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大陸法各國關於證券交易各類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規則的約束,這就是在法定條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從世界各國的證券交易制度來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實施的交易制度有這樣三種:一是直接競價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協議轉讓制度;這三種制度分別適用於不同的證券交易者,它們共同起到為不同類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數國家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大宗交易通常採取證券商報價制度;依照這一制度,凡交易量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者(我國滬深兩地的證券交易所規定為50萬股或以上),可以通過其證券經紀商的場內報單人在大宗交易市場報價買賣,而不須進入直接競價交易市場,其交易量應當統計在交易所當日的總成交量中。有的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實際上還允許各證券經紀商自行儲存和買賣其客戶所報買或報賣的證券,故也有學者將這一制度徑稱為「做市商」制度。其實,證券商報價制度是由美國NASTAQ市場率先採用的大手數證券交易制度,後為紐約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採用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應當說,大宗交易制度對於區分不同類型的交易者和交易類型顯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僅區分了散戶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不同類型的交易(零售與批發),使得各交易規則更趨向於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機構投資人在直接競價交易市場中大買大賣,引起市場不必要的波動和對散戶不必要的誤導。
我國滬深兩地的證券交易所均規定有大宗交易制度,並且兩地的證券交易所均設有大宗交易櫃台。根據我國的證券交易規則,凡交易量達到或超過50萬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櫃台申請進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櫃台在接到申請後將貯存其交易報單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當日直接競價交易結束時,再根據當日該股交易的平均交易價統一撮合成交;這就是說,我國對於大宗交易實際採取的是集合競價制度。我們認為,我國對大宗交易採取的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這一交易制度所採取的集中存貯大宗交易報單的做法實際上否定了證券交易人報單中的報價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報單僅具有形式性意義和抽象性意義,使得大宗交易報單僅具有報買數量或報賣數量的意義,而不具有具體報價的意義。其次,這一制度實際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權利,而將與之無關的集中競價交易平均價格強加於當事人,否定了證券交易買賣中極端復雜的交易條件。總的來說,我國所採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實際上是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無大宗交易內容的制度;它僅僅反映了我國國資管理部門單一追求國股高成交價的意志,並且為實現這一意志不惜犧牲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則。
㈡ 滬深股票交易制度有什麼差異
很多股民都想了解一下滬深交易規則有何不同,那麼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呢?關於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以及滬深交易規則的差異,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
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
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證所,位於上海浦東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始正式營業。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
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
1、股票代碼不同。
深圳股票代碼「002」開頭的是中小板,「000」開頭的是主板,「3」開頭的是創業板;上海股票代碼「6」開頭的,全部的上海股票都為主板。
上海B股代碼是以900開頭,新股申購的代碼是以730開頭,配股代碼以700開頭。
深圳B股代碼是以200開頭,新股申購的代碼是以00開頭,配股代碼以080開頭。
權證:滬市是580打頭,深市是031打頭。
2、交易的場所不同。一個是上海,一個是深圳。
3、構成的指數不同。上證指數是加權指數,深證指數是成份指數。
4、新股申購基數單位不同。關於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申購上海股票,資金賬號最低申購1000股,每1000股為一個基數單位;申購深圳股票,一個資金賬號最低是500股,每500股為一個單位基數單位。
5、股市最後十五分鍾交易模式不同。上海市場沒有競價時間,深圳市場為競價時間。
6、過戶費不同。上海股票過戶費每一千股收取1元,深圳股票過戶費0元。
㈢ 1,你認為中國目前的證券(股票)交易制度設計存在哪些問題請你列舉出來並談談
T+0到現在都沒有開通
漲跌停限制過於死板
股指期貨等開戶門檻過高
㈣ 證券交易機制的證券交易機制類型
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有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時點是不連續的。在某一段時間到達的投資者的委託訂單並不是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儲起來,然後在某一約定的時刻加以匹配。在連續交易中,並非意味著交易一定是連續的,而是指在營業時問里訂單匹配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因此,兩個投資者下達的買賣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條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時問定期成交。
這兩種交易機制有著不同的特點。定期交易的特點有: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價格的穩定性;第二,指令執行和結算的成本相對比較低。連續交易的特點有:第一,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時性;第二,交易過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場價格信息。 從交易價格的決定特點劃分,有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指令驅動是一種競價市場,也稱為「訂單驅動市場」。在競價市場中,證券交易價格是由市場上的買方訂單和賣方訂單共同驅動的。如果採用經紀商制度,投資者在競價市場中將自己的買賣指令報給自己的經紀商,然後經紀商持買賣訂單進入市場,市場交易中心以買賣雙向價格為基準進行撮合。報價驅動是一種連續交易商市場,或稱「做市商市場」。在這一市場中,證券交易的買價和賣價都由做市商給出,做市商將根據市場的買賣力量和自身情況進行證券的雙向報價。投資者之間並不直接成交,而是從做市商手中買進證券或向做市商賣出證券。做市商在其所報的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或證券與投資者交易。做市商的收入來源是買賣證券的差價。
這兩種交易機制也有著不同的特點。指令驅動的特點有:第一,證券交易價格由買方和賣方的力量直接決定;第二,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對手是其他投資者。報價驅動的特點有:第一,證券成交價格的形成由做市商決定;第二,投資者買賣證券都以做市商為對手,與其他投資者不發生直接關系。
㈤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麼
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5)證券交易制度分析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㈥ 中國證券市場與美國證券市場交易制度的區別
一、美國
1 、法系
在證券立法方面,一些國家將有關證券發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匯集而製成專門的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國家只是在本國的公司法中附帶說明,人們一般將世界各國證券法規體系分成三種:美國式,英國式,歐陸式三大法系。
美國屬於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它歷史最為悠久,完善。由三個層次的眾多法律組成。美國式法系的顯著特點是對證券管理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開原則。美國各州會也有相當的自治權,這些組織的一些規章和條例也可視同立法實施。美國的證券立法,由於其自身歷史原因,對公開原則及立法層次更為重視,而民間自律也往往成為准立法。
2 、立法原則與監管體制特徵
如前所述,在美國證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監管體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形成美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同時,美國又在立法過程中始終貫徹著一個基本原則:對競爭的絕對推崇。基於此,美國的證券立法始終力圖通過「信息公開」的間接管制來達到保護投資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監管機構也曾經有過一段時期過分強調了對投資者的保護。而使他們的權利及組織不斷膨脹,以至逐漸威脅到了證券經營的穩定,進而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生存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機構又將重心轉移到效率上,使證券業在政府監管的引導下,依靠行業自律,回到「競爭原則」上來。這一原則,集中體現在70 年代後的一系列證券制度改革,其中將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 年傭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國歷史上最為徹底的改革。
因此,市場競爭原則和行業自律與政府管制相結合的監管特徵貫穿半個多世紀來美國證券立法的整個歷史。
3 、券商管理
眾所周知,美國的券商不僅在本國有著強大的競爭力,而且在國際上也具有強烈的創新沖動,從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勢,他們的這種活力不是與生俱來的,是有著內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 年代後期,由於各種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眾多的風險投資基金的出現,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日益活躍,逐漸成為市場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於他們資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漸成為眾多券商爭奪的對象。伴隨著業務量的飛速增長,投資者對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大券商在這一競爭中備受青睞,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聯合,一隻只航空母艦紛紛駛向大洋。另一方面,由於固定傭金制使得機構投資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隨著大筆交易比率的上升,固定傭金日益成為阻礙市場的絆腳石。為此,1975 年傭金自由化改革最終出台。這一改革最終形成了現在美國券商格局。
(1) 券商紛紛推出金融創新。由於傭金自由化,使券商傳統的利潤之源迅速萎縮,加之行業內競爭的激化,券商只有通過開拓新業務,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從而開辟新的財富來源。由於傭金自由化的沖擊,券商紛紛收縮各自的業務,由綜合型轉向專業化。力圖在某一領域保有自己領先的地位,力圖通過將有限的資源集中於自己擅長的某一方面業務。從而達到突出經營特點,體現差別的目的。
㈦ 證券交易所的制度
證券交易所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這兩種證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團體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營制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資經營的(稱為民營制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是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私合營的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的交易與交割的證券交易所。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中,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務。董事的職責是:核定重要章程及業務、財務方針;擬定預算決算及盈餘分配計劃;核定投資;核定參加股票交易的證券商名單;核定證券商應繳納營業保證金、買賣經手費及其他款項的數額;核議上市股票的登記、變更、撤消、停業及上市費的徵收;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及報告;決定經理人員和評價委員會成員的選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項目。監事的職責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及監察業務,檢查一切賬目等。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會員自治自律、互相約束,參與經營的會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買賣與交割的交易所。這種交易所的傭金和上市費用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但是,由於經營交易所的會員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參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難免出現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時,因為參與交易的買賣方只限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新會員的加入一般要經過原會員的一致同意,這就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壟斷,不利於提供服務質量和降低收費標准。
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中,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有:決定政策,並由總經理負責編制預算,送請成員大會審定;維持會員紀律,對違反規章的會員給予罰款,停止營業與除名處分;批准新會員進入;核定新股票上市;決定如何將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廳專櫃;等等。
㈧ 股票交易制度的類型有哪些
1、股票T+1交易制度:
當天買入的股票,當天不能賣出,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當天賣出股票的資金當天無法取出,第二個交易日才能取出;
2、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有定期交易系統和連續交易系統:
在定期交易系統中,成交的時點是不連續的。在連續交易系統中,並非意味著交易一定是連續的,而是指在營業時間里訂單匹配可以連續不斷的進行;
3、從交易價格的決定特點劃分,有指令驅動系統和報價系統。
指令驅動系統是一種競價市場,證券交易價格是由市場上的買方訂單和賣方訂單共同驅動。報價驅動系統是一種連續交易商市場,或稱「做市商市場」。證券交易的買價和賣價都由做市場給出,做市商將根據市場的買賣力量和自身情況進行證券的雙向報價,投資者之間並不能直接成交,而是從做市商手中買進證券或向做市商賣出證券。
㈨ 證券交易所制度交易形式有哪些
證券交易的方式有:
1.集中競價。
競價交易,是多個買主與賣主之間,出價最低的賣主與進價最高的買主達成交易。公開的集中競價,則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證券交易所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雙方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組形成不同的價格。有關集中競價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辦法、交易單位、交易價格升降單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項證券交易運作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2.價格優先。
是指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方進行買賣同種證券時,買方中出價最高者,應處在優先購買的地位;而賣方中出價最低者,應處在優先賣出的地位。
3.時間優先。
是指出價相同時,以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4.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