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簡要分析工傷保險制度的功能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辦理程序:
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亡批復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並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2. 求一篇《分析工傷保險的主要內容及特點》的論文!字數3000字以上
市工傷職工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保險醫療管理工作,保障職工獲得工傷醫療服務,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61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確定為工傷的職工(以下簡稱工傷職工)。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其服務功能,對願意為工傷職工提供服務的工傷醫療、康復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資格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分布情況和醫療救治的需要,在具有服務資格的機構中選擇定點並以書面形式與工傷醫療、工傷康復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醫療范圍、服務質量及雙方權力與義務。並按協議條款規定,對定點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協議有效期為1年。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但至少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用人單位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都應當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第六條協議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認真履行協議,本著因病施治,合理用葯,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的原則,向工傷職工提供及時、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第七條協議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急救制度,設立通道,確保工傷急救得到及時搶救,有效治療,降低傷殘程度,減少死亡。 第八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應及時送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並在二日內在轄區社保處填寫《工傷申報表》。其發生的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支,經認定確定為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持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受傷職工治療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清單、結算發票等有效憑證,報轄區社保處審核後在工傷保險中心辦理復核結算手續。 第九條 工傷醫療執行湖北省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以下簡稱「三項目錄」)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舊傷復發或職業病患者需要治療或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應持《工傷證》到協議醫療機構診斷,主治醫師提出診斷意見後,報轄區社保處確認後就診。社保處不能確認的,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
3. 關於工傷保險的論文
輕輕一點,立刻擁有一本安全工具書!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後查看 為服從和服務於我國國民經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轉變,改革工傷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應該是: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統一的、普遍適用的、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形成合理的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機制、社會化管理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機制,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傷亡事故,有利於社會安定、分散風險和減輕企業負擔,把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改革工傷保險制度應實現以下主要目標:
1.擴大覆蓋面,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
應當把工傷保險范圍擴展到所有企業及其勞動者,使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在遭受職業傷害時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以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解除勞動力流動的後顧之憂。
2.要分散企業工傷風險,由「企業保險」轉變為社會保險
按照國際慣例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由企業負擔全部工傷保險費用,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形成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劑使用基金和進行管理服務,減輕企業工傷保險費用負擔和行政事務負擔,保證各項工傷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而不受企業興衰存亡的影響。
3.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相結合,並做好職業康復工作
應當充分運用工傷保險的費率杠桿和行政的、經濟的懲戒手段,引導和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衛生管理,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還應當做好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工作,幫助工傷職工恢復生活和勞動功能並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
4.要根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建立長期待遇調整機制,使之保障工傷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適當補償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為照顧地區間、企業問的經濟效益差別,國家在規定基本待遇標準的同時,應倡導企業實行補充性工傷保險或舉辦群眾互助性工傷保險。
5.工傷保險管理要規范化、法制化
要根據工傷問題情況復雜、技術性強、待遇項目多、容易引起爭議糾紛等特點,把工傷界定、評殘標准、待遇項目和標准、享受待遇的條件和程序等問題規定得明確、具體,盡量減少操作上的困難。工傷保險的實施可按屬地原則,以地級市為基本統籌管理單位,便於因地制宜,迅速處理事故。
4. 澳門的醫療保險制度
兩定點:是指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其需要經過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三目錄:指葯品目錄、診療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目錄。
要求:
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只有符合「兩定點三目錄」的醫療花費才能得到報銷。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澳門勞工工傷
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35、36、3條的標准。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 澳門勞工法工傷賠償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澳門工傷處理
1) 勞務人員工傷後要及時送醫院醫治,攜帶勞工的各種證件,並帶上一定的現金辦理相關治療手續。
2) 必須使僱主有負責人到場辦理相關文書,住院後要與僱主商定治療方案,出院後要與僱主協商賠償方案。
3) 到保險公司辦理勞務人員的賠償手續,使工傷的勞務人員按政府的相關規定,妥善辦理好相關手續。
7. 工傷感想和保證論文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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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傷保險制度應實現以下主要目標:
1.擴大覆蓋面,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
應當把工傷保險范圍擴展到所有企業及其勞動者,使各類企業的勞動者在遭受職業傷害時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以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解除勞動力流動的後顧之憂。
2.要分散企業工傷風險,由「企業保險」轉變為社會保險
按照國際慣例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由企業負擔全部工傷保險費用,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形成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劑使用基金和進行管理服務,減輕企業工傷保險費用負擔和行政事務負擔,保證各項工傷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而不受企業興衰存亡的影響。
3.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相結合,並做好職業康復工作
應當充分運用工傷保險的費率杠桿和行政的、經濟的懲戒手段,引導和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衛生管理,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還應當做好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工作,幫助工傷職工恢復生活和勞動功能並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
4.要根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建立長期待遇調整機制,使之保障工傷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適當補償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為照顧地區間、企業問的經濟效益差別,國家在規定基本待遇標準的同時,應倡導企業實行補充性工傷保險或舉辦群眾互助性工傷保險。
5.工傷保險管理要規范化、法制化
要根據工傷問題情況復雜、技術性強、待遇項目多、容易引起爭議糾紛等特點,把工傷界定、評殘標准、待遇項目和標准、享受待遇的條件和程序等問題規定得明確、具體,盡量減少操作上的困難。工傷保險的實施可按屬地原則,以地級市為基本統籌管理單位,便於因地制宜,迅速處理事故。
8. 澳門《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損害的話,此時需要先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那麼之後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而其中,往往會結合工傷鑒定的結果來確定應該享受怎樣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