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是金融機構,不算企業。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設立的,為證券的集中競價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規則的特殊法人。證券交易所既不直接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只為買賣證券的當事人提供場所和各種必要的條件及服務。
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徵:1、證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2、證券交易所是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所謂集中競價是指所有證券經紀商、自營商主要集中在這個場所通過競爭的方式,從事證券的代理或自營買賣活動。
3、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
4、證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參與交易,除了提供服務充 當交易組織者的角色,還需執行法律法規賦予它的一線監管職能。
㈡ 求救,求救:試析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質!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㈢ 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徵與職能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設立的,為證券的集中競價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規則的特殊法人。證券交易所既不直接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只為買賣證券的當事人提供場所和各種必要的條件及服務。
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徵:1、證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2、證券交易所是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所謂集中競價是指所有證券經紀商、自營商主要集中在這個場所通過競爭的方式,從事證券的代理或自營買賣活動。
3、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
4、證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參與交易,除了提供服務充 當交易組織者的角色,還需執行法律法規賦予它的一線監管職能。
職能:交易所根據合同執行凍結、解凍和變現清償的職能
㈣ 證券交易所的地位,性質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准。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性質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特徵
通常情況下,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
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自願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㈤ 什麼證券交易所也是公司性質嗎它是怎麼運作的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設立的,為證券的集中競價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規則的特殊法人。證券交易所既不直接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只為買賣證券的當事人提供場所和各種必要的條件及服務。
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徵:1、證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2、證券交易所是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所謂集中競價是指所有證券經紀商、自營商主要集中在這個場所通過競爭的方式,從事證券的代理或自營買賣活動。
3、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
4、證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參與交易,除了提供服務充 當交易組織者的角色,還需執行法律法規賦予它的一線監管職能。
㈥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區別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一個高度組織化、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是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證券交易所本身並不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是為證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場所和設施, 配備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為證券交易順利進行提供一個穩定、公開、高效的市場。
證券公司又稱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證券法》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有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等。
㈦ 證券公司的法律地 位 與關系
一、證券經營機構的概念與分類
(一)證券經營機構的概念
所謂證券經營機構,又稱證券商,是指依法經國家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組織 。它是證券市場溝通交易的中間環節 ,證券的發行、承銷、交易一般都要通過證券經營機構來完成。
證券經營機構在不同國家的證券市場上有不同的名稱 。在證券發行市場上,日本稱為證券公司、美國稱為投資銀行;在證券流通市場上,西方國家稱為證券經紀人。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主要指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
證券公司是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證券公司,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經國家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證券公司可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兩大類。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分類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不同的標准進行不同的分類,常見的分類形式有以下幾種:
(1)、以經營的業務的范圍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可分為: 承銷類證券經營機構、自營類證券經營機構、經紀類證券經營機構和綜合類證券經營機構;
(2)、以組織形式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可分為: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證券交易代辦點等;
(3)、以行業性質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又可分為: 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另外,證券經紀業務可能對其他行業開放,例如IT行業。中國證監會目前已給信達、華融兩大資產管理公司發放了證券承銷資格證書,允許其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
根據各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范圍必須依法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批准,並不得超越審批范圍經營。在我國,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可分為以下幾類;
(1)、證券的承銷業務, 即在發行市場上包銷、代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2)、證券自營業務, 即作為交易者進入交易市場參與證券的買賣;
(3)、證券交易代理業務, 即充當交易雙方的經紀人,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
(4)、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含財務顧問);
(5)、證券代保管、簽證業務;
(6)、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業務;
(7)、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在以上各項業務中,證券承銷、自營和經紀業務是主要的業務。
三、證券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
證券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的性質及其與發行人、一般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之間的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是經營證券業務、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它是證券發行、交易的中間商,本身也是證券的法人投資者。它與證券發行人、一般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之間的關系如下:
(一)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發行者的關系
二者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在證券發行中,二者可同屬一方當事人,針對另一方當事人——證券投資者。但二者也有諸多區別:
(1)、在證券發行方面, 發行人是證券發行主體,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承銷主體。二者為證券承銷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共同面對另一方當事人——投資者。
發行人
↑↓ —— 投資者
承銷商
(2)、在證券交易市場上, 證券經營機構可自營或代理證券業務;而發行人作為公司時,可以買賣證券,但不得買賣本公司證券。
(3)、在承銷結束後, 證券經營機構可持有發行人發行的證券,此時,證券經營機構是發行人的股東或債權人。
(4)、證券發行人只受證券主管機關約束; 而證券經營機構受證券主管機關(包括證交所)與證券業協會的雙重約束。
(二)證券經營機構與一般投資者的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代理商,與一般投資者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系;證券經營機構作為自營商,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時,也是證券的投資者,但它與一般投資者有著顯著的區別:
(1)、取得證券的方式不盡相同。 對於公開發行的證券,一般投資者只能在證券發行和交易市場上認購,而證券經營機構卻可以通過代銷或包銷證券直接從發行者手中購得證券或認購剩餘的證券;
(2)、在證券交易市場上,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親自出席證券交易所,直接從事證券交易,而一般投資者只能委託證券經營機構代理其買賣證券;
(3)、在交易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 證券經營機構因資金雄厚,獲取內幕信息機會較多,容易產生違規行為,因而對其監管也較嚴格,而一般投資主體則受限較多。
(三)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的關系
從證券市場的角度看,二者都是證券交易的服務與中介機構。它們的相互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證券經營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而證券交易所有會員制證交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分,會員制證交所是非營利的團體法人;
(2)、二者雖然都是證券市場的主體, 但證交所不是證券發行與交易的主體,它不從事證券經營業務,只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與服務的機構;
(3)、二者相互依存。 證券經營機構必須成為證交所的正式會員,才能進入證交所參與證券交易,否則即屬違法;而證交所必須擁有達到一定數量的會員,否則不符合開業條件,而且,以證券公司為主體的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4)、二者同受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經營機構除接受證監會的監管以外,還必須接受證交所的會員監管和證券業協會的行業監管。而證券交易所只接受證監會的管理與監督,其他任何組織均無權干涉證券交易所的活動。
㈧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呢,如何理解呢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以下區別:
一、級別
1、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數量
1、中國證監會只有一家。
2、中國證券交易所有四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三、功能
1、中國證監會更加偏向: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證券交易所更加偏向: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8)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擴展閱讀: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成立時間:
一、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
二、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四、香港的證券交易歷史悠久,早於19世紀香港開埠初期已出現,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於1891年成立。
五、台灣證券交易所位於台灣台北市信義區的台北101大樓之內。也是台灣唯一之證券交易所。1961年10月23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對外營業。
㈨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9)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