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機構的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概念。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
2.證券公司的設立。證券公司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程序審查批准,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且,如果證券公司需要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公司章程、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解散,也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⑵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⑶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⑸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⑹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⑴證券經紀;⑵證券投資咨詢;⑶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⑷證券承銷與保薦;⑸證券自營;⑹證券資產管理;⑺其他證券業務。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⑴項至第⑶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⑷項至第⑺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⑷項至第⑺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但是,由於其在證券市場中的特殊地位,證券法對其規定了較為周密的監管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⑴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⑵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5.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7.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8.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9.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10.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11.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汪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12.汪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3.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14.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1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6.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7.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8.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1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20.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⑴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⑵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⑶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⑷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⑸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⑹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⑺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21.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
22.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23.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24.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⑴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⑵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② 公司法修改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取消了嗎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所以沒有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下列類型的公司是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可以說,2014年《公司法》修訂後,只有上述類型的公司才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
③ 我國對證券經營機構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自營;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
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
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第一百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五十條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二)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七)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
在前款規定的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第一百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第一百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④ 證券公司會盜取股東的資料和資金嗎!!!
你說的這個「股東」是指證券公司的客戶吧?
在過去存在有證券公司私自用客戶的資料開戶,或者「挪用」客戶資金的現象。這里這個「挪用」主要可以理解成未經客戶允許私自借客戶的資金來進行自營。
從現在來看,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比較嚴格,從實行了第三方存管制度以後,
證券公司也很難進行這種違規的操作,這種行為已經很少出現了。
如果說「盜取」,那是不太可能的,沒人有這個膽,也沒有條件來操作。
其實你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就好像你把錢存到銀行里,會擔心銀行把你錢偷了么?
要是實在不放心,可以去比較大的證券公司開戶,一般來說會規范一些
⑤ 證券公司是否允許持有其股東公司股權有何規定
A公司為某證券公司的股東,現在A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某證券公司是否可以接受這部分的股份?
可以,這叫著回購自己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級市場回購,可以通過大宗交易平台回購,若股份超過30%比例屬要約收購,按上市公司收管管理辦法執行。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此類相關法規,請參看《公司法》、《證券法》、《滬深交易規則》等。
⑥ 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需要提前預告嗎
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為:減持股票比例達到5%的股東,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三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告,且在發布公告後的兩日內不能再自行買賣該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
1、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2、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3、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4、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6)證券公司股東有虛假出資擴展閱讀: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
1、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
2、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3、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大股東
⑦ 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管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行監事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自覺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
1、在資產管理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在人員管理上,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3、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4、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業務隔離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業務管理制度。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6、證券公司監管制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1)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2)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3)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5)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7)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上述有關措施。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在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⑧ 證券公司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應當自任繳之日起一年內足額實繳
證券公司股東教任注冊資本應當在驕人的第一年起足額
⑨ 證券公司股東出資有哪些法律法規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 ,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資格要求:
1.普通股東的資格限制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雖然《公司法》並未對自然人股東的行為能力做出明確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才能有效地進行相關投資協議的簽訂、章程的簽署、出資的繳納等法律行為。
(2)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當前,各類國家機關被禁止經商、辦企業,也就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是,經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匯金公司即系經國務院批准組建的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代表國家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事業法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盡管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予以禁止,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發嗬的《關爭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又有所松動,其第6條指出,「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此外,中國禁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作為股東設立從事其他行業的公司,《律師法》第27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為了避免因公司兼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可能導致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清,防範因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以及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藉此操縱本公司股票價格的現象,各國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了避免在被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東會中的身份重合,進而危害任職企業的利益,《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做出如上禁止性規定,這也同《公司法》第149條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本公司競業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便於公司設立責任的承擔和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⑩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3、《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中的相關規定
(一)對入股股東(包括增資股東或者股權受讓方)入股行為的審慎性監管要求
(1)出資意願真實。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投資預期合理,不存在被誤導投資入股的情形。
(2)股權權屬清晰。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3)具備出資能力,出資真實合法。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出資款須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從以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劃出。
入股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余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凈資產,國有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並且能夠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5)信譽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入股股東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
(6)程序合法。入股行為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證券公司和入股股東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由上級單位或者監管部門批準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損害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
(7)符合信息披露和審批監管要求。入股股東的股權結構應當披露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應當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經披露實際控制多個持股5%以下股東,規避對持股5%以上股東資格審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機構未經批准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8)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政策。入股股東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 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 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金融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政策要求。(註:根據《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同一單位、個人或者受同一家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9)有明確的持股期限。為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入股股東應當有明確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依照《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執行。持股日是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日期。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老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或者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股權的,證券公司無須提供老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的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
上市證券公司以公開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和公開增發股票)、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股、公開發行的認股權證行權等形式增資擴股的,對增資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增資行為,免除上述審慎性監管要求。
(二)對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項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的凈資產、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准,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
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範不當利益輸送,
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