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擴面問題企業配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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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形成和初步運行時期。1993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這一規定的發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近幾年來,一些地方根據本地情況,擴大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部分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也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為了增強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實行了個人繳費。到1998年底,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7928萬人,全年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數為158萬人。另有149萬企業內職工享受了一次性救濟。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有13年的發展歷史。在這期間,失業保險制度發揮了多方面的積極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通過施行失業保險制度,給付失業保險待遇,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渡過了難關。特別是近幾年來,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員都在300萬人次以上,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其次,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按照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部分資金,用於失業人員開展生產自救,轉業訓練,職業介紹活動,幫助其中半數以上人員重新走上了就業崗位,實現了再就業。第三、支持了企業改革。實施失業保險制度,保障了從企業走向社會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減輕了企業的壓力,推動了改革措施的順利出台和實施。許多地方還運用基金支持「關、停、並、轉」企業妥善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去年以來,各地認真按照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社會籌集(主要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部分資金用於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了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推動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為實現國有企業三年改革和脫困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原有的失業保險制度盡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還不能完全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適用范圍窄,只是在國有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非國有經濟的從業人員和大部分事業單位職工還沒有納入失業保險,造成了這部分人「有險無保」;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於覆蓋范圍窄,又僅限於用人單位單方繳費,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三是統籌程度不高,失業保險基金主要實行市縣統籌,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密切結合,加快了制訂新的失業保險行政法規節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1月22日,發布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
《條例》吸取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了國外有益做法,在許多方面做了重大調整,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要求,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服務改革和穩定大局的精神,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打下了堅實基礎。
1999年,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圍繞貫徹落實《條例》,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在制度建設上,為配合《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貫徹實施,勞動保障部於3月20日下發了《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為推動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和人事部於8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9號),就繳費所需資金的列支渠道和管理體制等問題做出了規定。為落實《條例》有關基金支出項目的規定,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於8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顯進展。黑龍江省制定發布了《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北京、上海、重慶市政府頒布了失業保險的規定(辦法),四川、山東、安徽、雲南、新疆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下發了貫徹《條例》的通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有關通知,天津、河北、遼寧、吉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陝西、甘肅、青海等省區勞動保障部門也都完成了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在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上,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截止11月底,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達9670.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742.3萬人,增長22%。預計年底參保人數將達9800萬人;1--11月,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96.9億元,預計全年收入可達110億元,接近前兩年的收入之和。在充分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失業保險基金向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32億元,有力地支持了兩個確保工作。失業保險工作正朝著「制度完善,資金雄厚,管理服務優良」的目標健康發展。
Ⅱ 如何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自建立至今20多年來,在「為國營破產企業職工等四類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證改革順利進行」過程中,在國企改革「兩個確保」過程中,特別是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通過「降、緩、補」等措施援企穩崗過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做出了歷史性貢獻,功不可沒。 但與此同時,由於我國的經濟社會環境與10年前《失業保險條例》頒布時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正在實施的失業保險制度在覆蓋范圍、待遇水平、費率調節、基金使用,特別是發揮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等方面,顯現出越來越大的局限性,影響了失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全面發揮。 在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需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借鑒國際經驗,構建積極的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賦予和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保障生活、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為促就業、保民生做出新的貢獻。為此,提出以下5點建議。 建議一:積極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使失業保險發揮更大的作用 能夠大面積覆蓋工薪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的前提和基本條件。2009年底,我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為1.27億人,僅約為城鎮就業人員3.13億人的40%;參保的農民工人數為1643萬人,僅約佔2.3億農民工的7%。這意味著我國城鎮仍有很大比例的從業人員在遇到失業風險時得不到失業保險的保護和幫助。 中外比較,美國、英國、德國失業保險覆蓋率分別達到全部勞動力的74%、86%和68%。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准公約》規定,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在全體雇員中不低於50%。顯然,我國的失業保險覆蓋面偏低。 鑒於此,當前需要加大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的力度,擴面的重點: 1.盡快將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農民工是產業工人的主體。盡管目前的制度規定已經將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了覆蓋范圍,但實際參保的人數相對較少。因此,應加大落實工作力度,盡快將尚未參保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Ⅲ 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勞動就業體制的重要內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層功能。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20年來,它對穩定社會、凝聚民心、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等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歷史性缺欠,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建立並逐步發展起來的,其先天不足的歷史局限及快速發展變化的就業環境,決定著其自我缺陷與不足。
1.對失業保險制度認識不足。解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已經成為我國改革攻堅階段的一大難題,失業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但是,對於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方面的認識依然不到位。失業保險既不像職業傷害那樣產生明顯的影響,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樣影響到每一個勞動者,它只涉及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失業的部分人員,失業人員是暫時失去勞動機會,而並非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未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意識不強,對參加失業保險甚至採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窄。現行《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由於該條例對前者參保是強制性規定,而對後者是選擇性規定,所以從執行情況看,事實上存在後三類人員中有全部參保的,也有部分參保的,還有根本沒參保的不同做法,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利益。另外,該條例沒有明確機關人員是否實行失業保險,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機關人員普遍沒有參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攀比。此外,「下崗」職工被排斥在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之外。按現行條例和政策的規定,失業保險不適用於那些雖然失去工作但仍然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即「下崗」職工,但「下崗」實際上就是失業,因此如何使這部分隱性失業者顯性化,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同時,未曾就業的失業者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之外。該條例中對失業人員的認定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即曾經就業者不含尚未就業者,事實上,我國目前25歲以下尚未就業的青年失業者比例很高。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單一,基金承受能力較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把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徵收對象;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企業按全部職工標准工資總數的0.6%—1%繳納待業保險費,在實際執行中企業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繳。由於計算口徑是依照標准工資額,因而占實際工資收人的比例很低 (從參照失業風險確定的比例來看,國外一般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3%左右)。因此,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就得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失業職工人數的增加,支付的失業救濟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業保險給付標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可根據工齡的長短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是以職工失業前的標准工資為標准,金額視不同情況占標准工資的50%-75%,然而我國職工的標准工資只佔工資總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計算出的失業救濟金僅占失業者工資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這個標准不僅大大低於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收入的60%,而且也低於發展中國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審核不夠嚴格,資格審核欠缺相應的機構。世界各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條件是相同的,即失業者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者;失業者必須處於勞動年齡階段,且有勞動能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其為非就業人員並積極要求就業的證據;失業前工作過一段時間或有過一定的投保經歷。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14條對就業期、參保期、非自願失業、就業部門登記、主觀就業願望都有明確規定,惟獨對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這一條沒有要求,造成了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顯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失業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失業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因而同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其資格條件應有更加嚴格的限制,規定重新就業者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往往一部分人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從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來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較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互濟互助性較差。此外,失業保險的監管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既缺乏實際監管的機構,又缺乏進行監管和處罰的細則,挪用、擠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還表現在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滯後。由於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參保標准等多個重要數據統計不準確,統計手段落後,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業保險管理所處理的信息有誤,妨礙了失業保險管理的有效性。
7.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失業保險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立法的高度。它僅僅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一個基本規范,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這無疑影響其法律效力。在國外選擇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其失業保險立法層次都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僱傭保險法》、德國的《就業促進法》,都以國家最高立法確定的。由於《失業保險條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使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變為實際上的自願失業保險。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改革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
2.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1)《失業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最好是全國統一,將城鎮所有具有失業風險的勞動者都納入適用范圍。這樣,可避免各地在適用范圍及對象上存在差異,有利於這項制度在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上健康發展,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象范圍之內。
3.建立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進行嚴格審核。我國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欠缺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為此建議在修訂條例時,在條例第十四條增補「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條款,這樣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條件不僅與國際接軌,且從制度的設計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備勞動能力,沒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而又符合其他條件的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應明確界定「就業」與「失業」,設立專門的失業保險資格審核機構,督促失業者早日進入失業保障體系,隱性就業者申報就業,退出失業保障體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良性運行。
目前我國對於失業與就業的界限未作明確劃分,西方國家對失業與就業的劃分標准主要有兩條: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失業者如果從事一些合法的經濟活動並獲得相應的收入且收入達到法定最低工資的就可以視為就業者,這樣在理論和實務上就可以將失業者和就業者加以區分,在此基礎上設立專門的資格審核機構嚴格把關,在失業申報的同時,輔之以就業申報,實行失業與就業的雙重申報制度,並將失業保險待遇與各種就業活動掛鉤。這樣一方面能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也解決「隱性失業」導致的失業保險金的流失現象。
4.多渠道籌集失業保險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勢,僅僅依靠國家財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來越大的失業保險收支缺口難以維系。鑒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城鎮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嚴重的情況,可以採用稅費結合的方法強制徵收失業保險費,擴寬失業保險費的徵收范圍,將城鎮和農村的一些隱性失業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范圍內。同時,廣泛開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如鼓勵個人和單位的投資、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的高效運作吸引投資、通過開展公益性的活動等項目來吸引投資等。
5.規范和完善失業保險的管理制度。(1)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財政、審計、計劃、勞動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對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格審批失業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把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納入國家財務檢查和審計之中,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置於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做到專款專用,無論是原准備金,還是其增值部分應全部用於失業保險。(2)加強對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機構等方面也都應向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過渡。鑒於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不順、政出多門等問題,應合理確定有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解決政企不分、政出多門和扯皮內耗等問題,逐步實現政府不直接經辦失業保險,而成立專門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失業保險機構,保證失業保險管理和運行的相對獨立。
6.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體系。失業保險制度作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建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盡快制定《失業保險法》作為失業保險基本法,同時由國務院制定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現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統計、審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
三、建立就業保障機制,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改革與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就必須建立與之配套的就業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順利發展。
1.突出就業導向。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關鍵就是促進再就業,政府應該在改革失業保險的進程中突出就業導向,在宣傳上突出就業的積極作用和意義。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了大批的轉崗人員,這部分人口從某種程度上就構成了現實的失業人口,調整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要解決好這部分人的觀念問題,引導他們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求的就業價值觀,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現象存在的客觀性,建立「學習—就業—再學習—再就業」的模式,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通過就業和再就業促進失業保險問題的解決。
2.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在改革與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時,我們是以承認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失業現象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也需要把失業率控制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之內,才可能保證失業保險的順利進行。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就是監測失業並適時採取對策將失業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體說,失業預警制度就是通過失業控制目標的確立、失業系統的建立、失業控制對策及實施等環節來達到控制失業水平的目的。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是建立就業保障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助於就業政策的調整和實施。
3.建設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就業保險機制除了要能夠提供適當的事先預防措施外,還應該具有事後補救的功能。失業現象一旦發生,我們必須正視這一事實,特別是摩擦性失業是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面臨的事實,因此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必不可少。具體表現在:出台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擴大就業形式、開辟新的就業渠道、加大再就業工程資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來促進就業機會創造體系的建設。
4.加強就業信息網的建設。就業保障機制能否促進失業保險制度更加完善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暢。建設一個高效的就業信息網,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業者的信息和有關職位空缺的信息,而失業與職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業產生的根源,因此,就業信息網的建設有助於解決摩擦性失業問題。特別是在勞動力全球化的進程中,最大限度地運用通訊、電子技術建設就業信息網,有助於勞動力的跨市場、跨地域、跨行業流動,從而在更大的范圍內來優化配置人力資源,也為勞動者提供更多更適宜的勞動機會,增加盡快就業的可能性,可以解決失業保險制度的困境。
總之,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中,一定要把推行積極的就業保障機制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結合起來,通過國家、企業、個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備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保障社會穩定、深化國企改革、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Ⅳ 為什麼要實行全方位的失業保障制度
1.
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上用人單位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將上述用人單位及其人員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原人事部門已經開展失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地區,要保證事業單位失業
2.
規范失業保險費征繳程序 失業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繳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由單位代扣代繳.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各級勞動部門要及時告知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從統一征繳的社會保險費中,按
3.
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帳單位.截止今年7月31日,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結余情況,由市負責清理,並
Ⅳ 西方經濟學
宏觀經濟學貨幣財政政策四目標,本題佔了兩個——物價穩定、低失業率。
這兩者存在一種矛盾,即「菲利普斯」曲線。
根據凱恩斯或新古典綜合派觀點,可分別對此運用相機決策的財政、貨幣政策(兩者作用不一致)。
根據貨幣主義觀點,失業率自行穩定,貨幣政策時滯加劇通貨膨脹,央行穩定發幣即可。
Ⅵ 論述我國促進就業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措施.
論述我國促進就業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措施。 答:就業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徑。就就全國來講,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以及勞動者素質不相適應的矛盾比較突出。就高校畢業生來講,數量大幅度上升,就業壓力持續增長。我國近年促進就業具體措施有,(1)提高勞動者素質。大力發展教育事業。(2)提高宏觀的就業環境。積極吸引外資,推動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3)開展職業培訓。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2)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失業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最好是全國統一,將城鎮所有具有失業風險的勞動者都納入
適用范圍。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象范圍之內。(3)建立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進行嚴格審核。(4)多渠道籌集失業保險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勢,僅僅依靠國家財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來越大的失業保險收支缺口難以維系。鑒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城鎮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嚴重的情況,可以採用稅費結合的方法強制徵收失業保險費,擴寬失業保險費的徵收范圍,將城鎮和農村的一些隱性失業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范圍內。(5)規范和完善失業保險的管理制度。鑒於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不順、政出多門等問題,應合理確定有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解決政企不分、政出多門和扯皮內耗等問題,逐步實現政府不直接經辦失業保險,而成立專門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失業保險機構,保證失業保險管理和運行的相對獨立。(6)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體系。(資料來源:三億文庫)
Ⅶ 如何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勞動就業體制的重要內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層功能。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20年來,它對穩定社會、凝聚民心、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等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歷史性缺欠,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建立並逐步發展起來的,其先天不足的歷史局限及快速發展變化的就業環境,決定著其自我缺陷與不足。
1.對失業保險制度認識不足。解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已經成為我國改革攻堅階段的一大難題,失業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但是,對於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方面的認識依然不到位。失業保險既不像職業傷害那樣產生明顯的影響,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樣影響到每一個勞動者,它只涉及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失業的部分人員,失業人員是暫時失去勞動機會,而並非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未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意識不強,對參加失業保險甚至採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窄。現行《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由於該條例對前者參保是強制性規定,而對後者是選擇性規定,所以從執行情況看,事實上存在後三類人員中有全部參保的,也有部分參保的,還有根本沒參保的不同做法,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利益。另外,該條例沒有明確機關人員是否實行失業保險,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機關人員普遍沒有參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攀比。此外,「下崗」職工被排斥在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之外。按現行條例和政策的規定,失業保險不適用於那些雖然失去工作但仍然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即「下崗」職工,但「下崗」實際上就是失業,因此如何使這部分隱性失業者顯性化,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同時,未曾就業的失業者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之外。該條例中對失業人員的認定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即曾經就業者不含尚未就業者,事實上,我國目前25歲以下尚未就業的青年失業者比例很高。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單一,基金承受能力較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把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徵收對象;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企業按全部職工標准工資總數的0.6%—1%繳納待業保險費,在實際執行中企業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繳。由於計算口徑是依照標准工資額,因而占實際工資收人的比例很低 (從參照失業風險確定的比例來看,國外一般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3%左右)。因此,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就得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失業職工人數的增加,支付的失業救濟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業保險給付標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可根據工齡的長短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是以職工失業前的標准工資為標准,金額視不同情況占標准工資的50%-75%,然而我國職工的標准工資只佔工資總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計算出的失業救濟金僅占失業者工資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這個標准不僅大大低於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收入的60%,而且也低於發展中國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審核不夠嚴格,資格審核欠缺相應的機構。世界各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條件是相同的,即失業者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者;失業者必須處於勞動年齡階段,且有勞動能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其為非就業人員並積極要求就業的證據;失業前工作過一段時間或有過一定的投保經歷。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14條對就業期、參保期、非自願失業、就業部門登記、主觀就業願望都有明確規定,惟獨對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這一條沒有要求,造成了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顯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失業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失業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因而同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其資格條件應有更加嚴格的限制,規定重新就業者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往往一部分人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從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來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較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互濟互助性較差。此外,失業保險的監管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既缺乏實際監管的機構,又缺乏進行監管和處罰的細則,挪用、擠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還表現在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滯後。由於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參保標准等多個重要數據統計不準確,統計手段落後,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業保險管理所處理的信息有誤,妨礙了失業保險管理的有效性。
7.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失業保險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立法的高度。它僅僅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一個基本規范,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這無疑影響其法律效力。在國外選擇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其失業保險立法層次都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僱傭保險法》、德國的《就業促進法》,都以國家最高立法確定的。由於《失業保險條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使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變為實際上的自願失業保險。
Ⅷ 簡述失業保險制度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Ⅸ 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社會福利的區別
什麼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如何計算?
答:《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計算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繳費基數,即明確繳費的范圍。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徵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採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徵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徵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致。
上述工資總額,包括了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部分,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給一次性生活補助。這樣規定,主要考慮農民合同制工人流動性較強,且離開原單位後可以回鄉務農,有一定生活保障,應與城鎮失業人員有所區別,採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辦法較為可行。對農民合同制工人採取不同辦法,既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與目前尚不具備城鄉一體、待遇統一的現實相適應,這是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失業保險基金由哪幾項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其特點:一是強制性。即: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個人征繳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哪些單位、哪些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由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二是無償性。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一是由僱主和雇員雙方負擔;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三是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是由國家、雇員和僱主三方負擔;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並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為什麼要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即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是指《條例》的效力,也就是失業保險條例適用於哪些單位、哪些人。研究和解決《條例》的適用范圍,對實施《條例》具有重要意義。
從國外失業保險的發展歷史和現狀看,每個國家都是根據本國的國情和不同的發展階段設計調整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目前,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的70個國家和地區,在適用范圍上,因失業保險項目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覆蓋范圍較寬,如加拿大,失業保險覆蓋了所有工資收入者,包括聯邦政府的雇員。私營企業的經營者、個體業主以及收入、工作時間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人員和臨時工不能參加失業保險。美國,聯邦立法規定的覆蓋范圍是工商企業雇員、一年有20周僱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機構的雇員。鐵路雇員、聯邦雇員和退役軍人實行特別的聯邦保險項目。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覆蓋范圍逐步擴大。1986年,為配合勞動合同制度和《破產法》的試行,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其適用范圍是國營企業中的四類人員: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1993年,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實施,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其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七類九種人員,即:撤銷和解散企業的職工,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另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近幾年,不少地方根據本地實際,通過制定地方法規和規章進一步擴大了覆蓋范圍,將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部分機關、團體和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納入失業保險。《條例》根據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的要求,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更加完善的重要標志。
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勞動力在不同所有制、產業和行業之間的有序流動是勞動力資源和其他經濟資源實現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市場就業機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勞動力能否按照市場原則實現流動,取決於多種因素,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是其中一個關鍵因素。能否進入社會保障的范圍對大多數勞動者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看,國有企業最先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但其他所有制企業相對滯後,多數事業單位仍延續了傳統的保障模式。這種狀況造成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大量積淀,而其他類型企業在引進所需人才上缺乏更有效的手段,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影響了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非國有經濟的發展。針對這一現實,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項目都把擴大覆蓋范圍作為改革方向,做了大量基礎工作。就失業保險而言,經過十三年的發展,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管理體制,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加上深化改革的驅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擴大覆蓋范圍的條件已經成熟。擴大覆蓋范圍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從目前情況看,擴大覆蓋范圍的重點是非國有企業和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改革開放二十年的實踐證明,非國有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擴大就業空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非國有企業的從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有利於勞動力向這些企業流動,既可以減輕國有企業的就業壓力,也可以促進非國有企業更快地發展。同時,也是體現社會保障制度普遍性、平等性的需要。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構成,人數在2000萬人左右。根據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其人事制度要進行改革,按照市場原則優化人員結構、減員增效將成為事業單位的必然選擇。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事業單位特別是國有事業單位市場用人機制的形成和自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失業保險范圍是形勢發展的需要。改革開放後,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規模加大,速度加快。客觀上,一部分農村勞動者已成為城鎮勞動力的組成部分,成為經濟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將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中與之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村勞動者納入失業保險,有利於保護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均衡企業的用工成本。
根據《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可否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這就為失業保險全覆蓋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說,《條例》的實施,從根本上解決了失業保險廣覆蓋的問題。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失業保險基金在什麼范圍內統籌使用?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統籌。《條例》在此基礎上,對統籌層次作了相應調整。提高統籌層次,有利於發揮失業保險的互濟作用,增強基金承受能力。
《條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工作現狀,規定了相應的統籌形式。規定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這將原來大部分實行縣級統籌的地區提高為市級(地級市)統籌。這樣規定主要考慮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工作基礎較好,市場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條件實行全市統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全市統籌的實現方式,可以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統籌調劑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發揮基金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根據情況確定。
根據我國行政區劃,城市分為三種:一是直轄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慶市;二是地級市,即設區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國共有設區的市222個,市轄區727個;三是縣級市,全國共有縣級市442個。其他行政區域包括72個地區(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30個自治州(主要分布在雲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8個盟(全部在內蒙古自治區),這些行政區域所轄936個縣。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哪些有關失業保險的公約和建議書?
答: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有關失業保險的公約和建議書主要有:1934年《失業補貼公約》和《建議書》,1952年《社會保障(最低標准)公約》,1988年《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和《建議書》。
1934年通過的《失業補貼公約》和《建議書》針對當時工業化國家普遍存在的嚴重失業問題,要求各國建立一種對非自願性失業者提供失業補貼的制度,這種制度可以採用強制保險的形式,也可以採取自願保險的形式,或是採取強制與自願兩種方式混合的形式。《公約》還對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范圍、享受失業津貼的資格條件以及津貼標準的給付辦法作了規定。1952年《社會保障(最低標准)公約》主要是在失業津貼的標准和計算方法上充實了1934年《公約》的內容。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工業化國家普遍進入了一個高通貨膨脹和高失業率並存的經濟滯脹時期,高福利政策受到批評。高標准失業津貼一方面打擊了企業家的投資積極性,另一方面造成一些失業者依賴津貼生活而不願積極就業的弊端。正是在這種背景下,1988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與《建議書》。這可以被看作是在失業保險方面國際勞動立法的一個分水嶺。以前的標准側重強調為失業者提供生活保障,而新的標准則倡導把失業保護措施同促進就業結合起來。《公約》要求採取適當的步驟使失業保護制度同就業政策相協調,確保失業保護制度,尤其要將失業津貼的提供有利於促進充分的、生產性的和自由選擇的就業。為實現這一目標,《公約》對失業保護也就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組織和管理作了規定:
一是保護的范圍。失業保險制度應為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並且確實在尋找工作的完全失業者提供保護,還應努力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工作時間不充分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半失業者。有條件的國家應使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達到工資勞動者的85%,其他國家不應低於50%。
二是資金來源。可以採取繳費基金制,也可以採取非繳費制,或是兩種辦法結合。
三是失業津貼的形式和標准。失業津貼一般不低於投保人以前收入的50%或最低工資的50%。
四是等待期和津貼支付期限。等待期一般為7天,最多不超過10天。關於津貼支付的期限,如果國家立法規定津貼的支付期應隨資格時間的長短而變化,則該期限至少不低於26周,但在特定的國家也可縮短到13周。
五是取消或削減失業津貼。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拒付、取消、停發或削減本應支付的失業津貼:當事人不在國內期間;主管機關斷定失業是當事人自願離職造成的;在發生勞資糾紛期間,當事人停工參與糾紛處理或由於勞資糾紛導致停工,當事人無法參加工作;當事人通過欺騙手段試圖獲得或已經獲得失業津貼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利用職業安置、職業指導、職業培訓、重新培訓或重新安置合適工作的機會;當事人除家庭補助外得到了國家立法規定的別的收入補助,而且這種補助數額超過了失業津貼的數額時。
六是爭議的處理。在失業津貼被拒付、取消、停發或削減時,或對津貼數額有爭議時,當事人應向管理津貼的機構或其他有關的機構提出上訴。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什麼是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緻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並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願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於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如何處理?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運營和監督等環節上能否恪盡職責,直接關繫到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關繫到繳費義務人和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所以,《條例》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越法定許可權行使職權的行為。濫用職權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行使職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例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二是行使職權超越法律、法規規定。例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提高失業保險金標准、擅自降低繳納失業保險費標准。
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的行為。不履行職責是指職責上的不作為,不盡職責或者擅離職守,對工作馬馬虎虎,漫不經心,不負責任。例如,由於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疏於管理,造成失業保險基金被大量挪用。
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為了私情或者謀取私利,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的行為。例如,工作人員接受騙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的好處,該罰而不罰,或者該多罰而少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這幾類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徇私舞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則應依照《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對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如何處理?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維護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發揮失業保險"安全網"、"減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因而國家一再強調失業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保證能夠按時足額地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挪用。
所謂挪用失業保險基金,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的規定,將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條例》規定的開支項目以外的其他方面,擾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運營秩序,損害失業保險基金的行為。比如,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搞房地產投資、炒股,將失業保險基金借給個人,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還有一種擠占挪用行為看似合理,但不合法,違反了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的原則。比如,將失業保險基金劃出部分用於經濟建設,以解決經費不足問題,等等。
為了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懲處挪用基金的行為,防止挪用基金行為的發生,《條例》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對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除應依據《條例》追回被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外。構成犯罪的,還應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