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公司和信託公司在業務上有什麼區別
業務領域不同,信託公司只能從事信託方面的資產業務,不能做股票買賣的中介,而證券公司則是股票市場的業務為對象的.
信託公司是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的公司。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信託業務的關系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託人;接受委託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託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託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任意信託、特約信託、公益信託、私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
目前能夠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財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於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將專家理財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產管理市場的突破口。像利得財富都是這樣的第三方理財公司。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B.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哪些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C.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1、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2、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3、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 3 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D. 證券公司受託資產管理業務與銀行的理財產品有區別嗎
當然有。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1996年9月18日深圳人民銀行發布的《深圳市證券經營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把資產管理明確地列入券商經營范圍, [6]並且將資產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代理業務區分,但是對於什麼是資產管理業務沒有詳細規定。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九條沒有明確規定資產管理業務屬於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但出於立法技術的考慮,第四項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經營「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 [7]199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14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該文在涉及綜合類券商的業務范圍時指出「綜合類券商經批准除可以從事經紀類證券公司業務外,還可以從事證券的自營買賣,證券的承銷和上市推薦,資產管理,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算是為資產管理業務爭得了一個名分。但是對於資產管理業務得規范非常得簡略,並且沒有具體的法律制裁措施。所以,總的來說前三階段,國家對於什麼是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業務的風險如何防範等諸多問題沒有規定,對資產管理業務基本上處於放任狀態。
銀行理財產品:
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1-2]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E. 我國證券公司有哪四種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四大業務有:經紀業務,發行與承銷業務,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業務范圍: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F. 我國證券公司有哪四種業務范圍
【摘要】不同的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也是有所不同的,人們為了便於區分,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性質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四大類。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我國證券公司的四大業務范圍。
投資分紅保險劃算么?重疾分紅險,投資保障兩不誤。 投資銀行業務
目前國內證券公司從事的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是證券承銷業務,也稱證券代理發行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的委託,藉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根據與發行人確定的發售方式,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代理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活動。根據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代銷承銷方式和包銷承銷方式,其中包銷承銷方式又包括全額包銷、定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三種方式。證券公司可以根據發行人所發行證券的種類、市場需求狀況、具體發行要求以及自身的經營條件和經營能力選擇。國內目前股票承銷主要採用的是余額包銷方式,它是指證券公司承諾在證券發行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包銷。其實質是先代理發行,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合。
此外,投資銀行業務還包括財務顧問業務、代理兌付證券業務等。財務顧問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公司經營管理顧問,向公司提供咨詢服務的業務。代理兌付證券業務是證券公司利用其營業網點,接受客戶委託對其發行的證券到期進行兌付的業務。與國際證券市場相比,國內券商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是承銷業務與財務顧問業務,財務顧問是承銷業務的一種延伸。隨著證券市場的開放以及競爭的加劇,證券市場的創新尤其是投資銀行業務的創新將層出不窮,收購兼並業務、項目融資、創業資本融資以及其它創新業務將使投資銀行業務擺脫目前主要局限於證券承銷的局面。
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客戶)的委託代投資者(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為,是證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項業務。證券公司從事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我國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進行證券交易的操作資格,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場內進行交易,只能通過擁有席位的證券公司作為中介來完成交易。目前國內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主要通過開立證券營業部,「等客戶」上門開戶,在美國等證券發達市場,證券公司並無大面積的豪華營業部,代之以大量的證券經紀人,方便快捷地為客戶提供貼身服務,從而形成目標市場的不斷細化,證券公司間各有特色。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和合法資金進行證券買賣的業務,自行決定證券買賣的時機、價格、數量等,由此而產生的收益和損失也由證券公司承擔。其與經紀業務的區別在於證券自營產生的風險由證券公司承擔,而經紀業務中證券買賣的風險由客戶承擔。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託投資管理人(以下簡稱「受託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把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慧擇提示:證券公司的四大業務范圍就是以上介紹的四種,有沒有加深您對證券公司的了解呢?在國際證券市場上,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由於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比較晚,證券公司的業務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也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投資者在選擇證券公司時一定要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
G. 什麼是受託業務
定向受託業務是券商資管業務中的「頂級」。類似於基金的「專戶一對多」。
2004年2月1日,《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正式施行,新的試行辦法對券商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了系統完整的重新規定,成為券商資管業務的根本大法。資管業務的分類也基本確定,其中,定向業務主要繼承現有單一客戶受託資金理財服務的基本模式,集合理財業務主要開通批量客戶受託資金理財服務的創新模式,專項業務則針對客戶開放多種受託資產的特定理財服務。
定向受託業務的門檻則為1000萬元。
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目前具有三大特點:量身定製的個性化管理服務、靈活穩健的投資風格,以及低廉的收費模式(免收管理費,託管費一般不超過0.25%)。
H. 證券公司五大主要業務是什麼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託書的設置與保管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6、辦理委託事宜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8、禁止對客戶作出收益或賠償的承諾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戶委託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經營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資料的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資料的提供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13、審計與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I. 證券公司的委託方式有哪些,分別是什麼意思
代理或委託買賣股票的具體方式及其含義:
當面委託
當面委託是客戶到證券商的營業所,當面辦理委託手續,提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的要求。這是一種傳統的委託方式,具有穩定可靠的特點,中小額投資者通常採用這種方式。但對遠距離客戶和時間觀念強的客戶不方便。
電話委託
是客戶使用電話等電訊手段,通知證券商的營業所,由營業員按電話內容填制委託書,據以辦理委託業務。這種方式具有方便、分散和保密的特點,大數額的投資者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電報或信件委託
電報委託可以迅速明確地向證券公司發出指示,但電報內容往往過於簡單,可能產生理解上的錯誤。信件委託,可以詳細指示買賣內容,並可作必要說明,但這樣做較費時間,等信件到達證券公司時,股票價格可能已發生變化,會貽誤有利時機。
委託買賣股票又稱為代理買賣股票,是專營經紀人或兼營自營與經紀的證券商接受股票投資者(委託人)買進或賣出股票的委託,依據買賣雙方各自提出的條件,代其買賣股票的交易活動。代理買賣的經紀人即為充當股票買賣雙方的中介者。
J.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包括哪些內容
公募基金、券商「代客理財」、信託投資。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行為。
目前國內規范委託資產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有:《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合同法》、《信託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指出了目前我國合法的委託資產管理形式只有公募基金、券商「代客理財」、信託投資,而其他的資產管理形式要麼是使用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麼就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