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貨法》立法有望加快是真的嗎
今年以來,《期貨法》立法的動態消息不斷,9月份,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第六次會員大會上表示,業界一直期盼《期貨法》完成立法,目前《期貨法》的制定工作也正在加快推進。
日前,證監會主席助理張慎峰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推動《證券法》、《期貨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條例等修訂或制定工作。這預示著《期貨法》立法進程有望加快。
B. 《期貨法》具體是什麼時候出台的
暫時還沒有關於期貨的法律法規 只是有一些條例 是我過期貨自律性組織的一些條例 暫時不像股票一樣 那麼的正規 但是操作比股票正規很多
C. 期貨是什麼時候立法的
期貨法暫時還沒有出台 ,只有期貨管理條例
D. 金融法的概述
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託屬於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託,屬於民法范疇。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調整金融關系,但不是直接調整,而是間接調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問題時,如果將它們綜合在一起,進行系統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統化的特點。金融關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法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E. 中國期貨適用什麼法律,謝謝!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如上,我國還沒有完整的期貨法律,但各方面的規定基本上到位了,期貨法制定應該不遠了。
F. 期貨法的特點是什麼
(1)合約標准化---期貨交易具有標准化和簡單化的特徵期貨交易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合約。
(2)場所固定化--期貨交易具有組織化和規范化的特徵期貨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交易,因此期貨交易是高度組織化的。
(3)結算統一化---期貨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徵期貨交易是由結算所專門進行結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必須送到結算所進行結算,經結算處理後才算最後達成,才成為合法交易。
(4)交割定點化--實物交割只佔一定比例,多以對沖了結。期貨交易的「對沖」機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責任。
(5)交易經紀化---期貨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徵這種集中性是指,期貨交易不是由實際需要買進和賣出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在交易所內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由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買方和賣方在期貨交易場內進行,交易者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後都由場內出市代表負責執行。
(6)保證金制度化---期貨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徵這種高信用特徵是集中表現為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需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
(7)商品特殊化----期貨交易對期貨商品具有選擇性期貨 商品具有特殊性。許多適宜於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商品,並不一定適宜於期貨交易。
G. 期貨市場的《期貨法》的缺失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兩會提案建議相關部委盡快制定《期貨法》。賀強認為,《期貨法》有利於進一步維護期貨交易的安全和期貨市場的穩定,有利於發揮它們對期貨市場運行的規范和引導作用。自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期貨市場建立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和規范,我國期貨市場已逐步進入了持續穩定發展、功能作用日益顯現的良性軌道。近幾年,我國期貨市場交易品種逐漸豐富、交易規模穩步擴大、商品期貨市場成交量已經連續多年居全球前列,國際影響力日益增強。「十一五」末我國期貨市場全年成交量、成交金額分別是「十五」末期的8.7倍和22倍,期貨公司資產規模是「十五」末期的3.8倍。期貨市場正處於由量的擴張到質的提升的關鍵時期,需要在更高層面加快發展。
我國《期貨法》的缺失已在多個方面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進程:一是規范期貨市場發展的一些基本制度缺失,有待通過期貨立法予以明確;二是期貨交易涉及主體較多,交易環節很長,急需通過期貨立法,明確不同主體在不同交易環節的法律關系,確定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合理設定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三是、《期貨法》的缺失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進程。因此,賀強建議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盡快制定《期貨法》。
H. 什麼叫期貨商
期貨經紀商是指依法設立的以自己的 期貨經紀
名義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一定了續費的中介組織,一般稱之為「期貨經紀公司」。 由上可見,期貨經紀商是客戶和交易所之間的紐帶,客戶參加期貨交易只能通過 期貨經紀商進行。由於期貨經紀商代理客戶進行交易,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因此,期貨經紀商還有保管客戶資金的職責。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增加期貨經紀有的抗風險能力,各國政府期貨監管部門及期貨交易所都制定有相應的規則;對期貨經紀商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
I. 期貨法應包括哪些內容
有以下內容
1、關於《期貨法》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應當是商品期貨(期權)、金融期貨(期權)的場內交易,同時應將特定的場外交易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關於期貨交易所相關制度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是依照其自律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的市場組織者。同時,在交易、結算合一的體制下,也是交易的中央對手方。期貨交易所相關制度中應明確交易所的性質與定位,規范期貨交易所的職能,明確會員制與公司制交易所的組織機構與治理架構。
3、關於期貨市場中介及服務機構
《期貨法》應當明確界定期貨市場相關參與中介及服務機構的范圍,明確其各自職責,確立其相互間的基本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期貨法》應當重點就期貨市場的核心中介機構,如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主體,制定相關的准入條件、業務監管要求,明確相關的禁止性規定,確立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定相應的監管管理措施。
4、關於期貨交易及結算基本規則
《期貨法》應當明確期貨交易基本法律關系的屬性,明確界定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民事法律責任,規定相關的業務規則
關於期貨結算制度,《期貨法》應當明確規范會員全員結算與會員分級結算兩大不同的結算制度安排,科學界定保證金的性質,落實期貨行業的當日無負債風險控制制度,確定期貨結算資金在清算前不得被查封、凍結或者執行的屬性,確立期貨結算機構清算交收行為優先於結算參與人破產行為的屬性,確保清算的最終性。此外,《期貨法》應當為成立統一的期貨結算機構預留空間。
5、關於期貨交易風險管理與控制
《期貨法》應更加強調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和加強風險控制。期貨立法要強化市場主體的風險控制責任,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保證金管理,維護投資者利益,切實控制和化解市場風險。
6、關於投資者權益保護
《期貨法》應當明確規定期貨經紀機構對投資者財產及權利保護的基本要求,確立防範客戶保證金被挪用的具體制度。同時,《期貨法》應當規定投資者保障基金制度,落實對破產期貨經紀機構投資者債權的保護。
7、關於監督管理
《期貨法》應當要堅持和維護期貨市場集中統一管理的監管體制,化對期貨監管機構的授權,確保期貨監管機構能夠及時、有力地執法。
J. 中國期貨市場哪一年頒布的期貨法
目前還沒有期貨法,只有2007年4月15日開始施行的《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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