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年報,半年報出來之前多久不能減持股票
沒有特別規定的,但是如果報表有重大差異而之前高官減持肯定會被證監會查的
❷ 年報及一季報披露窗口期不得減持 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年報及一季報披露窗口期不得減持是根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來規定的,主要是為了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
由於年報及一季報披露窗口期(季報前30日,預報和快報前10日)不得減持,而3月末和4月末分別是年報及一季報的密集披露期。再結合春節前夕企業和股東現金需求的提升。這些因素將使得1、2月份的集中減持壓力可能會進一步加大。
(2)證券會要求半年內不減持擴展閱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范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我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❸ 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減持,那什麼時候可以減持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第九十六條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如題。
❹ 是不是舉牌後,按規定半年內不能減持的呢
是的,你說對了,舉牌後,按規定半年內不能減持。
「舉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止機構大戶操縱股價,《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業內稱之為"舉牌"。
❺ 證券會規定股票上市後股東什麼時間內不可減持
一般都是 一年的時間
如果是增持的 一般是半年左右
❻ 大股東承諾不減持,是不是說每天都不能賣股票,還是說在一定期間內為凈買入就算不減持
是說在這個時間段,不能賣出已買進的股票。一直持有,或者買入更多
❼ 證券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買賣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法條內容:
第二百零四條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防止操縱股市、轉嫁風險等證券違法行為,本法和公司法對依法發行的證券在特定情況下規定有一定的轉讓期限的限制,比如根據本法的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股份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些都是對在法定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
按照本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違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❽ 【海通證券】京東方A:北京電控、京東方投資及合肥融科承諾自2016年1月28日起半年內不減持所持有
你好,該公告表示了公司股東有信心和決心提升當前公司股價,不排除後期會陸續推出實質性舉措,祝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