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據證券協《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服服務和證券交易傭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B
㈡ 證券公司傭金是怎麼算的啊
收費標准:
最高為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就這個是有上下限的,明顯可以活動。不過這裡面還包含一個規費,也就是給交易所上交的錢。上海證券交易所規費為千分之0.18,深圳證券交易所規費為千分之0.2175。
也就是最低券商也要收萬分之二左右,加之營業成本,各地將最低標准訂到了萬分之三(這個標准代表著券商的競爭白熱化,低於成本不掙錢),不過那是對相當大資金來說的,一般小資金不可能給那麼低的,券商在各地的統計成本不一樣,一般來說萬分之五或者萬分之八是證券公司的成本線)。
註:各地在交易傭金方面略有區別,不能一概而論,總的來說,證券公司比較多的地方,競爭比較激烈的城市,傭金相對會低一點,偏遠地區傭金相對會高一點。有時差異會很大。
(2)證券公司傭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傭金的收取規定:
一般來說,作為機構投資者其一般都與證券公司就傭金的收取標准進行了協商確定,但作為普通的個人投資者,特別是新入市的投資者而言,因交易經驗不足、權利意識不強,其既不知道證券公司收取傭金存在一定的幅度。
甚至連證券公司如何收費都不清楚,所以更不會知道他有權利與證券公司自行協商確定傭金收取標准。而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不管是機構還是個人投資者,其與證券公司之間都是可以自行協商傭金收取標準的,只是標準的幅度范圍必須在最高限額(3‰)內向下浮動。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證券公司對於普通的個人投資者一般只提供格式文本,文中對傭金收取標准中採取模糊約定,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的規定收取傭金、代扣代繳原告的有關稅費」等。
這樣的約定就可能導致證券公司單方按照最高限額標准收取傭金,並且可能擅自調整傭金收取標准,從而造成不同投資者存在不同的收費標准問題,造成投資者間的交易成本承擔不公平,而一旦由此引發糾紛,證券公司的行為並不違法,投資者的權益也就難以受到保護和界定。
因此,投資者為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需要提高自己的權利意識,在辦理證券開戶、交易等手續時應全面審閱你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以明確其中是否存在傭金條款。
對於傭金比例要與證券公司進行充分協商,並最終將雙方協商的傭金標准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在交易完成後要及時到證券公司列印相應的交割單,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異議並積極與證券公司交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㈢ 券商的傭金怎麼計算
進和賣出都要付手續費。
手續費的基本構成:
1、印花稅 0。1% (◆此項只在 賣出股票 時收取,買入不收。交給國家,此項固定)
2、給證券公司的交易傭金(至少5元)
此項費用各證券公司有不同,但收費一般不高於0。3%,如果是網上交易,這項通常收0。1%左右。
(有些證券公司為吸引客戶,會根據客戶資金或交易量大小收取不同級別的交易傭金,0.3%、0.1%、甚至0.1%以下都是可能的.您可以根據自己情況和所在證券公司商談,這部分費用,決定權在證券公司,相對的,證券公司熊市收費比牛市便宜。采蓮江上 注)
3、過戶費
買賣上海交易所的股票,每一千股交一元,買入或賣出都要交。但買賣深圳交易所的股票沒有此項費用。
(第1和第3基本固定,印花稅,國家有時會視需要調整。另外,交易方式不同各證券公司收費也會不一樣,比如,交易所現場交易、網上交易、電話交易。大家可向所在證券公司進一步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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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買入(或賣出)100股、當前價為3元的滬股(上海股票) ,所需手續費的計算方法:
先假設,是在交易所現場買賣且該券商交易傭金為0.003(每家券商不一樣)
則本次買入(或賣出)股票,手續費總算式為:
[(3*100)*0.003]+[(3*100)*0.001)]+(100*0.001)
下面我們來分解:
第1步的[(3*100)*0.003]
3*100(你所花費或收回的總金額)*0.003(給證券公司的交易傭金)=0.9
◆請注意,此項費用不足5元,以5元計算 所以本例買賣,給券商的傭金為5元而不是0。9元。
第2步的[(3*100)*0.001)]
3*100(你所花費或收回的總金額)*0.001(給國家的印花稅) =0.3
此項算出來多少即多少,無最低限制。
◆請注意,印花稅只在 賣出股票 時收取,買入股票不收。如果是買入股票,請去掉這一項。
第3步的(100*0.001)
100(為你此次買賣股票的股數)*0.001(滬股過戶費)=0.1
這項也有最低限制,為1元,不足1元按1元收取。
◆請注意, 第3步,過戶費這一項在買賣深市股票時是不用付費的,僅限滬股。
附,幾個相關問題
1、掛單未成交,不收手續費。
2、撤單不收手續費,如撤單中,已有部分股票先成交,則成交部分收手續費,餘下部分如繼續撤單成功,則餘下部分不收手續費.
3、賣股票的手續費是從成交金額中扣除的,買股票手續費是從資金賬戶扣除。
㈣ 證監會規定了券商之間的傭金嗎具體是怎樣的
有關部門已將建立券商傭金公示制和報備制提上日程。在定價公開化、市場化的過程中,引導券商提高經紀業務服務水平,促進經紀業務創新發展。(資料圖片)
從記者在業內了解到的情況來看,除了個別券商所謂的「零傭金」和大客戶享受的優惠傭金外,目前券商向個人投資者收取的傭金費用最低標准普遍維持在萬分之五左右。「但這一最低標准還在繼續下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某券商經紀業務負責人為記者算了一筆賬:以收取萬分之五的傭金費為例,除去上繳給交易所、登記公司在內的過戶費、清算費等各種規定費用外,券商自己可以留下的部分大概為萬分二。而券商在包括人力成本、系統支持、硬體維護以及提供研究報告等運營經紀業務上的花費最低也要萬分之三,僅收取萬分之五的傭金費用明顯入不敷出。
看似「賠本賺吆喝」的「買賣」為何還有那麼多券商爭搶著做,這位經紀業務負責人為記者解開了疑問。盡管增量部分的傭金收入入不敷出,但原有的老客戶傭金費用較高,已基本能滿足運營成本。而在人力、硬體等相同的條件下,交易量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低,所以盡管目前傭金費用已經降到很低水平,但券商還不至於真的賠本。
業內人士指出,短期內,降低傭金的確能使客戶數量有一個快速上漲,但從長期來看,其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系統的升級、硬體的更新換代、培養專業的經紀人才為客戶提供更豐富的服務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較低的傭金收入顯然無法滿足這一需求,從而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遏制行業內的惡性價格競爭,曾有兩種解決方案被普遍討論。一是建立為傭金收費設立「底線」,二是建立傭金公示、報備制度。
接受記者采訪的券商經紀業務負責人均如此表示,相比設立「底線」的做法,建立公示制和報備制更合理、也更有效。由於各個券商經紀業務的運營費用不盡相同,很難計算出一個合理的「底線」。「從價格戰現象的根源上來看,還是由券商經紀業務趨同,缺乏特色服務造成的。」上述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努力提高服務水平、豐富服務內容、樹立自身的鮮明特色才是根本。」
不少業內人士也表示,傭金公示、報備制度建立後,應取消0.3%的「上限」規定。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必然也意味著運營成本的上升,上限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券商經紀業務水平提高的空間。「只要投資者認為券商提供的服務值那麼多錢,願意付,就應該允許。」
㈤ 證券公司傭金
不會怎麼樣。
看營業部的態度了,還有你的態度,你達不到資金量,傭金優惠就無效了,
證券公司可以給你調低傭金,也可以不給你調低。這都不好說的。
如果傭金確實高了,你就去轉戶,轉到別的證券公司,那樣他們就會挽留你,給你降低傭金。
一般情況下,按照各地的最低標准,其實是不要求資金量的,一萬塊錢也可以給到最低傭金標準的,只要提前說好了就行了。
你的情況基本不用擔心,已經下調了,以後基本不會上調的,除非你的賬戶不交易了,只要你有交易,證券公司也不會因為你資金量沒達到而調高。
,你再去找他們,萬一發現調高了,你去找他們,一樣會給你降低。
所以,不用擔心,現在給你降低到多少就是多少了,以後基本都不變了。
㈥ 證券業協會現在對券商的最低傭金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經手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0.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等。
㈦ 現在國家規定所有證券公司統一的傭金是多少
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傭金制度,所依據的是2002年5月1日起執行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發布的《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該通知的第一條明確規定 「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依據該規定,我國目前所實行的是最高限額內向下浮動的傭金制度,而非完全的傭金自由化。
㈧ 證券公司收傭金萬三是怎麼算
證券公司收傭金 萬三 是按你交易金額的 萬分之三 收取傭金,比如 你買入某股票 股價10元,你買入10000股,那麼這時的交易金額就是10元X10000=100000元,那麼證券公司 收取的傭金為100000元X0.0003(萬分之三)=30元。
但是這里有個最低值5元,就是證券公司收取傭金的時候 最少 是要收5元的,意思就是由於你交易金額太低而使得傭金低於5元,證券公司也是按5元收取的,只有超過5元以上才按交易金額的萬分之三收取。
(8)證券公司傭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