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市民反映200萬理賠額度保險僅獲賠50多元,涉事保險公司有何回應
市民反映200萬理賠額度平安保險僅獲賠50多元,我們很多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都會為自己購買一份健康保險,以防自己哪一天生病的時候,能夠有一份保障。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很多人在買保險的時候心裡特別安心,但是等到自己真的遇到意外,想要進行保險理賠的時候,很多時候保險公司的做法讓我們寒心,保險公司會以各種各樣的借口和理由不想進行理賠。網友們深刻體會到了,買保險時候,保險公司把你當成“上帝”,保險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把你當成“燙手山芋”。保險業務本來是利民惠民的,但是不知道怎麼的,保險公司好像熱衷於忽悠大家買保險,如果一直這樣下去,大家對保險公司的信任會逐漸降低,這對於社會來講是很可悲的事情,希望有關部門和保險公司能夠重視這些情況!
總結我們在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將保險的條款詳細地了解,不然到時候理賠的時候,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會以在合同范圍之外拒絕理賠。保險公司業務員一味地追求業績,很少有業務員詳細跟客戶講解,這樣也帶來很多糾紛。
⑵ 保險公司拒賠,以什麼理由起訴它謝謝
找個律師問問 咨詢下 100
⑶ 保險公司總是以沒有如實告知為由,拒賠保戶保險金。請問投保多少年,或以何對策,能抗辯該理由
很遺憾.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義務 這條款清楚的寫在保險法第十七條...
所以一般情況下是無法抗辯的.這跟投保年限沒有關系 唯一一個因為年
限而產生能影響的是年齡誤告 兩年以後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因為年齡問題
產生的糾紛,但是兩年之內 還是可以解除或要求加減保費..
所以對策就是:乖乖地如實告知 然後看核保是否能通過 以何種方式通
過.千萬不要有僥幸心理 不然萬一拒賠是得不償失的...
我是見過太多的這種事情了 所以我投保都是老實地如實告知地...
⑷ 投何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後出險,保險公司以拒賠的問題
問題中有些錯別字,也不是很通順,看起來相當費勁兒。
下面嘗試著解釋一下吧:
首先,描述中沒有提出對方人員傷亡損失多少。
其次,【保險公司只是把主車第三者責任險在賠償給人身傷亡後,剩餘的部分支付了,還有十萬元沒有經付(此處的「經付」應該是「支付」?)】這整句話表達的是什麼意思?看不懂。
此外,【保險公司以其出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的責任限額第十二條規定為由拒賠:該條內容為: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
拋開以上暫未表達清晰的部分影響因素(假設已賠付金額已經達到主車三者險責任限額)之外,合同中如事實列明此條款,則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成立的——「賠償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並非樓主所理解的「主車限額20萬+掛車限額10萬=30萬限額」。
但是這個問題,又有值得商榷的一個條款有效性的重要影響因素——如樓主所言【在我進行保險時,沒有給我提出來過,我也認為他不合理】,這從《保險法》以及保險四大原則之一的「最大誠信原則」出發,該「賠償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應屬於保險公司未予告知投保人的除外事項。
從理論上講,保險公司該條條款的有效性有待確認。
如考慮法律訴訟程序,法院在處理此類賠償責任時,慣例上選擇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傾向進行判定(因為一般的保險合同都屬於由保險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保險公司須被視同為強勢方,其具有相關的解釋、說明義務——尤其是除外責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