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詢問:目前證券公司營業執照或證券許可證上都有"證券經紀和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等
只要公司具備了基金代銷資格,營業部自然也具備基金代銷資格,不屬於超范圍經營
『貳』 營業執照中的「金融、證券、期貨、基金投資咨詢等專控除外」,是什麼意思
證券期貨是特殊的,入門門檻高,需要國家嚴格監管,需要達到證券從業資質才可以開展經營,證券從業資質由證監會核准發放。就像一般的小飯館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都會有個(不含冷盤),因為冷盤不加熱,對衛生要求高,必須有專用冷盤間,要求非常高,要有換裝間,內有冰箱、保潔櫃,專門的冷盤廚師等等。差不多的道理吧
『叄』 期貨從業證書在私募基金公司裡面有用嗎
簡單說,如果去期貨公司或者從事和期貨相關的工作,需要期貨從業證書,比如你私募做,如果銷售期貨產品,類似卷商經紀,你要銷售期貨產品的時候,也需要期貨從業資格證,並且要你公司幫你提交申請通過,才能從事這方面的業務。
(一)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期貨交易所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交易、結算、交割、財務、稽查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期貨經紀公司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客戶開發、執行委託、結算、合規審查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五)期貨交易廳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期貨交易廳業務的專業人員;
(六)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分析、咨詢業務的人員;
七)期貨交易所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八)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企業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九)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廳、期貨經紀公司中的電腦管理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期貨從業人員。
『肆』 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基金銷售證 多少錢
單做一個證券備案2萬,我這邊經常給別人做
『伍』 統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解讀 什麼都可以經營了
混業經營嘛,這只是開始,後面對商業銀行放開這些拍照也只是時間問題。
『陸』 私募基金的經營許可證是由誰批準的,持有的是金融許可證還是工商管理局下發的工商許可證
你那個是屬性特種行業、兩種證都有的吧
『柒』 私募基金是否需要辦理金融許可證
1、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2、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現將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作為私募牌照
『捌』 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基金銷售是指公募還是私募
你好,基金銷售業務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簽訂書面代銷協議,代理基金管理人銷售開放式基金,受理投資者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申請,同時提供配套服務的一項中間業務。基金只能由其管理人自銷或委託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且成為中基協會員)代銷。
公募和私募的基金銷售業務沒有太大差別。公募基金的合作機構一般都是大型商業銀行(俗稱代銷渠道),私募基金的合作機構大多都是第三方理財,主要因為銀行准入門檻太高,就算進入銀行白名單,由於私募產品通常都是100萬為起點,需要跟銀行私人銀行部門談分成,相比跟個人金融部而言銷售成本高很多。
『玖』 基金公司分支機構是不是不需要單獨申請《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根據《關於辦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基金字[2006]14號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其擬設立地的證監局提出申請。」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持批准文件進行工商登記。
沒有《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拾』 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有多少個
基金銷售業務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簽訂書面代銷協議,代理基金管理人銷售開放式基金,受理投資者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申請,同時提供配套服務的一項中間業務。基金只能由其管理人自銷或委託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且成為中基協會員)代銷。
公募和私募的基金銷售業務沒有太大差別。公募基金的合作機構一般都是大型商業銀行(俗稱代銷渠道),私募基金的合作機構大多都是第三方理財,主要因為銀行准入門檻太高,就算進入銀行白名單,由於私募產品通常都是100萬為起點,需要跟銀行私人銀行部門談分成。
(10)證券期貨許可證可以經營基金嗎擴展閱讀: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
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