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保險代理公司工作好嗎
回答這個問題必須了解以下幾點
1、保險代理公司是「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受保險公司委託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收取保費的單位。
2、代理公司可以同員工簽定正式勞動合同和保險代理合同。前者公司替員工繳納4金;後者不繳納4金。
3、如果是搞業務的話收入肯定是根據保費收入決定的。保險公司會根據不同的險種、費率向代理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你的收入也就出自這部分錢,至於這部分錢最後到你手裡多少,那就要看代理公司怎麼分配的。畢竟公司也有成本開銷的嘛。
希望回答你能滿意
⑵ 我現在出來實習,在一個代理記賬公司,做外勤會計,感覺就是跑稅務局,其他做賬 報稅什麼的都不涉及
會計根據公司業務的需要也是分很多崗位的,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公司的外勤會計的崗位職責就是這些內容,建議平時上班有時間的話和會計和報稅的同事多聊聊天,了解一下工作內容,可以向同事請教一下,學習一些做賬和報稅的實務知識。
⑶ 請問有了解或者在保險公司做過的會計嗎
呵呵會計一般輪不到你。看你的情況好像是續收,就是收費員。就是打電話發信息讓人家交費,不繳納就去做工作。
⑷ 保險公司做會計怎麼樣
會計也分很多種,最好問清楚具體的崗位職責。
以下僅供參考
結算保險人員的提成和上繳的營業稅,計算本公司當月的盈利並匯報,計算公司內部組織會議和活動開支,結算盈餘。
一,可能是工作內容保險會計:
1)依照有關法規溢價審計,薪酬,費用,保險費回報,收入和支出,及時賬務處理項目的銷售成本;
2)執行的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會計處理的真實,准確和合理。賬目核對。
3)負責控制使用的總量限額銷售業務機構的批準的費用的一個分支,並負責審計和會計處理票據銷售費用。
4)提供賬目准確的細節賬款賬齡名單在財務部,業務部門經理和相關人員在指定的日期。
5)業務人員隨時准備協助相關財務數據。異常情況的指標經營管理機構做出及時必要的說明,以反映業務問題和建議。需要提交的賬戶數據,和性能數據的時間。
二,保險會計是會計知識,在保險業專業人士使用,個人認為這是一個商業保險會計核算范疇。業務會計處理方法和學科也適用於保險會計及商業的待遇!關鍵是需要保險會計和保險流程的會計知識相結合!
⑸ 新開的一家保險代理公司,財務就我一個人,沒老會計帶我,我該如何做賬、報稅,求高手指點。
財會人員應該了解工作流程,更應該了解相關的財務軟體,稍有規模或管理水平高一點的企業均採信息化管理,應該知道如何使用軟體和如何設置,只要憑證製作正確,其餘一切由計算機完成:憑證-匯總-明細賬-總賬-各種報表等。首先來了解財務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大致環節
1、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記賬憑證。
2、根據收付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明細分類賬。
4、根據記賬憑證匯總、編制科目匯總表
5、根據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
6、期末,根據總賬和明細分類賬編制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如果企業的規模小,業務量不多,可以不設置明細分類賬,直接將逐筆業務登記總賬。實際會計實務要求會計人員每發生一筆業務就要登記入明細分類賬中。而總賬中的數額是直接將科目匯總表的數額抄過去。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個月編制一次科目匯總表。如果業務相當大。也可以一天一編的。
二、具體內容
1、每個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據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做記賬憑證時一定要有財務(經理)有簽字權的人簽字後你在做),然後月末或定期編制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之所以月末登記就是因為要通過科目匯總表試算平衡,保證記錄記算不出錯),每發生一筆業務就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2、月末還要注意提取折舊,待攤費用的攤銷等,若是新的企業開辦費在第一個月全部轉入費用 .計提折舊的分錄是借管理費用或是製造費用貸累計折舊,這個折舊額是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和使用年限計算出來的。月末還要提取稅金及附加,實際是地稅這一塊。就是提取稅金及附加,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有稅務決定 .
3、月末編制完科目匯總表之後,編制兩個分錄。第一個分錄:將損益類科目的總發生額轉入本年利潤,借主營業務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業務收入等)貸本年利潤。第二個分錄:借本年利潤貸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成本等)。轉入後如果差額在借方則為虧損不需要交所得稅,如果在貸方則說明盈利需交所得稅,計算方法,所得稅=貸方差額*所得稅稅率,然後做記賬憑證,借所得稅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借本年利潤貸所得稅( 所得稅雖然和利潤有關,但並不是虧損一定不交納所得稅,主要是看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是正數,如果是正數就要計算所得稅,同時還要注意所得稅核算方法,採用應付稅款法時,所得稅科目和應交稅金科目金額是相等的,採用納稅影響法時,存在時間性差異時所得稅科目和應交稅金科目金額是不相等的)。
4、最後根據總賬的資產(貨幣資金,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短期投資等)負債(應付票據,應附賬款等)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料,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科目的余額(是指總賬科目上的最後一天上面所登記的數額)編制資產負債表,根據總賬或科目匯總表的損益類科目(如管理費用,主營業務成本,投資收益,主營業務附加等)的發生額(發生額是指本月的發生額)編制利潤表。
(關於主營業務收入及應交稅金,應該根據每一個月在國稅所抄稅的數額來確定。因為稅控機會列印一份表格上面會有具體的數字)
5、其餘的就是裝訂憑證,寫報表附註,分析情況表之類
6、注意問題:
a、以上除編制記賬憑證和登記明細賬之外,均在月末進行。
b、月末結現金,銀行賬,一定要賬證相符,賬實相符。每月月初根據銀行對賬單調銀行賬余額調節表,注意分析未達款項。月初報稅時注意時間,不要逾期報稅。另外,當月開出的發票當月入賬。每月分析往來的賬齡和金額,包括:應收,應付,其他應收。
三、報表問題
企業會計報表包括四個報表,除了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之外還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而利潤分配表只需要在年末編制,因為只有在年末企業才會對所盈利的利潤進行分配。而現金流量表只是根據稅務部門的要求而進行編制,不同地區不同省要求不同。在四月年檢時稅務部門會要求對你提出要求的。(管理,財務,營業,製造等費用月末沒有餘額 ,結帳方法採用表結法下,損益科目月末可留余額;製造費用如果有餘額,是屬於在產品的待分配費用,在負債表上視同存貨。鍾書補充)你要看你在利潤表有的東西,只要你的賬上有你就結轉利潤,這樣不容易錯 ,利潤表的本年利潤要和資產表的相吻合。
細節補充
1、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報(2002年1月1日以後注冊的企業才在國稅辦理;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在地稅報
2、月末認證(進項稅);月初抄稅(銷項稅)
3、以工資為基數100%,福利費為14%,工會經費2%,職工教育費2.5%,(稅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繳撥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三險一金: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
5、流通企業運輸費,裝卸費,合理損耗,檢驗費均計入營業費用,工業企業計入成本
6、單位無工會組織的,不能計提工會經費,更不必計提後再調整。所得稅只須每季提一次就可,不需每月計提。
7、現金一般從「基本存款戶」中提取,一般規定結算帳戶不能提取現金,如有特殊情況方可(鍾書補充)。
8、差旅費的開支范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郵電費,行李運費,雜費
9、出納日記賬保存25年
抄、報稅流程:
抄稅是指開票單位將防偽稅控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的信息讀入企業開發票使用的IC卡中,然後將IC卡帶到國稅局去,讀到他們的電腦系統中。
以便和取得發票的企業認證進項稅金,記入國稅局計算機系統的信息進行全國范圍的發票比對,防止企業開具陰陽票、大頭小尾票,並控制企業的銷售收入。
抄報稅操作應該是報稅、抄稅、認證,是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每個月必須做的工作,是金稅工程所屬的開票、認證兩個系統的工作,按照具體的操作順序:
1、抄稅:
一、用戶抄報稅流程
抄稅寫IC卡-→列印各種報表-→報稅
A、抄稅起始日正常抄稅處理
進入系統-→報稅處理-→抄報稅管理-→抄稅處理-→系統彈出「確認對話框」-→插入IC卡,確認-→正常抄寫IC卡成功
B、重復抄上月舊稅
進入系統-→報稅處理-→抄報稅管理-→抄稅處理-→系統彈出「確認對話框」-→插入IC卡,確認-→抄上月舊稅成功
C、金稅卡狀態查詢
進入系統-→報稅處理-→金稅卡管理-→金稅卡狀態查詢-→系統彈出詳細的信息
2、報稅:將抄稅後的IC卡和列印的各種銷項報表到稅務局納稅服務大廳交給受理報稅的稅務工作人員,他們會根據報稅系統的要求給你報稅,也就是讀取你IC卡上開票信息,然後與各種銷項報表相核對,然後進行報稅處理。
3、認證:認證時攜帶當月要准備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到國稅局發票認證窗口辦理即可。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180天內認證有效。當月認證的必須在當月抵扣。
⑹ 保險代理公司都要納什麼稅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時,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因授權不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代理機構負連帶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不履行代理職責或履行代理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保險代理活動,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保險代理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機構有代理權的,該保險代理活動有效,由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 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
(三)變更股東或合夥人;
(四)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或企業名稱;
(十)分立、合並;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 凡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 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 《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核發。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代理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託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 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佔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託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擅自合並、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注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或合夥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或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採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挪用、侵佔保費的,給予警告,處以10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後,未按約定向被代理保險公司交付各種單證、材料的,給予警告,處以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設立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或未建立詳細的業務記錄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代理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⑺ 今天去了一家財務代理記賬公司面試,首先要做2個月的業務員,就是打電話找客戶,請問這個靠譜嗎
不靠譜,這都是打著招聘財務人員的幌子,在招聘業務員呢,現在這樣的公司特別多,就連會計師事務所也開始這樣做了,太可惡!
要看你應聘的是什麼財務崗位了,最關鍵的是你在財務方面能做到什麼程度,面試的時候可以把你的心思如實地說出來,只要你用誠懇,認真,虛心的態度去對待面試,成功的幾率還是很大的,至於工資方面還要看對方公司的情況和你所在城市的經濟情況了。
⑻ 有在代理記賬公司當會計的說說心得吧
眾所周知,企業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種納稅人身份,一般納稅人在稅務問題處理方面相比起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會復雜一些,因此創業者往往會尋求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公司的幫助。
相比起自己記賬尋求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公司的幫助更加具有優勢,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能夠為企業帶來的幫助非常全面,比起自己記賬還是存在一些區別的,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讓我們了解一下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和自己記賬的區別都有哪些。
首先,會計和報稅的效率是不同的。作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其日常交易頻繁,票據憑證數量龐大。例如,企業聘請專職財務人員進行會計和稅務報銷,由於中小企業財務人員配備不齊全,因此,面對復雜的財務信息和數據,一般來說,會計和稅務報銷的效率相對較低。一般納稅人企業,如果選擇專業的會計機構進行會計核算和退稅,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通常,專業的代理會計機構人員配備齊全,會計工作經驗豐富,使用專業的財務軟體進行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能夠有效地處理和解決企業的財務問題。以幫助企業高質量地完成會計和納稅申報工作。
其次,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單的准確性不同。一般來說,納稅人和企業自己進行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由於會計人員個人精力有限,很難對會計賬目上的各種數據一一核對和比較。即使他們有時間檢查賬目,也很難發現自己財務工作中的錯誤,這很容易導致企業財務和稅務數據的錯誤。如果企業選擇一個專業機構委託會計和納稅申報表,因為該機構的金融服務團隊,可以進行多個審查企業的財務報表,從而確保會計處理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的稅收計算的企業。同時,它可以正確評估隱藏企業會計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幫助企業准確完整會計和納稅申報單。
第三,記賬報稅的專業度有差異。近年來,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出台越來越頻繁,財稅政策也在不斷發生相應的變化。一般來說,納稅人和企業自己進行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由於專職會計人員能力有限,很難准確把握財稅政策。多付稅款是很常見的事。如果代理機構幫助企業報稅,因為代理機構的會計人員總是關注工商、財稅等方面的政策,所以代理機構可以幫助企業根據最新的政策進行報稅。同時,還可以根據企業在報稅過程中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既能幫助企業有效規避財務和稅務風險,又能達到目標降低納稅。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和自己記賬之間的區別,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尋求專業代理記賬公司的幫助能夠為企業發展帶來非常多的優勢,並且能夠為企業發展節省一筆非常可觀的費用。
⑼ 剛應聘了一家代理記帳公司做會計外勤,聽說稅務局的人不喜歡干我們這行的,會為難我們。
現在代理公司越來越多,也是合理合法的,稅務機關也是了解這種情況,沒有必要跟他們撒謊。因為企業不同,你可能要接觸不同的稅管員,他只認稅金,才不管你是什麼類型的會計呢。放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