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陽光保險代理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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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無效的。
(一)代簽名的法律規范
根據中國保監會133號《關於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是按照《保險法》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若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按照《保險法》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主要有以下情形。
1.為他人購買死亡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
2.死亡保險的保單轉讓或質押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為自身以外的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撫養關系、扶養關系或贍養關系的第三人投保,應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二)代簽名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後果
對於代簽名法律效力的探討,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代投保人簽名。由於投保人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若投保人未在合同上簽字,則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權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確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他人未經授權擅自代投保人簽名訂立保險合同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後追認,應認定為保險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自然就沒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保險實務中,雖然投保單上的簽名為他人代簽,但投保人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視為投保人以交納保險費的行為在事實上認可了代簽名的行為,應認定為合同已經成立,如保險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則該保險合同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代被保險人簽名。在保險實務中,代被保險人簽名有以下三種情況:(1)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2)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代被保險人簽名;(3)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被保險人簽名。這三種情況下的代簽名,不論因何種原因發生,未經被保險人授權而擅自代簽名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定如屬於死亡保險,應認定為無效。除死亡保險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被保險人不追認的,合同無效,同時,在追認之前,被保險人有權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撤銷。因此,代被保險人簽名的保險合同如被保險人事後追認,合同有效;如被保險人事後不追認,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涉及:(1)保險費是否返還;(2)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其中,締約過失責任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代簽名的補救措施與實務處理
綜上所述,不論是代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這種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在法律上都存在瑕疵,其效力是不確定或無效的,從而給保險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因此,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應盡量避免代簽名的情況發生,若已經發生了代簽名保單,應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辦理補簽名。根據法律規定,所謂被保險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及事後同意,事前同意為允許,事後同意為追認。為了避免糾紛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未親筆簽名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手續,以留存書面證據。補簽名實質上是對他人代簽簽名行為的事後追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2.與保險公司協商處理。如投保人、被保險人不認可所購買的保險,可依法予以撤銷或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作退保處理,分清締約過程中的過錯和責任,對退保的金額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投保時的簽名注意事項
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在簽名事項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無論關系多麼親密,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間,也不可代簽名。如前所述,代簽名保單涉及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問題,對保險的效力產生著重要影響,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得不到賠付。因此,購買保險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均應親筆簽名,未經授權,不要讓任何人代簽名,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間也不可代簽名。
2.如確需委託他人代理簽名的,應出具書面的委託授權書。授權書除寫明代理簽名事項外,對投保的保險公司、險種、保險金額等事項應明確載明。如投保的險種中含有死亡責任,被保險人應特別說明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行為。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多少元。
3.涉及保險公司詢問事項時,由於極易引起是否告知的爭議,因而簽名應慎重。
② 請問一下,陽光保險的法定代理人是誰
你可以到度娘去搜索一下公司的詳情,上面有它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冊詳情。
③ 陽光保險代理人離職後,公司是否正常消除個人信息,正常下編
正常離職會消除在信息的公司。
④ 陽光保險公司申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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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1.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非集團)由所在地的保監局受理;
2.保險代理服務集團(控股)公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5.《關於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6.《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7.《關於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8.《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監管辦法(試行)》。
申請人: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
申報材料:
(一)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非集團)所需材料:
1.全體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簽署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自然人股東個人簡歷表》,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以及投資資金來源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聲明;投資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業務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以及業務服務標准等;
9.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10.住所證明文件;
11.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等;
1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報送一式2份)
(二)保險代理服務集團(控股)公司所需材料:
1.《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設立申請委託書》;
2.設立申請書或更名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擬設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3.擬成立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的名稱、成員企業及企業集團章程;
4.可行性報告及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設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組織機構框架、發展戰略、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公司章程、業務管理制度、資本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
5.籌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團內各公司的股權整合方案、股權結構、子公司的名稱和業務類別、員工及債權處置方案等;
6.創立大會決議,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設立集團公司或者更名的決議;
7.《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股份認購協議等,投資人是機構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其他背景資料以及加蓋公章的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8.加蓋公章的集團重要成員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9.依法成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審計報告(原件),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10.《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
11.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12.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1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報送一式2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一)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非集團)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9.擬設立的全國性保險代理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二)保險代理服務集團(控股)公司
除滿足(一)1-8中審查原則及標准外,還需要滿足:
1.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2.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審查期限:
1.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非集團)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2.保險代理服務集團(控股)公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並審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核準的,頒發核准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⑤ 陽光保險公司業務員找代理人是什麼意思,手續費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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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的是客服讓你找代理人么
手續費?你買的是理財險么?要往裡面萬能賬戶追加資金?如果往萬能賬戶追加資金是有手續費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各家保險公司扣除的不一樣具體可以私聊我
⑥ 陽光保險昆明分公司地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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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保險集團財產險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乙12號1號樓昆泰國際大廈
郵編:100020
電話:861058289999
傳真:861058289688
陽光保險集團壽險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通胡大街78號京貿中心二層
郵編:101100
電話:861059053566
傳真:861059053700
⑦ 昆明陽光保險公司領導
張維功,陽光保險集團董事長兼總裁,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陽光保險集團的締造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副會長,中國保險學會第七屆理事會副會長,南京大學特約教授。
1963年12月,出生於山東濰坊。
1995年,濰坊人保黨委書記、總經理。
1999年,人保山東分公司副總經理。
2000年,江蘇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2年,南京大學特約教授。
2003年,廣東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年12月,籌建陽光財產保險公司獲批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陽光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總裁。
2005年,被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等評為中國保險年度人物。
2006年,被人民網等評為十大人民尊敬的企業家。
2007年,被《亞洲經濟》雜志等評為亞洲品牌十大最具影響力人物。
2012年12月12日,2012CCTV中國經濟年度人物評選在京揭曉,陽光保險集團董事長張維功與梁穩根、馬雲、楊元慶、寧高寧、王健林、胡問鳴、宋志平、郁亮、關錫友等十人當選第十三屆中國經濟年度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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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昆明陽光保險的地址電話是多少錢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的地址是昆明市盤龍區白塔路397號交銀大廈12-14層,聯系電話為0871-6345。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呈貢支公司的地址是昆明市呈貢區春融街779號上海東盟商務大廈2號樓19層11-13號,聯系電話為0871-67478687。
另外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省分公司的地址是雲南省昆明市塘雙路205號,聯系電話號碼是0871-6313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