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保險公司業務員故意隱瞞客戶告知,投訴銀保監會怎麼處理
首先一般在簽字前,一般是有合同確認的,如果你沒有看就簽字,等於默認
保險公司合同的全部內容。
第二、保險公司業務員故意隱瞞客戶告知,應屬於保險業務員個人行為,
投訴銀保監會不會受理,但是你可以你去投保的保險公司投訴該業務人員。
『貳』 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出糾紛,是否追究業務員的責任,具體情況是本保險合同不是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客戶要
如果是當初是你是這個保險的經辦人,是你代簽名的話,你肯定要賠的。除非保險公司不找你自己賠。
『叄』 告公司汽車維修造假騙保險公司的錢,和客戶車輛該換的零件沒換,該怎麼樣搜集證據。
保險詐騙是可以直接報警的,該換的零件沒換,在出庫流程上是能查出來的,因為沒換,所以就沒在庫房領貨
『肆』 按照保險法的不可爭辯條款 客戶故意隱瞞兩年後得到保險理賠嗎
第一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二 一般國內的保險都會進行不給理賠的 但國外的保險可能會理賠 要看隱瞞的是什麼 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 因為法律有個問題 合情 但不合法 合法但不合情的 這樣事情會出現 所以避免這樣的事情的最好辦法就是保險公司自己來決定是否要進行相關的理賠
第四 你可以問下相關的保險公司 提交相關的證明 申訴下看下保險公司如何說
第五 很多時候如果你欺詐了保險公司 本錢都不退的 但很多外國的公司考慮到當事人隱瞞的目的是合情的 情有可原的會法外施恩給本錢退還的
第六 具體問下相關的公司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的話才體現保險的原則
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伍』 保險業務員沒有告知公司客戶有病史業務員會受到法律責任嗎
如果客戶告知了,但是業務員為了業務故意隱瞞病史,一旦發生理賠,保險公司可能會賠付,但相應的會追究業務員的責任。
『陸』 與客戶偽造事故現場,保險詐騙罪,4S店售後經理如何判刑,能否緩刑
首先看數額
9W元已經 屬於數額巨大 量刑范圍為5~10年並處2~20W元罰金
其次看作用
你說的案件屬於共同犯罪 看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而定罪量刑
強烈建議你找一個好的刑事辯護律師!!找好律師不一定緩刑 不找一定不是緩刑 這就是機會成本
『柒』 保險公司隱瞞真相,可否告保險公司詐騙罪
不屬於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保險行為實際上一般是構成一個合同行為
保險公司如在保險跳躍中明確規定了各種發生的情況的,如沒有明顯的法律規定的霸王條款行為的,即便是保險推銷員在推銷時沒有告知或含糊告知,但成年購買者在購買前是會參看保險條款的,因此一旦簽訂保險合同,即雙方建立保險合同關系。
當保險推銷員在投保人對條款進行詢問時,刻意隱瞞實情,或虛假、誇大宣傳,致使投保人作出錯誤判斷並因此造成損失的,可以認為是保險推銷員對投保人有一個欺詐的行為,可以認為是合同欺詐,應當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來處理,投保人可依法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等。但不能主張保險公司涉嫌詐騙罪。
比較典型的是:例如,A某是某保險公司推銷員,向B某推銷某含較高風險的保險時,刻意隱瞞保險風險,只是介紹保險的高收益,B某在A某的吹噓下做出購買的決定,保險合同也沒有註明風險部分,但最終保險公司表示投的保險是風險收益的,導致B某利益受損的,B某有權主張保險公司在出售保險時具有欺詐行為,可以以合同欺詐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但如果A某曾經是保險公司推銷員但已經被辭退,依然打著保險公司旗號,或某公司不具備保險公司的條件,卻假冒保險公司,其目的是為了騙取錢財,B某在他們的吹噓下購買保險,但A某或非保險公司不具備任何償付能力,其目的只是為了騙取錢財,這時候,A某或騙子公司就構成詐騙罪。
『捌』 按照保險法的不可爭辯條款,客戶故意隱瞞兩年後會得到保險理賠嗎
確實有這樣的條款,但是如果保險公司可以舉證你確實故意隱瞞應當如實告知的身體狀況,比如他的問卷有問你一年內有沒有動過手術,你明明動了,故意說沒動,導致保險公司判斷錯誤,承保了原本不應當承保的內容,那麼很大概率不賠,如果已經理賠了,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你很大可能被判騙保。而且,你以為你瞞得住,其實太天真,他們每年還會隨機抽查已經保進來的人,看看有沒有問題。查到有問題,他直接跟你解除合同。他們查也不是找你本人問,而是查醫院,查社保。
所以這里涉及到一個問題,不要把你的醫保卡給別人刷葯!!!!比如爸媽高血壓高血脂常年吃葯,兒女年輕沒病,卡里錢多就用兒女的卡刷葯,保險公司查到你,會判斷你患有此類疾病,因而判斷你隱瞞。如果你還想要這份保險,必須證明你自己沒這個病,很麻煩很麻煩,保護好自己的醫保卡!!!!
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玖』 保險銷售違規怎麼處罰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第三章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並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
第四章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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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投保人隱瞞病史,剛好過了兩年去告知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這相當於是把自己的既往症病史在兩年後公開洗白,讓保險公司做除外,之後心裡踏踏實實的完成後續幾十年的保單合同。這么做,還真的可以,因為二次核保本來就真的比新契約核保寬松。所謂新契約核保就是投保時的核保,而二次核保是投保生效後補充告知時的核保,畢竟客都進家門了,還進來了兩年,趕不走就妥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