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商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呢
代理商的權利: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享有傭金請求權根據代理合同付給代理商報酬,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義務。除約定外,代理商作為一個獨立的商人,必須自己承擔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所消耗的費用。這一點與民事代理不同。當代理商執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務而支出額外費用,或因此受到損失,被代理人要給予補償。
2、代理商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對自己的代理活動予以支持和協助。
3、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託的代理業務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情報,如樣品、圖樣、價格表、廣告印刷品、交易條件等。
4、當被代理人改變其所委託代理商代理的業務內容,應及時將變更事項通知代理商,否則代理商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如果被代理人不給付報酬或不補償費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被代理人的財產。
代理商的主要義務:
1、代理商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盡力促成或達成交易。
2、由於代理契約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種信任關系,代理商對被代理人還負有忠實義務,代理商必須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與第三人簽訂交易協定。
(1)保險代理公司的義務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為被代理人保守有關經營銷售的秘密。
2、代理商必須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託代管的貨物,必要時應對這些物品予以保險。
3、向被代理人清結賬目。
4、代理商從事涉及競業禁止條款的商業活動時,一般需徵得被代理人同意。
5、其他忠實義務: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賄或密謀私利,不得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義務
㈡ 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2)保險代理公司的義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一十八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第一百一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條以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額。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一百二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一百二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第一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㈢ 保險代理人有哪些義務
對於客戶的如實告知義務,還有幫客戶保護隱私的義務,還有提醒客戶保險中的一些注意事項
㈣ 保險代理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獲得勞務報酬的權利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
義務:
1.城市和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的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的義務
㈤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傭金,保險代理合同可約定傭金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進行保險業務活動。 1.誠實與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代理行為的後果由保險人承擔,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義務。受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按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於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交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夥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由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
㈥ 保險公司有義務為其保險代理人的人身保險負責
您在保險行業做了 近十年,您在的公司沒有給你上任何保險嗎?
還有您做了這么久難道不知道什麼叫,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要是您在的保險公司沒有給你買任何保險,您自己也沒有買,保險公司沒有理由賠償一個代理人,應為你和保險公司是代理關系。就跟一個產品的的代理商一樣,您受傷了跑道總公司說要醫療費您覺得他們會理您嗎?
一般保險公司對正式代理人都會買保險的,當然這個不是一定要買。
還有您做保險的竟然身上一點意外保險都沒有?
那您是怎麼賣保險給客戶的,您自己的不擁有保險。
㈦ 保險代理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代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但一般來說,保險代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險代理人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權利是由接受保險人當代保險學的委託並簽訂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由於保險代理人進行的是民事活動,因此其權利的產生必須符合法律程序並受法律保護。所謂符合法律程序,就是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保險代理合同,並使合同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概而言之,保險代理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索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最基本的權利。代理手續費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應在保險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確,在我國現階段,保險代理費的支付不應突破國家的有關規定。
②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談業務。例如,保險代理人在保證承保質量的前提下,有權自主選擇投保人,在承保時間和地區上也有相對的自主權。
(2)保險代理人的義務。保險代理人的義務就是保險代理人依據代理合同約定,必須進行某種代理活動或不得進行某種代理活動,以實現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代理合同是義務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保險代理人的具體義務如下:
①誠實和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基於保險人的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承擔著保險人所應承擔的義務,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誠信也即誠實信用。告知,即對保險代理活動有影響的重要事項的申報。保險代理的誠信原則應反映在保險代理活動的全過程之中。一方面,保險代理人應將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知道的保險公司業務情況和保險條款的內容及其含義,尤其是保險條款的免除責任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另一方面,保險代理人也應將投保人、被保險人所反映的實際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
②如實轉交保險費的義務。受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代收保險費應立即上繳保險人或按合同規定的方式轉賬繳給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於投保人欠繳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付的義務。
③維護保險人利益的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夥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保險人的利益就應是代理人的利益。
2.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保險人的權利也是根據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
①規定代理許可權的權利。保險人有權規定保險代理人代理本公司的保險業務種類及業務范圍。保險人也有權要求保險代理人按照保險人規定的條款、費率及實務手續開展業務活動。保險代理人無權擅自變更保險費率或保險條款以及代理業務范圍。
②監督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及業務的權利。因為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後果直接作用於保險人,所以,在不幹涉保險代理人獨立開展業務的前提下,保險人有權監督代理人的行為及業務活動狀況。比如,一般保險代理合同都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代理人應該完成的最低保險業務量,保險人則有權監督這一量化指標的完成情況。
(2)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的義務就是保險人依據代理合同約定,必須進行的某種行為或不得進行的某種行為。
①支付代理手續費的義務。保險人在接受保險代理人為其代理的業務成果的同時,必須按代理合同規定的標准和方式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一般代理手續費的支付既要考慮代理業務數量,也應考慮其業務質量,即考慮退保率、賠付率等因素,這些因素的考慮應在保險代理合同中有關手續費的支付標准和方式上加以體現和明確。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傭金的拖欠和減少均視為保險人的違約行為。
②提供輔助資料的義務。保險人必須及時向保險代理人提供代理業務所必需的保險條款、費率、實務手續說明及各種單證等。
③保險代理人進行業務培訓的義務。雖然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以平等的合同當事人身份簽訂代理合同,但在代理關系建立的初期,保險代理人對保險人的業務險種及公司的其他事項是完全陌生的。為了更好地讓保險代理人了解公司的宗旨,以便積極地為公司開展業務活動,保險人有義務對代理人進行崗前培訓;為了提高保險代理人素質,增強其遵紀守法的意識,保險人有義務在代理期限內對代理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業務培訓、技術技巧訓練和法律法規教育。我國《保險兼業代理人管理暫行辦法}關於「保險公司應對保險兼業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保險兼業代理人每年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小時」的規定,即是為了保證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素質而作出的嚴格規定。
㈧ 什麼是保險代理公司
保險代理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屬於專業保險代理人。
我國法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採取審批主義,即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經過中國保監會的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8)保險代理公司的義務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二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將許可證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將公司許可證復印件(加蓋所屬法人機構公章)及營業執照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應當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區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
第二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
第三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
(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
(四)其他重要業務信息。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系終止後,應當在30日內將剩餘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第三十三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委託代理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製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並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及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聯系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被代理保險公司或者相關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第三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第三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㈨ 保險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㈩ 保險公司代理人對被保險人應該做到的義務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一、義務
(一)依照保險代理契約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契約中規定了代理人的基本義務范圍,代理人應當勤勉注意地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委託事項。其中包括三層禽義:勤勉注意、親自執行、完成委託事項。「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約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標准勤勉謹慎、合情合理、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議應符合委託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進行索賠,避免不必要的延遲給委託人帶來損害@。「親自執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託人基於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為委託,未經委託人許可,代理人須「自己」處理相關事宜,不得再委託於他人。「完成委託事項」是指代理人要嚴格服從委託人的指示,「必須完全按照指令具體規定,執行其所知曉或應當知曉的客戶的意圖,」0這是保險代理關系的基礎。如果委託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應當設法弄清委託人的真實意圖,在任何隋況下都必須理性謹慎地對其指示進行合理善意解釋。如何細化代理人基本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訂約說明的義務。基於投保單的事先擬定性與保險條款的專業性,保險代理人應當對保險條款做出明確說明,尤其是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與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限制條款,應當提請投保人的足夠注意。(2)如實傳達知悉事項的義務。在締約過程中,投保方應當把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供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高低。代理人對於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項,要如實傳達給保險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險人,視為保險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3)危險及時通知的義務。代理人有義務把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增加和保險事故發生的有關情形通知給保險人,便於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4)及時轉交單據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及時轉交有關單據,尤其是投保單。因為投保單的交付時間決定著契約成立的時間及其效力的認定,從而決定著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5)代理收繳保險費的義務。代理人受保險人委託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並有義務將收取的所有款項全部移交給保險人,實現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的主要權利。
(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與生俱來的道德風險與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發諸多保險糾紛的根源,解決這一問題,僅僅在代理契約中規定代理人的義務是不夠的,在此,我們要求助於誠實信用原則。依照誠信原則,保險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必須忠實地為委託人處理保險事宜,給予其客觀的、獨立的、以委託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最佳建議@。保險代理人必須誠信善意地為委託人服務,避免承擔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義務,避免採取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為「一個處於被信任地位的人無權謀取私利,不得讓自己處於自身利益和義務相沖突的境地」⑩。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1)代理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應當將足以影響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的有關情況予以告知,比如保險人的信譽度、業務情況,所提供險種的利弊及存在的風險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信息,真誠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幫助其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2)代理人的保密義務。保險契約訂立中,投保人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不願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財產、人身健康狀況告訴代理人,代理人有義務為其保密,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樣,職業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業中不可避免知曉的保險人的商業秘密,避免給保險人造成損失。(3)代理人知曉的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保險契約履行過程中,保險人的經營狀況可能會由於某種原因而發生變動,如果此變動將影響投保人保險契約目的的實現,代理人對此負有通知義務,因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險人的情況。
(三)依照默示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為圓滿實現保險契約目的,除代理契約明示的義務外,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定的默示條款和保險業的操作慣例自覺履行一定義務,此義務為雙方所默認而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義務包括兩類:一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締約。代替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結保險契約是代理人的法定義務,其中,代理人應默示擔保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保險代理權,即在授權范圍內行締約之責。代理人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或超越代理許可權均是代理人違反默示義務的表現。如果構成表見代理,代理結果由保險人承擔;如果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大陸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險代理人提出違反默示擔保之訴,由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擔個人責任。另一類默示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代理人幫助投保人進行保險契約項下的索賠。保險契約中如果未約定代理人為委託人處理索賠事宜,對於是否將此義務認定為保險契約的默示條款,目前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可以從慣例、市場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論上不能直接與被保險人接洽的事實中推斷出來,該義務是合同的默示條款。筆者認為,依照保險代理的特徵,作為保險法律關系的參與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資料,依照慣例經常保存對索賠起證明作用的文書,故其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幫助投保人解決索賠糾紛。
(四)禁止性義務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除上述需要積極履行的義務之外,保險代理人還負有以下禁止性義務:(1)不得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3)不得隱瞞與保險公司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6)不得超越授權范圍,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不得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8)不得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