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定性規定和時效規定是什麼急急急急急!!!!!
我國《保險法》第53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任何人對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具有無限的保險利益,因此,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投保人身保險的情形下,自當不發生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
除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投保人對與其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均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姊妹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都互有保險利益。
時效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也就是說,在發生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存在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因離異、僱傭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喪失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仍擔負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1)保險利益的時效性是什麼擴展閱讀:
產生依據
國際上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產生依據有兩種原則,即利益主義原則和同意主義原則。
1、利益主義原則
利益主意原則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系作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依據。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投保人就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等都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相互具有保險利益。
2、同意主義原則
同意主義原則認為只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而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系,都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我國採用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1)、利益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2)、同意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更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此處的「被保險人同意」應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已經存在的可以產生利益關系的法律關系為條件。即這里表現出來的是雙重條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關系又要被保險人同意。
參考鏈接:網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㈡ 保險利益的時效
就是你張某和趙某之間沒任何實際利益關系。可由受益人名義提起理賠
如受益人未成年,可由其監護人代理
㈢ 在一般情況下,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存續的時效要求是
在一般情況下,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存續的時效要求是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同其他險種保險費構成一樣,是由一定的保險金額,一定的保險費率,一定的保險期限構成,其計算公式為:商業財產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
保險費的數額與保險金額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保險期限的長短成正比例。保險金額越大,保險費率越高,保險期限越長,則保險費越多。
㈣ 在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的利益的作用有哪些
1、人身風險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2、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首先,就保險價值而言,人向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准,國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其次,就保險事故發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有標准體和非標准體之區。標准休是指死亡危險程度屬於正常范圍的被保險人群體的總稱,其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標准休指死亡危險程度高,即死亡率高於標准死亡有心人被保險人的總稱。
3、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人,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2)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就沒有量的規定性,即保險利益一般是無限的。在投保時只考慮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無保險利益即可。
(3)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此後即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發生了變化,投保人對被保險已喪失了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若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然給付保險金。
4、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
由於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的確定就無法以人的生命價值作為客觀依據。在實務中,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的。此約定金額既不能過高,也不宜過低,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
5、保險合同性質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當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范圍肉攤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因此,大多數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同時,在人身保險中一般也沒有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問題。
6、保險合同的儲蓄性
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的特點。由於人身保險費率採用的不是自然費率,而均衡費率,這樣,投保人早期交納的保費高於其當年的死亡成本,對於多餘的部分,保險馬刺是按預定利率進行積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險的純保費分為危險保費和儲蓄保費兩部分。某些險種的儲蓄性極強,如終身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
7、保險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合同,保險期限短則數年,長則數十年、甚至一個人的一生。保險期限的長期性使人身保險的經營極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貨膨脹及保險公司對未來預測的偏差等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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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財產保險 保險利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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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凡因財產及其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對其財產及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成立要件,簡稱為三性,即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
㈥ 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
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6)保險利益的時效性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㈦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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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㈧ 對於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 )
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㈨ 在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的利益的作用有哪些
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作用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
保險(Insurance),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