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們國家對保險行業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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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保險行業的扶持措施主要有政策性引導、法律保障以及一部分資金扶持。
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構築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等。
⑵ 有關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上團體保險這一條規定出自哪個具體文件文件內容據說是國務院出的
團體保險是由保險公司用一份保險合同為團體內的許多成員提供保險保障的一種保險業務。在團體保險中,符合上述條件的「團體」為投保人,團體內的成員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簽發一張總保單給投保人,為其成員因疾病、傷殘、死亡以及離職退休等提供補助醫療費用、給付撫恤金和養老保障計劃。
團體保險目前還在探討階段,不可能有法律強制用人單位給員工買團體保險,你應該是聽錯了,法律只是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買社保。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這就是說,如果團體與團體成員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團體為其成員投保即在法律上得到了認可。目前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保監會出來的幾個文件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內部的操作規定,但是這些規范都沒有說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上團體保險。
⑶ 國家給保險行業的政策
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5-2020年互聯網對中國保險行業的機遇挑戰與應對策略專項咨詢報告》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26日在「2015陸家嘴論壇」上表示,到2020年,一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范,具有較強的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將呈現在世人面前。中國將實現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的轉變。為達成這一願景,中國保險業將繼續加大改革創新的力度。加快發展保險業從行業意願上升到國家意志。2014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商業保險發展的體系。今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商業健康保險迎來了黃金發展期。國家對保險業的重視和支持開啟了新興保險市場發展的中國模式,激活了中國保險業巨大的發展潛力。
一、保險業不僅要做「大」,還要做「強」。未來十年的發展應該是會越來越重視保費的質量,提供的保障,而不是保費規模。過去二十年過度追求保費規模,銀保,代理人,中介渠道混亂不堪,給保險留下了「傳銷」的罵名,這是因為資本逐利,追求短期利益,而破壞了行業生態。而資本早晚會發現,這樣繼續搞下去是竭澤而漁,再加上國家管控,所以今後十年的保險業會有一個比較明顯的改善。會逐步像外資公司看齊,而越來越多的中等公司進入市場,不斷競爭,也會倒逼保險公司從產品服務等多方面自我升級換代。
二、當前90%的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度和職業素養,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客戶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所以未來10年,保險業急需一批高素質的人才,國家也應該會有配套的職業資格認證體系。產銷分離是大勢所趨。
三、保險公司靠費差和死差賺錢會變得越來越不可能,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群眾意識提高,信息越來越對稱,代理人制度將走向墳墓,網路營銷將成為主流。保險公司會提高自己的投資能力,追求差異化發展,構建自己的生態。
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健康險,財險(主要是車險),將迎來翻天覆地的變化,年金險的將承擔更多的社會養老責任,產品也會變得越來越合理。互聯網帶來的長尾效應,客戶的保險需求會得到全方位的滿足(比如家財險)。
五、保險將成為一種必需品。希望更多的有識之士加入保險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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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保險法》對團體保險有何影響
新《保險法》對團體保險的影響
團體保險是指由企事業單位或其它團體作為投保人,以其全部或部分雇員或成員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由保險人簽發一張總的保險單,保險人對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對被保險人提供保險金給付的一種人身保險。團體保險的保險費一般由投保人支付,也可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共同支付或被保險人支付。投保團體並非為購買保險而形成的團體。
團體保險從1911年起源於美國,因團體保險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作為企業轉嫁員工人身風險的有力手段,作為企業轉嫁財務風險的必要手段,作為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得到迅猛發展。在美國團體保險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四成左右,在日本佔25%,韓國近年來也在大力拓展團險業務,英國團體保險也在回歸理性,慕尼黑再保險公司及蘇黎世保險公司也正考慮進軍團體保險市場。
中國保險在1992年以前,人身保險基本上全部為團體保險。隨著友邦保險在華開創個人壽險後,個人保險進入發展新時代,保費規模迅速超過團險。1996年,平安保險在北京、上海、深圳開始銀行保險試點,奠定了銀行保險業務發展基礎,2008年銀行保險保費收入佔全國保費收入的近五成。銀行保險與個人壽險均屬於個人保險,中國《保險法》對於個人保險的法律規范相對完善,但對於團體保險個性的法律規范基本空白。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以下稱新《保險法》)。新《保險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對團體保險發展影響深遠。
一、新《保險法》明確了團體保險的保險利益
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員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就是說,團體與團體成員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團體為其成員投保在法律上得到了認可。這在團體保險發展史上有了重大突破。
新《保險法》規定的團體作為投保人只能為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購買團體保險才具有保險利益,目前按照有關規定只限於在企業、部分機關事業單位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社會團體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成員可以購買團體保險。而對於政府部門,部分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勞動關系的社會團體要購買團體保險則不符合該項規定。
但從保險原理角度分析,團體為其成員投保,只要符合「團體並非是因購買保險而組成的團體」,其投保成員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保險公司即可為其簽發團體保險單。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成員要購買團體保險只能適用於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另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這些團體要為其成員購買團體保險,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後,購買的團體保險才有效,否則保險合同不具法律有效性。這也就要求以上團體在購買團體保險的過程中及保險公司在銷售團體保險業務中要注意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二、新《保險法》明確了團體保險受益人的規定
新《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該條款明確了具有保險利益的團體單位作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投保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但團體保險的多樣化需求及團體單位與成員經濟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保險金處置的多樣性。由於新《保險法》有了明確規定,團體單位在處理與其成員之間的經濟關系及購買團體保險時更要加強法制理念。如過去補充醫療保險,員工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由企業墊付的,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後可能將理賠保險金的受益權交給了企業,而員工不需要辦理相應的借款及還款手續,簡化了操作過程。新《保險法》實施後,員工需要企業墊付醫療費用的,就必須先行明確借款及還款要求,理賠保險金只能交由受益人處理,而不能交給企業。
在美洲,很多國家的團體保險受益人可以為團體單位,即投保人。一些合夥企業因合夥人的身故造成巨大經營風險及債務,通過購買團體保險,由投保人作為受益人化解企業面臨的風險是一種很好的財務風險轉移手段。根據新《保險法》的明確規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不得指定其自身為受益人,但從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來分析,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指定非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法律上是沒有規定不允許的。也就是說,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而不是投保人指定,是不受前款法律規定的。這樣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團體保險時要更關注受益人的指定。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要正確說明以上事項。
新《保險法》有關團體保險規定的出台,對團體保險發展是一種進步,從法律地位上對團體保險予以了明確。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法律權益的前提下,結合團體保險經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對團體保險的有關規定,給團體保險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環境。
⑸ 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法律法規
不過不同的行業,相應的危險性自然會有所不同。因此針對相應的情況,那麼就會分為不同的檔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通常是一個檔次,費率通常在千分之二左右,因為這類人群,出現意外的概率相對要低一些。第二檔次就是建築、冶金、勘探、航海、伐木等相應的行業,費率大約在千分之四左右。第三檔次就是井下采礦,海上鑽探,海上捕魚等,而該檔次的費率大約在千分之七左右。
當然對於投保人來說,還應該要對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相應特點有所了解。因為只有明確了具體的特點,那麼才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選擇,這樣才能確保自身選擇的保險,可以滿足自身的需求。相對於個人投保來說,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費用相對要低一些,保障相對要高一些。保險期內,可以隨時變動成員,這樣一來就可以滿足企業人員流動管理所需。既可以根據員工的職業類別進行投保,也可以根據投保單位類別進行投保。公平合理,操作的時候,相對要方便快捷一些。同時在保險期內,相對要靈活一些,既可以按月進行投保,也可以按年進行投保。因此對於企業來說,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投保方式。
同時在對團體人身意外保險進行購買的時候,還應該要對具體的條款內容有所了解。因為明確了具體的條款內容,那麼在進行辦理的時候,相對要簡單一些。首先就應該要對保險合同具體的構成有所了解,而保險合同通常是由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以及所附的條款組成。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
其次還應該要對投保范圍有所了解,被保險人,年齡必需滿十八歲,身體健康,能夠正常的工作與學習。而經投保單位同意,與公司簽訂勞動保障的人士,同樣可以作為保險人。因為是團體人身意外保險,因此投保人的數量,必需達到五人以上。
最後還應該要對相應的保險責任有所了解,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遭受到意外傷害,那麼在進行理賠的時候,就應該要嚴格按照相應的合同進行辦理。如果存在一定的勞資糾紛的話,那麼對於投保人來說,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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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請教關於團體保險中可能涉及到的幾個法律
保險主要是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的賠償幾個部分
繼承就是法定繼承和轉繼承之類的,順序法條寫著,誰是第一順位的,第二順位的。還有就是誰先死亡的推定。
⑺ 團體保險的作用有哪些,團險對個人有什麼意義
您好!近年來,企業職工越來越關注自身的福利待遇,這使得團體保險備受企業青睞。團體保險一般也是企業給大型團隊員工購買的保險。那麼,團體保險有什麼樣的意義呢?
1.手續簡化,只要購買一份團體保險,就可以承保數百人、數千人、甚至數萬人。
2.保險費率優惠高。公司團體能減少逆選擇的消極因素,降低保險公司內部的管理費用,所以相對於個人保險,其費率相對較低。
3.可以免除體檢。大都數情況下團體中的人體質都是健康的,即使有老、弱、病、殘的那些也已經退休或離職,所以保險公司對於投保團體險的人群也不會需要提出體檢的要求
4.企業購買團體險,從長遠發展來看,可以保證企業快速運轉、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另外團體保險也能為員工提供保障,所以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有力補充,同時有助於企業留住優秀人才,提升公司形象;最主要的是以周全的保障解除員工和企業的後顧之憂,增強企業團結凝聚力,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另外還可以降低運營成本,合理運用和節約資金,實現員工福利成本收益的最大化。
綜上所述,團體保險具有價格低、保障高,投保手續簡便等特點。企業組建健全的福利制度,可以通過購買公司團體保險實現。如果公司有完備的、系統的福利保障制度,就能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企業也能得到更大的發展。所以企業最好給自己的員工購買一份團體保險。
⑻ 有文件規定國有企業不準購買團體商業保險終身重疾嗎
你好!
沒有文件規定國有企業不能為員工購買團體商業保險,不過你說的團體重疾保險不會有終身的,一般都是買一年保一年的,只有自己個人買的重疾險才會是有終身的。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