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辦理保險的問題
我也很疑惑
B. 關於勞務分包人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問題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在工程由總承包和專業分包單位施工時,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C. 建築工程勞務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由誰支付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一書中,p298,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的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不知道我的斷句對不對。建設工程法規一書中又說是總包單位。。。
D. 請問下,勞務分包自有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是勞務分包人買還是總包單位買
是總包單位買。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4)施工勞務分包作業人員保險擴展閱讀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E. 勞務分包人的工傷保險是由勞務分包單位自己給工人買還是由總包單位買還是業主
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
工傷保險原則是誰的職工誰負責(與誰簽合同誰負責),一般勞工與勞務分包公司(勞務分包公司與施工分包公司不是一個概念)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和分包)向勞務分包公司要人,施工單位是用工單位,勞務分包企業是用人單位,所以是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
現在有很多包工頭(這是不合法的)直接帶領農民工去施工單位去工作,沒有經過勞務分包企業的法律默認這個錢是由施工單位出,出了事是由分包單位,總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找誰都行)然後由出錢的一方追償。
比如有人在工地上出事,責任是分包單位的,但是分包單位和總包都找不到,勞工可以找建設單位要求賠償,建設單位再找總包追償,總包找分包單位追償。
(5)施工勞務分包作業人員保險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工傷保險的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准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商業意外險提供的則是工作和休息時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優勢體現為時間、空間上的廣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由工傷賠償,其他情況的意外傷害則不屬於工傷的保障范圍。
F. 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勞務分包人保險問題。
答一,發包方的人及承包人勞務分包的人監理的人。建築工程團體保險及建築工程財產保險。答二,用公司的名義辦理建築工程團體綜合意外保險及財產保險;沒有公司的,施工人員必須辦理綜合意外保險,施工機械財產保險。答三,自有人員不在問一行列里的,屬插隊的人
G. 勞務分包作業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意外傷害保險誰來交
勞務公司應該為自有的設備及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保險。進行了勞務分包的,肯定是勞務分包單位支付。沒有勞務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險。現在意外傷害險是推薦性保險.
H. 我是一個做專業分包工程的,我想問下給工人上什麼保險
您好,一般來說可以投保建工險,這個險種一般根據工程造價算費用,比較便宜。缺點是如果出現死亡和殘疾,理賠時需要建委的證明。
或者投保團體意外險,這個具體要看每個工人的工作內容。一般地上三米以上和地下三米以下都算高危行業。就北京地區而言,所有的建築工程,都是必須上保險的,沒有保險,不允許開工。
一般來說,建築工人的保險主要就是兩類,建工險和團體意外險。建工險一般是按照勞務合同或者工程合同的造價來計算保費的,一般來說,100W的工程,保40W的身故殘疾,1W的意外傷害醫療,標準保費承保的話,也只需要3600塊錢左右,並且,建工險是不記名投保,換句話說,工地上工人多少和保險費多少是沒有什麼關系的。
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建工險的保險期限是和工程合同相同的,說得簡單點,工程做多長時間,保險就保多長時間。但是建工險比較大的缺點就是,如果發生身故殘疾事故,是需要出具建委的證明保險公司才給辦理理賠的,做工程的都知道,如果工地出現身故殘疾事故,建委一旦查出來,工程公司是要降資質的。
至於團體意外,優點是如果發生身故殘疾事故,不需要建委的證明,但是缺點相對明顯,比如說承保時間一般最長一年,必需實名制投保,另外還需要計算風險類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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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工程勞務保險費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從條款可以看出:分包單位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
但是請注意,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中規定:「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所以說還是要看實際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訂立未依據示範文本,那麼就必須按照《條例》中的規定,由總承包單位支付保險費;如果合同的訂立是依據示範文本,則保險費由勞務分包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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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工程保險 勞務分包
15.4 勞務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圍(內容)為:只包括勞務范圍內人員及機械設備。而15。1 中「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的保險」
不矛盾,對象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