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保人未繳足保險費,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賠償責任
現實困惑
2015年2月12日,小陳花12.5萬元從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購買了一輛馬自達牌的小轎車,並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投保時,小陳選擇馬自達車的新車購置價32萬元作為保險金額,繳納保險費5788元。但是因為沒帶夠錢,沒有一次性繳足保險費。小陳答應第二天來繳足,保險公司也同意了。但是之後經保險公司一再催促,小陳一直沒有來保險公司繳足保險費。4月1日的凌晨,該車發生火災,全部燒毀。事故發生後,小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以小陳未繳足保險費為由拒絕給付。雙方爭執不下,於是小陳將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那麼,投保人未繳足保險費,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賠償責任呢?
律師答疑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在本案中,投保人小陳未按照約定也未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繳足保險費,經保險公司一再通知仍不繳足,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法律解讀
保險也是一種合同行為,適用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後,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足夠保險費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貳』 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第三者責任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後,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
其賠付的費用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貼,護理費,殘疾賠償,傷殘護理費,直接損失費,傷殘用具,交通費等,訴訟費用等其他精神損害賠償不在此限內.
按照你所說的情況,保險公司應該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進行賠償。
『叄』 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不可能不賠,他們這樣講是沒有道理的。保險公司是依照交警出的責任認定來計算賠付的。而且根據道交法、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要負賠償的。
『肆』 該案件中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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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停車後,坐在周某車副駕駛位置的季某欲下車查看事故情況,又致該車與林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交警部門經過現場勘察、取證,分別對兩起事故作了責任認定,後一起事故中,駕駛員周某、林某不負責任,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賠償事宜雙方對簿公堂,蘇F×承保的某保險公司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也同意賠償,但是認為應當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保險公司應當在有責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還是在無責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首先我們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但是該條款只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做了一個明確的界定,至於保險公司如何按照強制保險進行賠償本條並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顯然,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對受害人林某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訴訟雙方均無異議。接下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又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該條款對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予以明確,簡單說是將限額分為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是否有責是針對被保險人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從本質上來講也是一種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無論是從《保險法》還是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來說,確定保險公司賠償限額都是以被保險人是否負有事故責任為區分依據,被保險人有責任的按照有責限額賠償,被保險人無責的按照無責限額賠償。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並不是按照機動車是否有責任來確定。另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可以看出,本案中乘員季某並非投保人也非駕駛人,即不是被保險人。本案被保險人顯然不承擔事故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伍』 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1請明確事故認定書中,有未提及肇事逃逸4個字。
2按照現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肇事逃逸行為是可以賠償的
交強險條例中明確規定,肇事逃逸由國家救助基金先行墊付。
由此,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僅僅為:你親戚已經墊付的醫葯費用10000元。
如果現在你親戚還沒有支付6萬元,那麼現在所要做的就是讓傷者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傷者的相關費用。
按照我們法官的理解,必然在此情況下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相應的誤工費、護理費等。這部分費用,你親戚是不用掏的。
綜上:此起事故你親戚需要賠償的是:全部醫療費。
有疑問可以給我留言。
『陸』 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實務導航 本期嘉賓: 陝西周小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小強 案情: 某餐飲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約定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范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合同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保險期限內的某日,一顧客在該餐飲企業就餐期間,在洗手間內,因地面剛剛清潔過,顧客不慎滑倒摔傷,產生醫療費用若干。顧客向餐飲企業提出了1萬元的賠償請求,餐飲企業給予了賠償。後餐飲企業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分析: 一、案例中餐飲企業對於顧客受傷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有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解釋。上述兩條從法律的角度規定了經營者對消費者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明確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反過來說,就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經營者違反了對於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解釋》的規定看,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應當有一個「合理限度」,如果經營者未盡該「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經營者盡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的人身受到損害,則經營者是免責的。 2.如何認定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范圍 經營涉及到各行各業,要對於各行各業的經營者制定一個統一的保障消費者安全義務的合理限度的標准,是困難的。但實踐中在認定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時,卻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的。劉超、張永輝在《論經營者場所安全義務標准》(《商業現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經營者場所安全義務「合理限度范圍」所認定的七項標准:法定標准、行業慣例標准、理性人標准、可預見標准、信賴標准、可控性標准和成本效益標准。關於行業慣例標准,提出「慣例往往都用來指稱人們在從事某些工業或商業活動中約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數商店都會在清潔過地面後,擺放上提醒顧客此時路滑的警示牌」;關於可預見標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預見到他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會對原告造成損失或損害,那麼被告就被認為存在注意義務」。筆者同意上述觀點。 3.就顧客所受傷害,餐飲企業應該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作為經營者的餐飲企業,應當預見到剛清潔完的洗手間,在顧客進入使用時,非常容易因為地面濕滑而發生意外;地面清潔後濕滑的危險,對於餐飲企業來說是可控的;而為了防止因地面濕滑摔傷顧客而採取一些必要措施所支付的成本較之於顧客摔傷後應當承擔的事故成本,顯然要低得多。也就是說,無論是從行業慣例標准、可預見標准、可控性標准以及成本效益標准來分析,餐飲企業防止地面濕滑摔傷顧客都應當是屬於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 題述案件中,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洗手間地面清潔後,清潔工並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地面濕滑,如在地面鋪設防滑墊或烘乾地面,也沒有提醒使用洗手間的人注意地面濕滑,如在門口放置安全提醒牌或安排專人門口值守。餐飲企業這么做,其疏忽或者說過失是明顯的,屬於未盡到對於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對於顧客的受傷,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本案公眾責任險項下,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上所述,前述案例中,顧客在使用洗手間過程中滑倒所受傷害,是餐飲企業未盡其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致,餐飲企業依法對於顧客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根據餐飲企業與保險公司雙方訂立的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本案保險責任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在賠償責任已經確定的前提下,還要進一步考察作為被保險人的餐飲企業支付給受傷顧客的賠償費用是否屬於依法應當賠償的范圍,再結合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最終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柒』 保險公司是否會賠償
能不能賠付,要看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怎麼寫。若果單純寫你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會賠;如果是寫你逃離現場而負全部責任,那保險公司是不會賠的。最多賠你交強險,但也只賠2000元。
所以關鍵看你為什麼會負全部責任。
按照你所說的,能夠全額賠付。
『捌』 汽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具備賠償責任(高人指點)
第一 可行
第二 可能理賠比較多 所以不賠了
第三 還有你多次出險 保險公司 按照相關的要求防止騙保 出險 這樣設置也是也可以的
第四 而且根據法律你不應該追索權 。比如某人殺人了 判處無期 而又有人殺人了 判處死刑 難道死刑的說 別人無期 為什麼我死刑 這樣沒有追溯權的
第五 你可以問下保險公司 協商下 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是你的車 看保險公司如何協商了
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玖』 保險公司是否能賠償
根據保險條款來判斷,我是慈利人,你可與我聯系
你同學和你的損失可以起訴公交車公司和公交車的保險公司,由對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部分,公交車公司賠償一半.但是你能不能找你自己這方的保險公司就看你是什麼險了,如果只是交強險是不可以的.
『拾』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全額賠償
首先;要看是什麼損失:
1 , 如果只買了強制保險的話,傷者是乘客的話,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因為強制保只 能保車外人員的相關費用
2 , 如果傷者是車外人員,你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一定責任的話,醫療費在1萬元內,誤工、 護理、傷殘費用在11萬以內,保險公司承擔100%比例的賠償責任,但是具體費用需要 經過保險公司的審核,保單范圍內的費用才給全額報銷的。
3 , 如果你還買了商業三者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傷者無論在車內車外,保險公司都會賠 償。賠償比例根據你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確定(註:傷者如是車外人員,賠償費在 交強險限額內的不分責任,你只要有責任無論比例大小都統一按照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