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選。
依據有《證券法》法條: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Ⅲ 證券法里,證券發行的條件
一、新股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根據《證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同時,根據《證券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Ⅳ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有關證券法的簡答題
玉米又名(玉蜀黍)、大蜀黍、棒子、苞米、苞谷、玉菱、玉麥、六穀、蘆黍和珍珠米等,屬(禾本科玉米屬)。全世界玉米播種面積僅次於(小麥、水稻)而居第三位。在我國玉米的播種面積很大,分布也很廣,是我國北方和西南山區及其它旱谷地區人民的主要糧食之一。
中國的玉米產量居世界第( 2)位。
玉米喜溫,種子發芽的最適溫度為(25~30)℃。拔節期日均18℃以上。從抽雄到開花日均26~27℃。
灌漿和成熟需保持在(20~24)℃;低於16℃或高於25℃,澱粉酶活動受影響,導致子粒灌漿不良。
玉米為(短)日照作物,日照時數在12小時內,成熟提早。長日照則開花延遲,甚至不能結穗。
玉米在砂壤、壤土、粘土上均可生長。
玉米適宜的土壤pH為(5~8),以6.5~7.0最適。耐鹽鹼能力差,特別是(氯)離子對玉米為害大。
希望採納
Ⅵ 證券法中的要約收購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是上市公司收購的一種重要方式,是指投資者為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所採取的在證券交易所以外向該公司所有證券持有人公開發出買入要約的方式購買該公司有表決權證券的行為。在要約收購的過程中,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屬於交易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其權益極易受到侵害,所以需要特別加以保護。而對少數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的主要是收購者、目標公司大股東和目標公司管理層這三方主體,為此,多數國家主要從對收購者行為的法律規制、對目標公司管理層行為的法律規制和維護目標公司股東平等的法律規制三個方面進行立法,從而達到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目的。在借鑒發達國家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的基礎上,本文分析了我國立法存在的不足,對如何保障我國目標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提出了完善措施。 本文主要分為四個部分,簡要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與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利益保護。主要介紹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與少數股東的概念,分析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中對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的必要性,同時介紹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中保護少數股東利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對收購者行為的法律規制。一是我國在信息披露內容上不充分,應該要求披露所收購的證券在最近兩年的最高與最低價;對採用證券支付的,在規定收購人應當提供相關證券的價值分析的同時,應當要求收購人提供證券發行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同時收購要約公告之前的15日等待期設置不合理,應取消。而且,我國關於「一致行動人」的規定的主體范圍過窄,不利於少數股東的信息了解,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擴大主體推定的范圍,同時對「一致行動人」的訴訟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二是對要約的變更與撤銷的規定不完善,對要約的變更應明確規定只能作出優於前一要約收購條件的變更。對於要約的撤銷的規定缺乏靈活性,應採用「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原則,以利於少數股東利益的保護。三是完善要約收購後續行為的規制。 第三部分,對目標公司管理層行為的法律制。一是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只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作出了規定,但存在不足,如應該規定董事會如果建議股東接受或拒絕一項要約,那麼董事會應闡明作出這樣決定的理由,並且對董事就其自身的持股是准備接受或者拒絕收購要約要發表意向聲明。二是在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反收購行為的規制方面,我國涉及反收購的只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但對反收購決定權與具體措施的規定都存在不明確與范圍過窄的問題。應明確規定反收購的決定權在股東大會,並對反收購措施作出明確的規定,在股東大會就採取何種反收購措施投票時,應採取類別股東投票制。 第四部分,維護目標公司股東平等的法律規制。由於我國要約收購定價機制的不合理,導致強制要約制度在我國流於形式,致使少數股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所以應該將規定中要約價格是「30日內的平均價格90%」刪除,設置一個最低的溢價標准,賦予少數股東享受「控制溢價」與退出公司的機會,從而保障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同時,關於「價格平等和最高價格規則」中的「收購人確定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於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買入被收購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的規定不完善,規定的六個月期限過短,容易受人操縱,應借鑒英國的做法,變「6個月」為「12個月」。
Ⅶ 新證券法的特點
1 開閘放流,輸入股市的資金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如銀行資金等國企業資金等)
2 保護中小投資者
3 信息披入更加嚴格,一些假信息要得到法律嚴懲.
Ⅷ 我國家證券法規定的幾類禁止行為
(一)商法究竟包括哪些法律?
這不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
首先,各國對商法的范圍,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其次,商法沒有封閉的固定的體系,其范圍取決於一國的經濟和法制的發展水平。在我國,已經頒布的法律中,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等,都可以被列入商法。我國合同法中的買
賣、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運輸、倉儲、行紀、居間等等也可以歸入商事合同的范疇。我們在確定本課程的體系時,考慮到課時有限和課程計劃統籌安排
等因素,僅安排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和保險法。這絕不意味著我國的商法僅限於這六種法律。
我們這本教材只能講授商法的基本原則和其中一些主要的法規。這是我們要講的主要內容。外國的情況和我們有些一樣,有些不一樣,例如美國,他們的商法
教材,要講涉及商業行為的合同,交易活動中的風險、義務、違約責任,僱傭關系,不動產所有權等。
(二)美國商法課程的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 商業活動的法律和社會環境
第一章 法律和執法機構
第二章 法律是社會各種力量的表現
第三章 商業領域的犯罪和侵權
第四章 政府管理
第五章 行政機構
第六章 環境法和社會規劃
第七章 消費者保護
( 消費者在市場的商業活動中,是弱者,要特別保護。各國保護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例如在歐洲共同體,如果上門推銷,哪怕商品沒有任何瑕疵,買受人在
一個星期內可以無條件地要求退貨,因為消費者當初沒有計劃買,是在推銷人員動員下才買的,要給他一周的時間考慮,如果認為不需要該物品,就可以退貨。)
第二部分 合同法
第八章 合同的本質和分類
第九章 合意
第十章 締約資格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真實
第十二章 對價
第十三章 合法性和公共政策
第十四章 合同的形式
第十五章 合同的解釋
第十六章 第三方與合同
第十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章 違約和補救
第三部分 個人財產與委託
第十九章 個人財產
第二十章 委託
第二十一章 特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委託
Ⅸ 請問《公司法》哪幾條規定了上市公司條件請精確到第幾條。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