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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杭州

發布時間:2021-03-29 09:56:42

Ⅰ 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

在杭州市區,這兩者是一樣的,是不同時期出台的政策名稱不同所造成的。01年的政策是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象主要是各類單位的在職、退休人員;目前的政策是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對象包括單位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所以稱謂變了,但其實質都是政府主辦的社會醫療保險。

Ⅱ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繳納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後,應當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如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即視為中斷參保,自第四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因參保人員個人原因中斷參保的,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補繳。
因參保單位原因導致參保人員中斷參保或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參保單位按規定予以補繳,參保人員在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除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外,其餘醫療費由參保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中斷參保的人員再次參保時,屬本統籌地區非農戶籍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繳費滿6個月後,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屬本統籌地區非農戶籍以外的人員可以在再次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退休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一次性補繳滿20年後,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繳基數和費率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的標准確定。
參保人員在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應補繳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統籌費,其中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參保人員,免繳其應補繳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統籌費。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一)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視作繳費年限;
(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
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後,參保人員退休時,其累計中斷繳費時間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適當提高其退休後的醫療費個人承擔比例:
(一)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補繳年限,下同)為20年,累計中斷繳費時間1年以上(含1年,下同)3年以下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20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30個百分點。
(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為20年以上至25年,累計中斷繳費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5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以上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25個百分點。
(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為25年以上至30年,累計中斷繳費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0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以上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20個百分點。
(四)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為30年以上,累計中斷繳費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以上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5個百分點。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可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就醫,也可到定點葯店購葯(處方葯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
已按規定領取規定病種專用病歷的參保人員,可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實時結算醫療費,或選擇兩家定點醫療機構由個人全額支付醫療費後,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結算。
第三十四條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實行定點管理。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門診約定醫療機構中選擇兩家作為本人的門診約定醫療機構,其中一家必須為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並可根據本人意願按月調整門診約定醫療機構。退休人員因病情需要轉院診治的,由門診約定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轉至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
退休人員選擇兩家門診約定醫療機構的具體辦理時間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住院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一)住院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以下簡稱住院起付標准)為: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400元。每次住院均設住院起付標准。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第二次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75%計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50%計算;其中,參保人員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以及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治療(含多次住院治療)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按首次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計算一次住院起付標准。
(二)住院起付標准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由個人承擔。
(三)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由住院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的醫療費,其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最高支付限額按年度(以出院日期為准)累計計算,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醫療費通過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辦法解決。
(四)住院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由住院統籌基金與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的承擔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1、住院起付標准以上至2萬元的,退休前個人承擔20%,退休後個人承擔15%;
2、2萬元以上至4萬元的,退休前個人承擔15%,退休後個人承擔10%;
3、4萬元以上至8萬元的,退休前個人承擔10%,退休後個人承擔5%;
4、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員的標准減半承擔。
第三十六條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一次住院結算,但不設住院起付標准。該類病人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包括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
第三十七條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對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設置一個門診起付標准:
(一)退休前為1000元;
(二)公務員中的退休人員為700元,其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為350元;
(三)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為400元,其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為200元。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其個人帳戶當年資金支付,個人帳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門診起付標准,門診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的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一)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在職職工的,由參保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20%左右,個人承擔比例超過30%的,須經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工會組織備案。
(二)屬公務員中的在職職工的,由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20%。
(三)屬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和公務員中的退休人員的,分別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1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承擔比例為5%。
第三十九條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由個人承擔。協繳人員退休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其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
前款規定的兩類人員退休後,未按規定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其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在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的,其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為規定比例的120%;在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的,其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為規定比例的100%;在其他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的,其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為規定比例的80%。
參保人員在定點葯店發生的購葯費,其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為規定比例的100%。
第四十一條參保人員經醫保經辦機構批准轉市外(限上海、北京兩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理總醫療費的10%,再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有關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常駐外地工作3個月以上的參保人員和異地安置(含在異地連續居住滿1年)的退休人員,經醫保經辦機構核准登記後,可在經常居住地附近選擇兩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中一家為門診約定醫療機構。
第四十三條臨時外出(含因公出差)的參保人員患臨時性疾病時,可選擇當地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臨時外出的參保人員患臨時性疾病時,在本市以外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再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因公出差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自理總醫療費10%的醫療費,由派出單位承擔。
第四十四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進行特殊醫療儀器檢查和特殊治療,以及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目錄葯品的,先由個人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自理一定比例的醫療費後,再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省規定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范圍以外的;
(二)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葯店就醫、購葯的;
(三)因違法犯罪、自殺、自傷、打架斗毆、吸毒、酗酒等發生的;
(四)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其他應當由賠償責任者支付的;
(六)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的工傷和工傷舊病復發的;
(七)納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的女職工生育、計劃生育手術及其發生後遺症的。
第四十六條參保人員因患大規模暴發性傳染病或受大規模自然災害影響造成的醫療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四十七條為基本保持職工原有的醫療保障水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應當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用於應由參保單位承擔部分的醫療費和職工負擔醫療費困難的補助。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參保單位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福利費不足支付的,其低於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以下部分可列入成本。
第四十八條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1955年至1965年期間由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進生產(工作)者和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發生的由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先由其個人帳戶資金支付,不足支付的,由個人先行支付後,其中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經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由住院統籌基金或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承擔,其他人員仍按原渠道解決。
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發生的符合有關規定的自理部分醫療費,
本辦法施行後,國家、省或市人民政府對前二款規定事項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離休幹部、老紅軍享受的醫療保障待遇不變,醫療費按本辦法施行前規定的經費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五十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其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由參保單位按原規定辦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子女統籌醫療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Ⅲ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按以下規定繳納,政府適當補貼: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以上月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提取9.5%,其中基數的0.5%由參保單位按一定比例劃入職工個人帳戶,9%由參保單位按月向醫保經辦機構繳納(其中6%用於建立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統籌基金,3%用於建立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基金)。在職職工(除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外,下同)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高於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下同)的2%繳納,由參保單位按月代扣。
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下同)。
(二)納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上月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向醫保經辦機構繳納15%,其中基數的6%用於建立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統籌基金(以下簡稱住院統籌基金),9%用於建立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門診統籌基金(以下簡稱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由參保單位按月代扣後向醫保經辦機構代繳。
(三)協繳人員按市人民政府關於部分下崗職工協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五)納入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以下簡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每人按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15%的標准一次性繳納門診統籌啟動資金,用於建立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破產、歇業及改制單位已按規定提留醫療費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屬參保單位辦理退休的人員,由參保單位或接收管理單位繳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由個人繳納,其中,協繳人員和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門診統籌啟動資金。
(六)政府按本年度本統籌地區參保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給予補貼(其中部分用於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七)參保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高於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
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月足額繳納除門診統籌啟動資金外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不計征稅費。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並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參保單位提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依照參保單位的不同類別,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用於建立住院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機關在「經費支出—人員支出—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在「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人員支出—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企業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60%,在「勞動保險費」科目中列支40%。
(二)用於建立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機關在「經費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醫療費」科目中列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在「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醫療費」科目中列支;
(三)用於建立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在「勞動保險費」科目中列支。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依法終止時,必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發生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或參保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整存整取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積累基金,按照不低於3年期零存整取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Ⅳ 杭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不在規定的時間辦有證可不可以立即生效

2015社保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工作,根據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現將2015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繳費標准
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標准以市政府公布為准。
二、參保登記時間
2015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參保登記時間為2015年3月4日至5月31日,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為補參保期。
參保登記時間:每月4日至月底最後一個工作日。
三、繳費時間
參保村居及學校先行受理參保登記,繳費時間待新的參保繳費標准公布後再行通知。
四、注意事項
(一)從今年起,錯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參保期的參保人(含未成年人、大學生醫療保險),可以補辦參保和繳費手續。在校學生向所在學校申請補辦參保及繳費,其他參保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補辦參保及繳費手續。在新社保年度起其他時間參保的,從實際繳款到賬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按年繳費,參保人補繳需要全額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款。
為確保參保人醫保卡從新社保年度起(7月1日)正常使用,請參保人在每年3-5月集中參保期內辦理參保手續,並於6-7月完成繳費。
(二)補繳:已在村(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的參保人因代扣費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款的,可登錄當地地稅網站「社保業務-社保繳費及查詢」欄目使用「銀聯在線繳費」自行補繳醫療保險費款;也可到地稅辦稅服務廳開具稅收繳款書或採用銀聯POS機刷卡繳費。需要補繳的在校學生,仍由學校統一代扣代繳。
(三)在居(村)委會辦理參保登記,且年滿18周歲的參保人,地稅部門已停止其2015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參保資格,此類人員要以其他身份繼續參保的,請攜帶相關資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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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杭州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我這個很熟,辦了好多了。
1,每年開始時或者第一次拿到本本里有300左右是對的,並不是說你交了多少錢這里就給你多少錢的,這個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以後工作年數多了,這個錢每年可能會有增加,但並不是說你交了多少錢,這里就要有多少前錢的。
2,在你這個300元用完了以後,再看病或買葯就要開始完全自費,等你自費滿1000之後,就開始打折。這個打折是在你每次看病和買葯交費時自動扣除的,不需要繳納全部費用後再去報銷的,也就是你交費時就只需交全部醫葯費的一小部分。這個比例都是按照規定來的,一般大醫院看病買葯你大約只需支付20%左右,有些社區醫院還要少。現在杭州所有的國有醫院都有醫保的,都可以使用。
3,去葯店買葯也打折啊,但是前提是你去買葯的葯店一定要是標明「市醫保定點單位」的。這種葯店現在很多啊。沒有市醫保定點的葯店是不能使用醫保打折的。

Ⅵ 杭州市城鄉居民醫保的報銷比例是多少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和報銷比例按照參保人員的類別確定不同的標准。

一、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
二、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
三、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0%。
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准補足差額。

Ⅶ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行政部門

第五十四條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並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變更注冊取得執業許可證的軍隊醫療機構,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葯品零售葯店,均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資格,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醫保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六條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
第五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按照醫療診治技術規范和葯品銷售規定提供醫療、購葯服務,保證醫療和葯品質量,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合理的基本醫療服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
第五十八條退休人員的門診約定醫療機構應當保證退休人員的正常醫療需求,為退休人員就醫、轉診和購葯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統一制發。參保人員憑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就醫、購葯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當予以核驗。
基本醫療保險證(卡)不得冒用、出借和偽造。
第六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接收參保人員住院時,可適當收取醫療費預收款。
第六十一條醫療費的結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應當由住院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月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二)應當由住院統籌基金支付的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本辦法規定實時結算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月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由參保人員或參保單位先行支付的,由其與醫保經辦機構定期結算。
(三)應當由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按月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四)應當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由市醫保經辦機構與門診約定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定額考核。
醫保經辦機構發現參保人員有異常就診情況的,可在調查期間暫時改變其結算方式。
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標准及范圍的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定額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由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監督檢查,規范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行為,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

Ⅷ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政府令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11月29日杭州市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99號)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三、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實行定點管理。
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住院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以下簡稱住院起付標准)為:
五、第六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醫保經辦機構發現參保人員有異常就診情況的,可在調查期間暫時改變其結算方式。」
六、第六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販賣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內葯品的。」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9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2003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發布,根據2004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修正)
溫馨提示
本法規被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號《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的規定廢止。取代本法規的是《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

Ⅸ 杭州城鄉居民醫保如何報銷

杭州市的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是住院起付標准以上至2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55%;
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60%;
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65%。
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60%;
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65%;
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70%。
4萬元以上至15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65%;
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70%;
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75%。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一次住院結算,但不設住院起付標准。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先由個人承擔1個門診起付標准,即300元。其中,參保人員自願選擇定點在居住地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可在按規定實行「雙向轉診」的同時,對其門診醫療費不設起付標准。
(二)門診起付標准以上部分醫療費,統籌基金按比例承擔
城鄉居民個人按400元標准繳納醫保費的,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40%;
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50%;
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70%。
城鄉居民個人按200元標准繳納醫保費的,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25%;
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35%;
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承擔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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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財政、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建立和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屬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共同承擔,政府適當補貼;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五)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和支付應當體現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政府、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應承擔相應的管理和經濟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二)按規定協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以下簡稱協繳人員);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本統籌地區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農戶籍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
(四)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下簡稱退休,含退職,下同)的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符合上述參保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納入參保范圍之日起3個月內,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的,視為中斷參保。
按原《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89號)規定符合參保條件而中斷參保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辦法施行後,參保人員中斷參保年限按實累計計算。
第五條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分別作為獨立的統籌地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結構特點,制定本轄區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核准後實施。
第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及政府補貼比例等作出適時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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