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居間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Ⅱ 保險公司勞動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麼不同
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是沒有底薪的。
一、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現行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代理人主要存在兩種僱傭形式:一是職業保險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險公司職工從事保險營銷。
Ⅲ 求答案居間、代理和行紀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5)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
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6)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
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知識點
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比如你在市場上賣菜,吆喝著大白菜1元錢1斤,這就是一種要約,如果一個買者覺得價格合適,那麼他就有權按照這個價格購買。
Ⅳ 代理、居間、行紀三者的區別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5)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
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6)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
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知識點
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比如你在市場上賣菜,吆喝著大白菜1 元錢1 斤,這就是一種要約,如果一個買者覺得價格合適,那麼他就有權按照這個價格購買。
Ⅳ 兼業保險代理人找居間簽什麼合同
保險代理人是不允許兼業的
Ⅵ 保險營銷員代理合同是什麼
是一個代理合同,不是員工僱傭合同,也就是說你只是代理保險公司的產品,你和保險公司是合作關系。不要誤解為是正式的勞動合同。
假如你做某家電的代理,那麼你和家電公司簽署的就是代理合同,你不是家電公司的員工,保險的代理合同也是同樣道理。
Ⅶ 合同法間接代理和居間合同還有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間接代理:比如你讓我幫你打官司,我又讓另外一個人幫你打。但最終都是以你的名義在打這個官司。
居間:比如房產中介,他不以買賣雙方的名義活動,只是在中間促成你們之間買賣合同的建立。
行紀:比如基金管理人,他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投資,風險直接作用於行紀人,再轉移給委託人。
Ⅷ 實習期間在保險公司簽的保險代理合同屬於什麼合同勞務派遣還是委託還是什麼居間合同發生爭議適用
保險公司是不是以實習生為名騙你過去培訓考了個保險中介資質,然後和你訂立了一份所謂保險代理合同?至於口頭約定沒有真憑實據當然不能作數。
那個發生爭議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其實根本就不算勞動合同或實習合同。
你如要投訴他們應該向保監會投訴保險公司用他人冒用你的中介資質和工號進行操作,而不是勞動保障部門。保險公司最怕不是曝光,是保監會。
Ⅸ 房地產居間合同與代理合同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