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貨物公路運輸保險中,由哪一方來投保
似乎應該是賣方買,因為賣方才清楚自己的貨物價值為多少。但如果是運輸公司買,是否也要和賣方溝通?是否只是代賣方買而已,最後費用還是要賣方出?從保險利益的角度說,賣方毫無疑問具有保險利益;但是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也具有保險利益。
Ⅱ 公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與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區別,哪一種比較好
如果是客車的話,推薦投保公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這個險種的保額一般較高
就好像你說的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10萬,包括人身傷亡8萬,意外醫療2萬
這個是說,在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有車上人員受傷,如果這個傷者死亡或者致殘的,可以賠付最高8萬,產生的醫療費用最高可以賠付2萬。
以你提出的去年的投保內容看,45座客車的話,最終保額是10萬*45。
這個賠償限額是可以跟保險公司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是每座10萬或者20萬,可以按情況來投保。
另外說下車上人員責任險,這個一般是小車或者貨運車會投保,保自身車上人員,每座每次事故最多隻賠償1萬元,包括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在內。
鑒於客車可載乘客較多,事故發生率較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數量及范圍較廣,一般都推薦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這樣可以更大程度的減輕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賠付比率。
望採納!
Ⅲ 道路運輸條例與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危險品運輸管理最權威的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詳見:
Ⅳ 車上貨物責任險與公路貨物運輸險的區別
一、保險條款中對於貨物運輸險與承運人責任險的定義
貨物運輸險是為了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設置。
承運人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貨物一旦發生損失,貨物所有人會遭受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貨物安全送達,則貨物所有人可以通過出售貨物實現預期的經濟利益。而承運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是指如果貨物受損,承運人依照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貨物安全送達,承運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貨物運輸險與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不同
貨物運輸險的保障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寬泛。在貨運險中,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貨物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如果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的資金補償;如果因為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並且承運人在意外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而根據《合同法》,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只能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相互享受免責;根據《海商法》,依照國際慣例承擔不完全過錯責任,即除了不可抗力,還享受更多免責事項。因此,在承運人責任險中,因為在自然災害損失中,承運人對此是無責任的,故不屬於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
四、如何看待承運人投保貨運險
由於貨物運輸保險的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的范圍寬泛,故出現更多承運人投保貨運險的現象。對於這種現象如何看待呢?承運人的責任能否得到保障呢?
實踐中,承運人代貨主投保一直是極為普遍的商業慣例,而承運人此時代貨主投保,即投保貨物運輸險,保險單上往往記載承運人為投保人,貨主為被保險人,如果發生貨損,貨主有權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而保險公司又可以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有過錯而向其追償。這對於承運人是不公平的。
在投保實際過程中,保險公司有義務向承運人充分說明投保險種的性質與區別,以便承運人在為自己投保或代貨主投保的過程中,可以在貨運險與承運人責任險之間作明確的衡量和選擇,以避免承運產生其為貨主投保了具有貨損性質的貨物運輸綜合險,就認為自己造成的交通保險事故全責或部分責任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誤解,明確貨主與承運人在投保理賠事項中各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市場管理及行業慣例,合理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五、雙險競合
兩險是否有競合的情形?如果貨主投保貨運險,承運人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一旦出現了因承運人過失導致的「意外事故」損失,貨主的保險公司在賠償了貨運險賠款後,向承運人追償,這時候承運人的保險公司又要對這個追償損失負責,這樣,一旦各家保險公司都大面積了承保了這兩種保險,就出現了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互相追償的現象。對於這個問題,國際通行辦法,是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簽署互撞免賠協議來解決,但由於我國產險行業在貨物運輸領域還沒有發展得如此深入,因此還沒有遇到這樣問題。
Ⅳ 關於承運人的責任保險
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范圍: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旅客、貨主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2004年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和貨物,往往使旅客或貨主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生意外事故,對旅客或貨主進行損害賠償後,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如今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後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甚至造成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借鑒國內外經驗,特提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強制參投該保險的范圍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發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駕駛員、駕駛員助手、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游等車上人員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都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的時間來看承運人責任險雖然為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規定,但其並不作為道路客運經營者的開業許可條件。由於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開展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賴其擁有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因此客運經營者實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其開業之後。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核准投入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此時如果沒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才能對其進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運輸經營的范圍內。所以承運人責任險從其開始就已經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范圍內。
具體范圍: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范圍僅限於《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得投保該險種。
1、對於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非營運客車,由於不為實際經營,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租賃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雖然有些省市的運管機構對租賃經營者核發了許可證,對客車也核發了道路運輸證,但由於其經營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范疇,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貨物運輸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區別
貨物運輸險是為了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設置。
承運人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貨物運輸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區別:
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貨物一旦發生損失,貨物所有人會遭受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貨物安全送達,則貨物所有人可以通過出售貨物實現預期的經濟利益。而承運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是指如果貨物受損,承運人依照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貨物安全送達,承運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保障范圍不同:
貨物運輸險的保障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寬泛。在貨運險中,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貨物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如果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的資金補償;如果因為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並且承運人在意外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而根據《合同法》,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只能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相互享受免責;根據《海商法》,依照國際慣例承擔不完全過錯責任,即除了不可抗力,還享受更多免責事項。因此,在承運人責任險中,因為在自然災害損失中,承運人對此是無責任的,故不屬於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
Ⅶ 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一、保險條款中對於貨物運輸險與承運人責任險的定義
貨物運輸險是為了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設置。
承運人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貨物一旦發生損失,貨物所有人會遭受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貨物安全送達,則貨物所有人可以通過出售貨物實現預期的經濟利益。而承運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是指如果貨物受損,承運人依照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貨物安全送達,承運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貨物運輸險與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不同
貨物運輸險的保障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寬泛。在貨運險中,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貨物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如果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的資金補償;如果因為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並且承運人在意外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而根據《合同法》,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只能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相互享受免責;根據《海商法》,依照國際慣例承擔不完全過錯責任,即除了不可抗力,還享受更多免責事項。因此,在承運人責任險中,因為在自然災害損失中,承運人對此是無責任的,故不屬於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
四、如何看待承運人投保貨運險
由於貨物運輸保險的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的范圍寬泛,故出現更多承運人投保貨運險的現象。對於這種現象如何看待呢?承運人的責任能否得到保障呢?
實踐中,承運人代貨主投保一直是極為普遍的商業慣例,而承運人此時代貨主投保,即投保貨物運輸險,保險單上往往記載承運人為投保人,貨主為被保險人,如果發生貨損,貨主有權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而保險公司又可以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有過錯而向其追償。這對於承運人是不公平的。
在投保實際過程中,保險公司有義務向承運人充分說明投保險種的性質與區別,以便承運人在為自己投保或代貨主投保的過程中,可以在貨運險與承運人責任險之間作明確的衡量和選擇,以避免承運產生其為貨主投保了具有貨損性質的貨物運輸綜合險,就認為自己造成的交通保險事故全責或部分責任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誤解,明確貨主與承運人在投保理賠事項中各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市場管理及行業慣例,合理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五、雙險競合
兩險是否有競合的情形?如果貨主投保貨運險,承運人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一旦出現了因承運人過失導致的「意外事故」損失,貨主的保險公司在賠償了貨運險賠款後,向承運人追償,這時候承運人的保險公司又要對這個追償損失負責,這樣,一旦各家保險公司都大面積了承保了這兩種保險,就出現了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互相追償的現象。對於這個問題,國際通行辦法,是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簽署互撞免賠協議來解決,但由於我國產險行業在貨物運輸領域還沒有發展得如此深入,因此還沒有遇到這樣問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Ⅷ 道路乘運人責任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范圍: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旅客、貨主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2004年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和貨物,往往使旅客或貨主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生意外事故,對旅客或貨主進行損害賠償後,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如今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後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甚至造成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借鑒國內外經驗,特提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強制參投該保險的范圍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發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駕駛員、駕駛員助手、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游等車上人員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都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的時間來看承運人責任險雖然為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規定,但其並不作為道路客運經營者的開業許可條件。由於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開展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賴其擁有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因此客運經營者實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其開業之後。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核准投入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此時如果沒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才能對其進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運輸經營的范圍內。所以承運人責任險從其開始就已經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范圍內。
具體范圍: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范圍僅限於《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得投保該險種。
1、對於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非營運客車,由於不為實際經營,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租賃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雖然有些省市的運管機構對租賃經營者核發了許可證,對客車也核發了道路運輸證,但由於其經營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范疇,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Ⅸ 公路運輸保險的基本知識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收貨通知單》後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准)。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或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簽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舊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