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發行活動中,證券承銷商與發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於證券承銷協議而建立的,承銷商的證券承銷活動是根據其與發行人之間的承銷協議進行的。
根據證券承銷協議,承銷商是受發行人的委託而代其向投資者發行證券。承銷商在證券承銷中,要履行受託人職責,替發行人向投資者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如應將招股說明書提供給認購人並有義務提醒其閱讀,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場所供投資者查閱等。
在證券承銷關系中,證券承銷商無論是包銷或是代銷證券,都是為發行人發行證券;發行人通過承銷商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者通過承銷商向發行人投資認購其證券;有關證券發行的信息公開文件是以發行人名義公開,投資者是根據發行人公開的信息文件進行投資判斷。因此,在證券承銷協議這一合同規定的法律關系范圍內,發行人要對已公開信息向投資者負直接的法律責任,而承銷商則只是根據承銷協議向發行人承擔責任。
Ⅱ 證券承銷是什麼
證券承銷(Underwriting of Securities)是間接發行證券的一種方式,證券承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具有證券承銷資格的證券承銷商,按照承銷協議由證券承銷商向投資者募集資本並交付證券的行為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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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證券承銷商的介紹
證券承銷商是指與發行人簽訂證券承銷協議,協助公開發行證券,藉此獲取相應的承銷費用的證券經營機構。依《證券法》第28條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在2002年11月1日之前,依據國務院證券委1996年6月17日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
Ⅳ 什麼是Underwriting_of_Securities
證券承銷(Securities underwriting) 證券承銷(Underwriting of Securities)是間接發行證券的一種方式,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具有證券承銷資格的證券承銷商, 按照承銷協議由證券承銷商向投資者募集資本並交付證券的行為和制 度。 當一家發行人通過 證券市場 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 證券 經營機構來幫 助它銷售證券。 證券經營機構 藉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 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 它是 證券經營機構 的基本職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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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證券承銷合同
證券承銷協議(Securiti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承銷制度的核心,是 證券發行人 與 證券公司 之間 簽署旨在規范和調整 證券承銷 關系以及承銷行為的合同文件。 具體來說,它是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擔任 主承銷商 或聯合主承銷 商承銷 證券 時,與發行人簽訂的包銷或者 代銷 協議。
Ⅵ 什麼是證券承銷合同
證券承銷協議(Securiti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承銷制度的核心,是
證券發行人
與
證券公司
之間
簽署旨在規范和調整
證券承銷
關系以及承銷行為的合同文件。
具體來說,它是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擔任
主承銷商
或聯合主承銷
商承銷
證券
時,與發行人簽訂的包銷或者
代銷
協議。
Ⅶ 承銷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和發行價格。股票發行價格溢價發行的,由發行人與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3、承銷、委託期限和起止日期;承銷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4、付款方式和承銷和寄售日期。
5、承銷、寄售費用及結算方式。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證券承銷協議中英對照擴展閱讀:
承銷協議免責條款:
本條款通常對免責事件、免責事件發行時承銷人的免責後果和追索責任。通常的免責事件包括:由於發行人提供的招股說明書的基本信息不正確、不準確、不完整或誤導,承銷商有追索權,發行人有違反的情形。
招股說明書、承銷協議或者其它有關協議導致承銷商追償的,發行人違反聲明和保證而導致承銷商追償的,以及除故意違約或者嚴重違約外,其它原因導致承銷商追償的,違反合同等。
Ⅷ 證券發行和承銷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有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主要有發行新股、配股、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可轉債。
非公開發行就是定向增發。
承銷方式有:包銷(包括余額包銷)、代銷。
Ⅸ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證券的發行與承銷涉及三方當事人,一是發行人,二是承銷商即證券公司,三是投資者,即購買證券的人或機構。
承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代銷,另一種是包銷。
1.代銷
代銷是證券代理銷售的一種形式,由發行人與證券公司簽訂代銷協議,按照協議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銷售所發行的證券,到約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證券退還發行人,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代銷實際上是發行人與承銷商的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因承銷商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的傭金較低。
2.包銷
包銷又分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一種是余額包銷。
全額包銷,是指由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由承銷商按約定價格買下約定的全部證券,然後以稍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即承銷商低價買進高價售出,
賺取的中間差額為承銷商的利潤。全額包銷如果證券銷售不出去;風險由承銷商自負,故風險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銷的傭金高。
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在約定的期限內發行證券,並收取傭金,到約定的銷售期滿,售後剩餘的證券,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全部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後包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