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否做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雖然沒有對保險代理人的身份作明確規定,但是按照國內保險代理人主要收入結構來看,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是不太容易獲得保險代理人資格的,因為保險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是保險單的回佣,國家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只有外勤員工才可以領取回佣。具體的界定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個人覺得還是比較困難的。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代理人展業方式靈活,為眾多壽險公司廣泛採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持有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並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公司,獲得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活動。國家對上述三類不同的保險代理人都分別規定了其各自應具備的條件。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范圍也有所不同。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的人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百經營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保險及手續三者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
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兼職跑保險嗎
原則上不給的,但實際情況下很多人都做,都是私下做的。
我的理解完全可以的,只要不得罪人就可以了,出事情了找領導安排打點一下也沒有問題的。
❸ 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用業余時間做保險嗎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第十五條規定:「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根據規定,可以理解為義務的可以,但不能收取任何費用
❹ 我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兼職做保險業務員會不會違返規定嗎
要看情況。
第十八條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❺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兼職賣保險嗎
沒有吧!
❻ 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可以兼職做保險嗎
一般來說是不允許兼職的,不過具體的規章制度你還得詳細咨詢你自己所在的單位。
❼ 國家公職人員可以兼職做保險嗎
公務員不可以做保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9章 懲戒部分 第53條規定:
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中第14款很明確的寫出了(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7條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❽ 事業單位人員可以簽約保險公司做兼職嗎
只要你的原單位沒有規定不可以,在不影響你本職工作做情況下未嘗不可。
❾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否允許在外兼職如果不允許,是否有明文規定
不允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9)事業單位幹部能否兼職做保險擴展閱讀:
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允許兼職。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
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佔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准,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
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准,可開展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路平台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製取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