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請問在新三板掛牌一年後就可以到創業板嗎謝謝!
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也就是已經獲得了證監會公開轉讓的批准,那麼從實際操作上來看,是不是就可以順利實現轉板了呢?在目前來看,企業要實現轉板,還需要一定的條件,並不是在短期內就可以實現的。
首先,新三板掛牌企業要達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
如前所述,我國實行的是發行和上市分離的制度。這就從制度規定了這樣一種體制,那就是證券交易所有決定是否讓已經經過證監會公開發行批準的企業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權力。因此企業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滿足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標准。
按照滬深交易所修訂的上市規則,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萬元以上,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股本超過4億元的,這一比例是10%);創業板則要求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司股東不少於200人。
其次,《證券法》的修改以及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
對於轉板問題,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機制以及一套規范的制度安排。這其中包括要對《證券法》進行修改。現行《證券法》有關市場體系的規定主要是立足於交易所市場,欠缺對多層次場外市場的整體設計,對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包括場外和場內)之間的轉板機制缺乏基本規定。其次,還應調整現行《證券法》有關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發行條件、發審委制度等相關規定,實行更加靈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實現由核准制向注冊制的轉變。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發展。
目前新三板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現階段,企業由新三板向創業板、主板等板塊轉板就不可操之過急,而是要循序漸進,逐步採取措施促進新三板本身不斷完善,從而為轉板創造條件。
第四,防止監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備。
如果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通過直接轉板進入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那麼管理層需要防範新三板轉板過程中的監管套利問題。
因此這也需要進行整體設計,協調好證監會、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層次場外交易市場的關系,理順各種機制,防止監管套利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的發生。
綜合上述幾點,雖然由新三板直接轉板到主板理論上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現階段無論在頂層設計還是具體操作等方面條件都還不完全具備,還需要進行制度改革以及等待市場的逐步完善。當然,雖然由新三板直接轉板到創業板和主板等板塊上市在短期內尚不可行,但場外市場各層次之間的轉板經過規劃後則是近期可以實現的,而主板和創業板等板塊上市企業退市後進入新三板掛牌這類形式的轉板則基本已經可以實現。
B. 什麼是「新三板」什麼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與「新三板」是什麼關系
新三板:「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
「新三板」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關系:兩者都是一樣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全稱,新三板是簡稱。
(2)新三板進入證券法擴展閱讀:
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10月8日消息,證監會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場發展的文件即將公布,將包括分層等制度安排。這將是證監會首次對新三板發展做出全面部署。
參考資料:
新三板-網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路
C. 新三板轉板條件有哪些
新三板轉板條件如下:
1)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1、《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一項規定「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也就是說股票上市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行的公司。而公開發行取決於兩個條件,要麼是進行過公開發行,要麼是非公開發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2、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轉板省去了公開發行的環節,新三板公司要滿足該項條件就要求股東人數必須超過200人。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二項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也有同樣的內容,這條非常明確,不需要過多的闡述。
3)公眾持股比例
1、《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2、在公眾持股比例的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認定是一個不確定的地方。結合現有的規定推斷,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應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後公開轉讓及向特定對象發行、轉讓累積超過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掛牌(或者創新層)滿兩年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對公司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
2、既然是從新三板轉板,基於規范公司運行的角度考慮,我們推測會有在新三板掛牌時限的要求,在新三板進行規范一段時間後的企業才有可能具備轉板的資格。整體看,和直接IPO的時間差不多,從制度設計上看不應該存在轉板和IPO之間有明顯的時間套利。
5)轉板公司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既然是上創業板,就必須符合創業板上市的其他條件。不應該存在轉板和直接IPO的標准套利。
(3)新三板進入證券法擴展閱讀:
新三板掛牌和主板上市的區別:
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2、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需要指出的是,「多層次資本市場」是一個中國概念,在國外並沒有對應的概念,也沒有形成一套多層次資本市場理論。這是因為西方發達資本市場國家的資本市場的多層次性是自發形成的,而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則是建構而來的。
4、因此,「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概念實際上是一個服務於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理論供給,「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則鮮明地體現了制度創新的「建構理性主義」精神,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個非常中國化的概念。
5、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服務對象不同。《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明確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定位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
6、在准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范、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7、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這類投資者普遍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
8、三是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中小微企業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