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外來人口綜合保險
外來人員綜合保險不是商業保險,它是上海市政府強制企業為外來務工人員辦理的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月繳費。
如果不為你辦理的,可以打勞動監察部門的電話12333或登陸www.12333.gov.cn進行投訴舉報。
每人的月保費是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上海2004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是2033元,由此計算出今年保費標准為152.5元。
參加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的對象,是非本市戶籍的務工人員。當然,有三類人員不在這個范圍中:一是自然人僱用的從事家政服務的保姆;二是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最後一類是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一般行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單位為他繳納綜合保險費以後,可以享受三項待遇:工傷保險待遇、住院醫療待遇和老年補貼待遇。如果是在上海施工企業務工的人員,享受的是工傷保險和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經有關部門認定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並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後,可以享受。保障范圍是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醫療費用;如果發生致殘的,可以享受按照致殘等級和年齡確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工傷復發醫療費等。
住院醫療:在參保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住院的費用。起付標準是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去年為2440元)以上部分80%的住院費。當然,也有最高限額:繳滿3個月的,為上年年平均工資;6個月是年均工資的2倍;9個月為3倍;一年以上為4倍,也就是近10萬元。
老年補貼:考慮到外來務工人員的流動性大,這種老年補貼領取有特定的辦法。用人單位給外來從業人員累計繳費滿一年的,將來可以領取一份老年補貼。
在此基礎上,每滿12個月就能多領一份,每份的額度是實際繳費基數的7%。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時,就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領取。
另外,從今年4月開始,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每人每月可以獲得20元的日常葯費補貼,持卡可到有醫保pose機的葯店劃卡買葯。
外來人員綜合保險不但是對務工者的保護,也是對企業主的保障,避免了職工因傷有病可能給企業帶來的負擔,以及引發勞資糾紛。企業也應當及時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聯系辦理。
② 2019年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交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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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標准項目對象繳費基數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
單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1975-9876元(注1)22%8%12%2%2%1%0.50%0.50%個體商戶1975-9876元個體業主繳付22%個人(包括業主自己)繳付8%個體業主繳7%,個人(包括業主自己)繳1%(注2)或個體業主繳12%,個人(包括業主自己)繳2%(注3)個體業主繳付2%個人(包括業主自己)繳付1%0.50%0.50%自由職業者1975-9876元30%8%(注2)或14%(注3)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960-9876元30%14%3%0.50%0.50%小城鎮社會保險繳費基數:1975元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基數:1975元注1: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9876元,下限為1975元;單位按本單位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注2:享受住院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注3: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本標准執行期: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③ 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是如何在網上查詢的
一、查詢方法有兩種
1、網上查詢方法:登陸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3)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擴展閱讀
上海市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是上海市政府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來人員的利益而設立的一項商業保險,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社保。
根據《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和其實施細則,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是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用人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5.5%。
如果發生工傷,外來從業人員便可以參照上海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從業人員承擔20%。現在,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為上年度上海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④ 上海的外來人口綜合保險包括什麼內容
1、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是為非上海戶口或沒取得上海居住證的人員,辦理的保險,可以享受工傷、住院醫療、老年補貼和日常購葯補貼(20元/月)等待遇。
2、費用由單位支付,個人不需支付費用。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或者在三年內累計繳費滿12個月的,可以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到退休年齡到指定保險公司一次性兌現。
⑤ 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有什麼用
通俗點說是:去定點醫院住院的時候可以報銷一部分醫療費,去定點葯店可以買葯。
再具體點:1、繳納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可以享受工傷、住院醫療、老年補貼和日常購葯補貼(20元/月)等待遇。
2、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或者在三年內累計繳費滿12個月的,可以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身份證明、老年補貼憑證到指定保險公司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憑證背面有詳細說明。
⑥ 關於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
第九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7.5%。
第十條(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條(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
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佔。
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六條(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第十七條(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
第十八條(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
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委託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綜合保險由於在上海市工作的外來從業人員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雖然在上海工作,但並沒有和上海市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無法參加社會保險。上海市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上海市勞動力市場秩序,從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上海市單位或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定期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用,在外來從業人員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年老的情況時,可以享受保險待遇。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上海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用。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佔。
綜合保險則包括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老年補助等三項待遇。
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金;
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自負20%;連
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老年補貼憑證,並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綜合保險政策知多少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是什麼性質的保險?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是上海市政府為了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社會保險。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號令發布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規定用人單位均應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4號令發布了《關於修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改完善了綜合保險辦法。
哪些外來從業人員應參加綜合保險?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均應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綜合保險辦法:(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綜合保險費由誰繳納?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綜合保險的繳費主體。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應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費。外來從業人員個人不繳費。
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能享受哪些待遇?
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老年補貼待遇和日常葯費補貼待遇。
(一)工傷保險待遇1、對經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關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如果發生致殘可按規定享受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2、對經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合計標准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超過起付線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個人承擔20%。最高享受額根據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月份數確定。
(三)老年補貼待遇從2005年4月1日起,只要單位為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在三年內累計滿十二個月的,外來從業人員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在本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憑老年補貼憑證上所載的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一次性兌現。
(四)日常葯費補貼待遇從2005年4月1日起,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享受綜合保險基金支付的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葯費補貼,並獲得一張「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個人可以持卡到全市使用銀聯卡POS機的葯房購買葯品。
用人單位未繳納綜合保險期間,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費用由誰來承擔?
用人單位未繳納綜合保險期間,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為你支付,支付標准參照綜合保險有關規定。如果單位不肯承擔,外來從業人員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經調解仍不能解決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訴訟等途徑解決。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外來從業人員如何舉報?
12333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咨詢電話,向社會提供24小時全天候人工和自動服務。通過撥打12333,外來從業人員不僅可以了解勞動保障政策信息,而且可以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綜合保險卡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保險卡」,是與日常醫葯費補貼同步推出的一項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新舉措。此卡集兩大功能於一體,既為外來從業者提供更貼身的保障,又能開辟一條更便捷的維權通道。
一項新待遇
從2005年4月1日起,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享受到新的綜合保險待遇―――日常葯費補貼待遇,並同時領到一張「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
單位每為你繳納一個月的綜合保險費,你就能獲得每月20元的日常葯費補貼待遇,該資金注入「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中,可以累計使用,但不能提取現金。
兩項新功能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可不是一張簡單的「身份證」,它集消費和管理兩大功能於一體,既相當於一張購葯「信用卡」,又相當於一張維權「通行證」。
消費功能:有了「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你可以到本市可以使用銀聯POS機的葯房購買葯品。全市設有「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標志的葯房均可以使用本卡消費。(葯房網點可登錄勞動保障服務網12333.GOV.CN查詢)
查詢功能:單位有沒有按時為你購買保險?現在你不用為此費心,只要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輸入綜合保險卡相關信息,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用的情況就一清二楚了。
五項提示
綜合保險卡如何使用?使用過程應注意什麼?這里有五項提示可供參考:
1、綜合保險卡每人一張,在本市就業期間,外來從業人員換單位不換卡。持卡人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通過單位到所在區縣外管所辦理變更手續。
2、「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通過你的單位發放給你,綜合保險卡設置了六位密碼,該密碼為你身份證上的出生年的後兩位+月+日。如出生年月為1962年7月18日,則密碼為620718。請妥善保管「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以免你的個人權益受到損失。
3、你可以通過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查詢你個人的「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內資金余額。個人對卡內資金使用有疑義的,也可以通過12333咨詢電話查詢交易明細記錄。
4、如「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不慎遺失,你可以立即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辦理電話掛失。同時你應當通過你的單位申請補辦「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
5、由於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的制卡、發放需要一定的周期,如果你一時沒有領到綜合保險卡請不要著急,因為日常葯費補貼可以累計計算,不會影響你享受日常葯費補貼待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查詢方法是什麼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屬於社會保險,是上海市政府為了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它包括工傷保險、住院醫療和中老年補助三項內容。其中,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的外來從業人員可獲得中老年補貼憑證,並在退休之間一次性兌現中老年補貼。而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查詢方式有哪些呢?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險計劃,涵蓋原位癌和30種大病重疾保障以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查詢為例,總結如下:
1,電話查詢,可以直接撥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統一電話12333.
在使用電話查詢中,需要先確認語言種類,然後確定查詢類別,在確定服務項目類別後,輸入綜合保險卡的卡號,最後確認姓名即可進行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查詢的操作。
2,網上查詢。上海外來綜合保險網沒有自己獨立的網站,是在上海保障網里,其網址是www.12333sh.gov.cn/wll/。
查詢步驟:首先點擊「社保辦事網」,點擊「來滬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再點擊「個人查詢綜合保險繳費記錄」,最後輸入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即可。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3,櫃台查詢。可以到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中心櫃台上去問。
注意:查詢時需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號,建議你到當地社保局申請查詢,可以得到滿意的結果。
哪些外來從業人員應參加綜合保險?
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均應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
哪些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綜合保險辦法?
(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其中,用人單位是綜合保險的繳費主體,外來人員個人不用繳費。
致癌因素不可避免,「周全保」防癌險讓您從容應對未知風險⑧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在什麼地方可以領起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來負責管理的。
根據《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8)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擴展閱讀: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
⑨ 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
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
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
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
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
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
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
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
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
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
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
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
第九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
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
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
繳費比例為7.5%。
第十條(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條(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
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後執行。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
、挪用、侵佔。
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
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
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
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
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
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
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
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六條(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
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第十七條(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
,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
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
第十八條(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
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委託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
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
規定的標准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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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用工登記和綜合保險登記
(一)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應當到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機構外來從業人員就業服
務窗口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同時攜帶下列材料一並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1、外來從業人員的名單;
2、外來從業人員的個人證件照2張以及身份證復印件等。
3、對沒有辦理過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的單位,還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材料。
(二)在滬施工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到建委所屬的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個人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二、綜合保險繳費卡的領取
用人單位綜合保險繳費卡按照以下程序領取:
1、用人單位在辦理單位綜合保險登記手續時,提交綜合保險繳費卡申請書;
2、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審核綜合保險繳費卡申請書,發放領取綜合保險繳費卡的通知單;
3、用人單位在領取綜合保險繳費卡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內到原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機構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事業
管理中心領取綜合保險繳費卡。
三、綜合保險登記的變更和注銷
(一)用人單位名稱、地址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並攜帶下列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2、企業法人代碼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3、綜合保險繳費卡等。
(二)外來從業人員離開單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25日前攜帶退工名單辦理個人綜合保險注銷手續。
四、綜合保險費的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每月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人數繳納綜合保險費,並在規定劃款日期前將應當繳納的綜合保險費存
入綜合保險繳費卡。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於次月劃轉綜合保險費。
(二)綜合保險繳費實行足額劃轉。繳費卡中費用不足的不予劃轉。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
遇節假日順延)從綜合保險繳費卡中劃轉綜合保險費;8日劃轉未成功的,於當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再次劃轉。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綜合保險費的,應及時補繳。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節假日順
延)從綜合保險繳費卡中劃轉用人單位補繳的綜合保險費。
(四)各區縣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未按時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進行催繳。單位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
的,可移交勞動監察部門查處。
(五)外來從業人員可通過上海市勞動保障服務網(www.12333.gov.cn)、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查詢單位為
其繳納綜合保險的信息。
五、工傷保險的規定
(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執行。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1、對經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按照工傷人員的致殘等級和年齡確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傷復發醫療費等各類費用。
具體標准見附表。
(3)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符合配置輔助器具條件、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照《實施辦法》和《通知》規定
的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准。
2、對經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合計標准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外來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實施辦法》和《通知》執行。
六、住院醫療保險的規定
(一)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
療費用,由相關保險公司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其中,繳費滿一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
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連續繳費滿兩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
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二。外來從業人員每一年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
資的4倍。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外來從業人員住院醫療待遇的享受以繳納綜合保險費為條件,中斷繳費者在繳費中斷期間發生住院的,不享
受住院醫療待遇。中斷繳費者恢復繳費後,應重新支付起付標准以下的自負部分。
(三)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原則上不屬於綜合保險住院醫療待遇范圍。因工作需要臨時在本市行政
區域外工作期間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要列入綜合保險住院醫療待遇范圍的,由區縣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報
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定。
(四)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下列情況不得享受住院醫療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
2、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醫療的;
3、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住院醫療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醫療的。
七、日常醫葯費補貼的規定
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享受日常醫葯費補貼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老年補貼的規定
用人單位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十二個月的,或者自本實施細則生效後,用人單位為其使用的外來從
業人員在三年內累計繳費滿十二個月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
《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老年補貼保險憑證的額度,為每一繳費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
7%之和。
九、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
(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託保險公司支付的,應當與保險公司簽定綜合保險協議。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支付綜
合保險金。
(二)市外地勞動力就業管理中心應當向相關保險公司提供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的基本情況。
(三)相關保險公司應當向用人單位寄發保險憑證。其中工傷保險憑證、住院醫療保險憑證由用人單位持有,用人
單位應當將參保情況告知外來從業人員。老年補貼憑證、日常醫葯費補貼卡由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持有。
(四)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或者住院醫療的,可以按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
標准和程序,向相關保險公司領取工傷或住院醫療保險金。其中發生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
外來從業人員在用人單位未按月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費期間,因工傷、住院醫療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暫行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承擔。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補繳綜合保險費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暫行辦法》和
本實施細則,享受老年補貼和日常醫葯費補貼。
十、綜合保險待遇的領取
(一)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工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到相關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工傷保險金,並提供下列
相應材料:
1、工傷保險憑證;
2、外來從業人員就業憑證、身份證明;
3、《工傷認定書》,有致殘等級的,還應提供《鑒定結論書》;
4、搶救治療工傷醫療費用的支付憑證和相關證明;
5、因工死亡的,應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供養關系證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7、其他相關材料。
相關保險公司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金
。其中由用人單位墊付的費用支付給用人單位。
(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外來從業人員憑住院醫療保險憑證復印件、就業
憑證、身份證明、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憑證和相關證明等申請領取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老年補貼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憑身份證明、保險憑證等材料到相關保險公司或約定的機構兌
現老年補貼。
十一、其他
(一)非正規勞動組織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以及外來從業人員享受綜合保險待遇的有關事項,
參照《暫行辦法》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本市社區內有合法居住場所、合法務工經營場所,無單位的外來自僱人員參加綜合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制
定。
(三)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滬勞保就發(
2002)38號)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期間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補充意見》
(滬勞保就發(2002)4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表: 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單位:萬元
級別 年齡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25歲及其以下 78.9 70.8 62.8 44.3 28.3 21.9 4.0 3.0 2.0 1.2
26 77.0 69.1 61.2 43.2 27.7 21.5
27 75.0 67.4 59.7 42.1 27.2 21.0
28 73.1 65.6 58.2 41.1 26.6 20.6
29 71.1 63.9 56.6 40.0 26.0 20.2
30 69.2 62.1 55.1 38.9 25.5 19.7
31 67.2 60.4 53.5 37.8 24.9 19.3
32 65.3 58.6 52.0 36.8 24.3 18.8
33 63.4 56.9 50.4 35.7 23.7 18.4
34 61.4 55.2 48.9 34.6 23.2 18.0
35 59.5 53.4 47.4 33.5 22.6 17.5
36 57.5 51.7 45.8 32.4 22.0 17.1
37 55.6 49.9 44.3 31.4 21.4 16.7
38 53.7 48.2 42.7 30.3 20.9 16.2
39 51.7 46.4 41.2 29.2 20.3 15.8
40 49.8 44.7 39.6 28.1 19.7 15.3
41 47.8 43.0 38.1 27.1 19.2 14.9
42 45.9 41.2 36.6 26.0 18.6 14.5
43 43.9 39.5 35.0 24.9 18.0 14.0
44 42.0 37.7 33.5 23.8 17.4 13.6
45 40.1 36.0 31.9 22.7 16.9 13.1
46 38.1 34.3 30.4 21.7 16.3 12.7
47 36.2 32.5 28.8 20.6 15.7 12.3
48 34.2 30.8 27.3 19.5 15.2 11.8
49 32.3 29.0 25.8 18.4 14.6 11.4
50歲及其以上 30.3 27.3 24.2 17.4 14.0 10.9
⑩ 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轉社保條件
條例內容:
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資質認證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10)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擴展閱讀:
修改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二、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協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在滬建築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組織實施。市公安、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三、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