、其他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和在承銷結束後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所承銷股票及其認購證的私下交易,並不得為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註: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4隻或4隻以上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