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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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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證券發行人與證券發行主體有什麼區別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據券面所載內容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按其性質不同可將證券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人們通常所說的證券即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鈔票、郵票、印花稅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商業本票、呈兌匯票、銀行定期存單等等,都是有價證券。但一般市場上說的證券交易,應該特指證券法所歸范的有價證券,鈔票、郵票、印花稅票等,就不在這個范圍了。證券交易被限縮在證券法所說的有價證券范圍之內。 第一:證券的相關知識 一、證券有涵義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就權益的憑證。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採取相應的行為,並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二、證券的內容 證券的本質是種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有:合同雙方交易的標的物,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交易標的價格,交易標的物的時間和地點等。當然這些內容如果應用到不同具體的證券中,其中規定的內容有所不同。比如,遠期合約合約與期貨合約規定的內容就不一樣。 三、證券的分類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證據證券只是單純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憑證證券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持證人紀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區別於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徵是可以讓渡。 第二:有價證券的相關知識 一、有價證券的涵義 有價證券是證券的一種,即其本質仍然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不過與其它證券的不同之處在於,有價證券具有以下特徵:任何有價證券都有一定的面值,任何有價證券都可以自由轉讓,任何有價證券本身都有價格,任何有價證券都能給其持有人在將來帶來一定的收益。 二、有價證券的分類 有價證券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做不同的分類。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按上市與否,可以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按證券所載內容可以分為: 1.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則商業信用工具,主要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債權債務的清算等,常見的有期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2.資本證券,它是指把資本投入企業或把資本供給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和債權證券,如各種股票和各種債券等。 3.貨物證券是指對貨物有提取權的證明,它證明證券持有人可以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常見的有棧單、運貨證書、提貨單等。 第三: 證券公司——為投資人買賣股票提供通道。 身為一般投資人的我們,其實最常接觸的就是證券公司了。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也透過他們中介來買賣股票。其實證券公司在股市中的定位很像是一個百貨商店,方便消費大眾買賣。所以你可以跑到你家隔壁的證券公司看盤、買賣,而不用親自跑到證券交易所交易了! 那麼,所有的證券公司都可以居中幫投資人買賣股票嗎?——不是。 一般投資人必須透過證券公司買賣股票,但並不表示所有的證券公司都從事中介股票買賣的業務。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的項目分類,證券公司可被劃分為四類:第一,證券經紀商,也就是居間幫投資人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第二,證券承銷商,幫助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如果投資人要買公司發行的新股票時,就必須找這種類型的證券公司。第三,證券自營商,他們如同一般投資人一樣,也是股票的買賣者。我們一般稱為的法人,其中一類就是證券自營商。第四,綜合類證券商,就是同時經營以上三種業務的證券公司。 證券的分類 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憑證證券兩大類。 憑證證券則為無價證券,包括活期存款單、借據、收據等。 有價證券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2)貨幣證券,包括銀行券、銀行票據等; (3)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棧單等。 有價證券是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通常簡稱為證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債券兩大類。其中債券又可分為公司債券、公債和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有價證券本身並沒有價值,只是由於它能為持有者帶來一定的股息或利息
C. 什麼是證券發行人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它包括公司(企業)、政府和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的組織形式很多,但只有是股份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公司所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本是自有資本,而通過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本是屬於借入資本,發行股票和長期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籌措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發行短期債券則是補充流動資金的重要手段。公司(企業)作為證券發行主體的地位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隨著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的興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屬機構已成為證券發行的重要主體之一,但政府發行證券的品種僅限於債券。由於中央政府擁有稅收、貨幣發行等特權,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因此,這類證券被視為無風險證券,相對應的證券收益被稱為無風險利率,是證券市場上最重要的價格指標。
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發行主體,即發行債券,也發行股票。
D. 什麼是證券發行什麼是發行人發行人的種類有哪些
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證券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它們是證券的供應者和資金的需求肯。發行人的多少和發行證券數量的多少,決定了發行市場的規模和發達程度。
E. 請問,發行人與上市公司有什麼區別
1、股票性質不同。
從股票方面講:發行人是指擬發行或正在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成功上市的發行人就成為上市公司了。
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是也被稱作發行人,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時也可以成為發行人。
2、含義不同。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3、范圍不同
在特殊情況下,發行人的范圍大於上市公司。
(5)證券發行人是指母公司擴展閱讀:
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
A、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我國目前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B、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C、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
D、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過批准,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特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條件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F. 發行人不是上市公司發行人是指什麼
發行人:法定的對出版物的出版、發行負責的出版單位主持人,又稱發行者。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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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怎麼理解發行人是指什麼
發行人是針對公司發行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票據時的專用術語,一般是發行這些票據的主體,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一般情況下其實是一回事,只不過法律主體不同,控股股東一般指公司或企業,而實際控制人一般指自然人。你如果還想進一步了解三者的意義,建議你看一下會計書或者公司法。
H. 什麼是證券的發行人,誰可以是發行人
證券的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證券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它們是證券的供應者和資金的需求者。發行人的多少和發行證券數量的多少,決定了發行市場的規模和發達程度。
一般而言,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①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我國目前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②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③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經過批準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I. 發行人是什麼意思
法定的對出版物的出版、發行負責的出版單位主持人,又稱發行者。由於國家政權對出版活動進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國家開始制訂專門法規,對出版活動有關當事人的義務、責任等作出規定。在法規中以「發行人」為出版活動的主要當事人,始見於日本明治時代頒布的出版法。中國第 1個出版法規《大清印刷物專律)(1906年頒布),把出版和發行聯在一起稱做「出版發行人」。 1908年的 《大清報律》 開始有 「發行人」 稱謂。1914年的《中華民國出版法》,把著作人、發行人、印刷人分開,指出:「發行人以販賣文書圖畫營業者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權繼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國民黨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條規定:「本法稱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之人」。當時的出版者大都自己總發行其出版物,發行人實際上也就是出版單位的主持人。 法定發行人應負的義務、責任主要是:①發行人須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獲得許可;②出版物上須載明發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發行前,發行人(或與著作人聯名)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或繳送樣書備案;④違反以上規定的,除視情節輕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發行外,發行人須受罰款等處罰;⑤出版物內容違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視情節輕重沒收出版物、禁止發行外,發行人連同著作人等其他有關人員須受民事、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沒有專門法規對發行人的定義、義務和責任作規定。一般已不用「發行人」稱謂。1954年出版總署《關於圖書版本記錄的規定》,將出版者和發行者分開,規定版權頁應記載:「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稱及所在地、發行者的名稱。」這里的「發行者」僅表明其為負責該書總發行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